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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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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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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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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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控方呈交新案例 CACC159/2022,藉以加強控方立場:
1)環境證供證據所產生的累積效應。
2)在被告不作供下,只有控方提出的證據,因而加強了法庭可作的推論。再者,由於被告面對這些不利的情況選擇不作供,法庭沒有任何相反證據削弱控方的有罪推論。
(註:該案為 #1119尖沙咀,上訴人 梁(44) 於2022年7月30日經審訊後被判處監禁41個月,昨天提上訴許可申請被拒。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052&currpage=T)

📌警方到達及設立防線的時間
控方指出由於不同證人對設立A至D防線的時間不同,認為部份證人混淆到達及立設防線的時間。綜合控方證物片段。控方正式設立防線的澄清:防線A: 23:22、防線B: 23:28、防線C: 23:26及防線D: 23:27。

劉官會自行判斷各防線的設立時間。

🔶️辯方反映於開審前已尋求控方澄清,唯當時沒有共識。

除對書面陳詞有少許修改,控辯雙方沒有其他補充陳詞。

D13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0953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9日作裁決,全部被告以原有/新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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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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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何(2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9尖沙咀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2日判處監禁2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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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4/15]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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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何,周,周(23-48)🛑張因另案服刑中 #轉介文件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四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2/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9尖沙咀

👤何(20)🛑服刑中暴動;

案情: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2050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2日判處監禁2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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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證人-姐姐的供詞。

上訴方指姐作供曾提及被告常帶口罩,有爛面,自小有濕疹,相信中學開始有戴口罩習慣。

彭官指被告告知姐姐的為hearsay ,無證據價值。因為作供只有提及可能遮蓋面容,講唔到妹妹有向其講確實原因。另指被告又唔作供, 唔付予比重有咩問題,反問為何上訴法院可以推翻。續指不只是口罩問題,而正常人知道唔好去嗰度,姐姐作供更係一塌糊塗,當中就住叫被告去尖沙咀/酒店的證供奇怪。重申有咩weight 可言。

上訴方指姐姐作供有提及被告返學有戴口罩。彭官表示兩姊妹相處咁耐,但妹妹冇講原因屬醫學/爛面,質疑姐姐作供時只提估計爛面唔想俾人睇。彭指呢個係law court ,唔會read into 個說法。

彭讀原審判決理由,指有環境證供,身處暴動核心範圍 ,峰火連天,pw7 雖指有途人,但處理案件禁耐,對其判斷會有weight…彭官再問如何推番原審法官裁定

▶️就被告沒有作供,難以削弱控方證據

上訴方認為原審未能達到唯一合理推論。上訴方指被告衣着和其他暴人士不同。

🗣️彭官問為什麼17 號打到咁會身在該處。又謂正常香港人如果唔支持暴動嘅點會出現喺嗰度嗰。

續指被告飲酒係hearsay,點解飲酒飲到去暴動核心範圍,上訴方回答尖沙咀是酒巴區,亦無證據顯示當日所有酒吧關門。彭官叫上訴方告知有邊間開。

上訴方回應舉證責任不在被告一方。
🗣️彭官反對並表示「受法律訓練人士唔會咁講」

▶️被告上厚福街唐樓和暴動之關係

上訴方表示被告逃跑有證據基礎:
被告當時和其他暴動者進入厚福街的方向不同 +在金馬倫道有兩名警員推往加拿分道,當中會經過被告進入厚福街的巷 + 另有警員拿起佩槍指向示威者 + 控方證人4 & 5跑時亦遇上示威者的汽油彈,並指被告跑回頭時遇上汽油彈。

上訴方續指原審無考量有警員拎出佩槍作為被告跑走的原因

🗣️彭官:「啊丘生,丘律師…我細節無你咁清楚,但大致我都清楚」

🗣️彭續表示如果係自己會踎底舉手,呢d唔洗警察教,亦可以叫警方唔好開槍。反問乜調頭走唔會開槍咩,點解假設會開槍,點解要跟住一齊走。重申打左一天半為何去飲酒,被告無講,又唔知邊間酒巴,姐姐證據亦是hearsay。

▶️ 唐樓內示威物件遺下

上訢方認為原審就唐樓有很多示威物件遺下推論為示威者的說法有不妥。彭指原審認為物品被棄置屬合理,但留意如無辜為何會上樓,如跟人上去但見樓梯放此些示威物品應會更警覺。

上訴方指有片段顯示被告帶住口罩白色衫在厚福街來回跑,指原審法官無考慮被告進入唐樓前後裝蓄一樣,如要棄置應已棄置。

▶️被告獨自一人進入厚福街

上訴方指被告是獨自一人進入厚福街,而不是和其他示威者一齊,顯示警方推進前無和暴動人士一起,質疑原審認為此觀察不重要。彭反問打左日半為什麼出現該處,又無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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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總結原審未作唯一推論。就衣着,獨自一人進入厚福街,無在唐樓棄置物品等都是有利推論

🗣️彭指原審有講部分角色只是參與其中,指「咪cover到你講既野囉 」

‼️彭官駁回上訴申請,無書面判詞,續指上訴人不服可重新申請,但會有減時命令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