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10:07開庭]

📌關於自辯

🔹控方立場
控方提出一上訴法庭案件,講及有關幾名被告不作供之情況:
控方指處理證據上的推論原則時,如控方證實了事情發生後,辯方需要就事件推論作處理,法庭亦需考慮有無其他事可助作推論。控方指不是要評論被告之作供事項,重申法庭推論時需要考慮上述原則。

#謝沈智慧法官 問控方是否指如有表面證供,在被告不作供的情況下,無法可推翻控方證供,而非指被告不作供會有負面推論,控方確認。

🌟A3,4,5,8,11,12於此案並沒有作供。

法官指就此項議題不是要把burden of prove 給被告,重申只是有關推論問題。

🔸辯方回應
A4法律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指即使被告沒有作供,控方推論需達到唯一和不可抗拒之推論。

代表A12的 #黃錦娟大律師 則指需考慮本身證據是否足夠作出推論,而A12於本案的案情和控方所提及之上訴案件不同,A12於公園附近被捕,大興行動基地則近良順街,加上A12身上沒有裝備,控方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基地之非法集結。

A13法律代表指警察於拘捕行動35分鐘後才於健生商場截停被告,當時被告單獨一人,沒有攜帶口罩和手套,態度合作。辯方續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A13有逃跑,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A13有參與基地之非法集結,即使法庭不接納辯方案情,亦需要判斷控方是否能無合理疑點下推論。

其餘辯方代表採納書面陳詞內容,無特別口頭補充。

📌案件管理
謝官指自己好忙好忙,要明年四五六月才有空作裁決。

[休庭讓控辯雙方夾時間]

案件押後2024年3月8日上午10:30時裁決,除個別報到日子更改外,其餘擔保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裁決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2023年3月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A1何及A7陳老被判處9個月監禁,A10男生判入更生中心。A2 已承認拉罪(2)拒絕出示身份身份證明文件,會在裁決後判刑。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15:09開庭]

📌法官開始逐字讀出裁訣書

📌裁決速報
總結全部罪名成立‼️
A2 控罪(1)及(5) 罪名成立
A3 控罪(1) 罪名成立
A4 控罪(1)及(7) 罪名成立
A5 控罪(1)及(8) 罪名成立
A6 控罪(1)罪名成立
A8控罪(1)及(9) 罪名成立
A9 控罪(1)及(10) 罪名成立
A11 控罪(1) 罪名成立
A12 控罪(1) 罪名成立
A13 控罪(1)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除接納A11 爭議PW11證供外,其他控方證供詞皆獲接納,包括對A11依賴之PW6及7。而辯方證人方面除A3,4,5,8,11,12於此案並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所有證人證供除A6之DW1只算品格證人外皆被指為不可信被拒納。讀出非法集結控罪元素,法律原則後以高8度說同級法院的裁決原則案例對本席原全沒有約束力,辯方代表引用完全是不正確,個別抗辯更是強詞奪理!認為憑各人身上衣物如黑色衫褲,口罩、手套等物品及大部份人於相關時段掃蕩時在不同屋苑大廈截停各人而各人並非該大廈住戶,沈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各人憑藉出現現場作鼓勵支持壯大聲勢,而且個別被告戴有物品阻止識辨身份,故裁定控方擧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7:38 法官轉身走,離開前叫各律師商量求情日子後通知書記便可]

案件押後2024年 4月30日 1430作求情,書面求情須於3月18日16:00或前交到法庭。🛑期間各人被撒消保釋需要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求情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各人已還押逾1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A1:何(27)、A7:陳(20)、A10:*(14) 於2023年3月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A1何及A7陳老被判處9個月監禁,A10男生判入更生中心。A2 已承認拉罪(2)拒絕出示身份身份證明文件,會在裁決後判刑。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各辯方大致採納書面求情及已交求情信到法庭,只有個別有補充的:
A3 :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
A5 :已交醫療報告
A6 :已交被告父親之醫療報告及義工服務證明
A12 :今日其弟及同學有別庭支持,現時之僱主表示將來會繼續聘用被告
A13 :自12歲開始參予社會服務義工
沈官:你地都知道參加社福工作,法庭運用酌情權只有小量扣減

案件押後2024年7月17日 1430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