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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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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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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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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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3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要求律政司司長宣布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不會影響法庭之前批准Tim Owen大律師來港抗辯的決定。關於交替申請,黎要求法庭根據國安法就以下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1)身為本港執業大律師的Tim Owen在黎的案件向其提供法律諮詢及代表抗辯,會否牽涉國家安全;和(2)其他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本案中代表黎會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因此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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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3/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談,張,吳(27-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5/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簡,連,卓(19-24)🛑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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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朱文瀚裁判官
🕞15:30
👤李/二胡伯伯(68) #提堂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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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簡,連,卓(19-24)🛑已還押逾1個月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A1簡(2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溫(20)、王XX、龍XX、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4:暴動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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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7位被告,但因王XX和龍XX已經潛逃,及*(14)和溫(20)已在早前分別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處進入教導所和監禁3年4個月,因此是次判刑只涉及已就上述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3名被告。

📌案情 - 旺角的非法集結 (控罪1)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接著公眾遊行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然而,警務署署長沒有就當日在港島或九龍舉行的任何公眾遊行或集會接獲任何通知,亦沒有依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4(4)條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案發當天,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由當日21:00時左右開始,示威者在九龍尖沙咀區不同地點的車路架設路障和放火。在21:30時左右,警方嘗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因而湧入旺角區。

在22:00時左右,約100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集結,他們大部分穿戴蒙面物品,身穿黑色裝束,配備不同保護裝備,如頭盔、手袖及手套,有些示威者更手持不同攻擊性武器,包括行山杖、雨傘及警棍。

在22:14時左右,示威者在南北行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車路上放置垃圾、多塊磚頭、垃圾桶及小巴站牌架設路障,堵塞同時佔據車路,嚴重阻礙交通,最終導致該處交通癱瘓。

在22:20時左右,這群在車路上集結的示威者與1名想越過路障的私家車司機發生爭執,片段拍攝到示威者向該名司機投擲物件。

在22:32時左右,警員由尖沙咀方向抵達彌敦道,沿路進行驅散行動。該群示威者即時從旺角站E出口進入港鐵旺角站內。

案發時身穿黑色上衣和長褲、戴上口罩、及手持雨傘的A1被拍攝到與示威者一起集結於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行車路或附近。

📌案情 - 旺角站的暴動 (控罪23)

早前集結於彌敦道近奶路臣街的示威者於22:30時左右,經港鐵旺角站E出入口湧入旺角站並衝入港鐵站大堂。示威者用各類攻擊性武器,包括鎚子、雨傘、金屬座及彈叉等,在港鐵站內造成大規模破壞,過程直至22:41時為止。

當時示威者亦有「跳閘」,使用噴漆、金屬座、回收箱、和滅火器破壞車站控制室。同時間,旺角站站長和港鐵職員慌忙逃至控制室內的核數房躲藏。

港鐵站長指在本案暴動前,旺角站設施完好無缺,而在暴動後,港鐵評估他們的損失達港幣$8,191,881元。

案發時戴上口罩和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和白色“Nike”波鞋、手持彈叉、及孭著黑色背囊的A2被拍攝到用彈叉射擊車站控制室的玻璃屏幕。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發生前夕:

在22:39時,有約20人旺角站3號月台嘗試進入,他們曾阻止列車車門關上以讓其他示威者進入「7號列車」,車長曾因此4度嘗試關門但不果,示威者這舉動引起包括Y先生的乘客不滿,雙方爭執並出現肢體衝突,包括示威者掌摑Y先生的臉。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 (控罪46)

在22:42時至22:50時,當「7號列車」到達港鐵太子站3號月台後,數十名示威者離開「7號列車」首節車廂,但仍有部分示威者留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示威者繼續以侮辱、挑撥及威嚇的方式大聲指罵乘客,同時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包括以硬物破壞月台的閉路電視。

不久,10多名示威者再次衝入車廂包圍乘客,用長棍、警棍、雨傘及鎚子等攻擊性武器襲擊乘客,其他示威者同時在車門外不斷揮動雨傘及長棍,並指嚇及辱罵包括X和Y的乘客。群毆期間,1名示威者對準車廂內的乘客發射彈叉,其他示威者則多次用粗言穢語喝罵乘客。1名示威者於22:50時左右,用滅火器噴向7號列車首節車廂內,亦有人向車廂內部投擲雨傘及雜物。

當時月台上聚集大批人士,包括穿著黑色衣物的示威者及穿著反光背心的記者,環境十分嘈雜及混亂,有白色煙霧由車廂飄出月台範圍,亦有車廂乘客拉動緊急掣。由於上述緊急情況,7號列車由22:42時開始停駛,車長呼籲乘客落車,但現場示威群眾沒有散去。

過程中有示威者拉扯,箍頸和用彈叉射擊X先生,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乘客的頭部。

在22:48時,Z女士目擊X先生的情況,故試圖用流動電話拍攝包括被告等人的行為,有示威者見狀搶去她電話拋掉在地上,並將她推撞至閘門,導致月台玻璃幕門碎裂,Z女士後來嘗試追截但不果,她的眼鏡亦跌在地上並被踢落路軌。事後Z女士的無名指變形及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

警方在到達現場後發現有汽油彈、雨傘、防護器具、索帶、士巴拿、和鐵通等工具和武器。

經港鐵評估後,太子站的損失達港幣$280,000元,當中包括CCTV等。

A2A3被拍攝到他們逗留在太子站候車月台近距離挑釁和謾罵包括XY的車廂乘客。後來,他們以不同方式向包括XY的車廂乘客施襲,包括用彈叉射擊、潑水、投擲水樽和雨傘等物件。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02荔景 #案件呈述上訴

第一答辯人/D1:連(19)🛑因另案服刑中
第二答辯人/D2:郭(22)

控罪(2):公眾妨擾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背景: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在 #施祖堯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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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自行處理案件的第一答辯人剛申請法援,因此今天法庭不處理雙方的案件呈述上訴陳詞,給予時間第一答辯人等候法援申請結果及代表律師接手處理(如有)。上訴方及第二答辯人同意押後。

第一答辯人向法庭解釋,一個月前得悉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訴,惟當時忙於工作,未有時間尋求法律意見,而他日前入獄,處理文件程序繁複,以至今天未能如期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0:30再訊

📍按:連上月於 #0831旺角#0831太子 案件被裁定5項罪名成立,還押至上周五被判監5年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