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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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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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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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覃有方裁判官
#萬三蚊賣料 #提堂

🐶蘇靖峰(29)

控罪:
(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案情:資訊部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9234

=============
辯方律師多次向法庭致歉,有關於上星期五未能到庭,裁判官查問當日事情發生的時序,大律師解釋當日中午係由指示律師與被告母親聯絡,自己下午要開會,未能聽電話,約在四時才與指示律師聯絡,表示要在五點才可以由中環到法庭,無講過話唔嚟法庭,裁判官則表示雖然律師的說法與當時被告的說法有出入,但已經無補於事,不會再追究,繼續處理今日事情。

重新法庭不是食肆訂枱,唔係話鍾意幾點嚟就幾點嚟,理論上係不會遷就律師嘅時間,雖然會盡量遷就,如果律師未能按指示出庭,則不應接該案件。

根據法律原則,被告不能隨意更改答辯,裁判官詢問辯方申請更改答辯的理據,辯方初時回應的原因是:
(1) 因為被告母親請咗私人律師
(2) 被告家中有瑣事要處理

第二個原因被裁判官質疑,是否類似當日大律師要開完其他會議才能到庭?

辯方申請休庭10分鐘索取指示,嘗試提出這樣那樣的原因:
- 當時被告唔知到可以唔答辯,雖然被告是前警員,但未上過法庭,唔知道程序
- 控方有多達1700百多頁文件,在上個星期三先收到,無可能在一兩日內睇晒
- 當值律師提過判監機會好大,被告唔想無咗認罪折扣
- 當日裁判官曾詢問被告需唔需要押後,和與同案另一被告分拆案,當值律師在沒有向被告索取指示的情況下,自行代答

原因被裁判官一一質疑,辯方律師只有…;總結,申請更改答辯的理由為:「當值律師在整個過程中,無解釋給被告知道,被告有權不答辯」,並向法庭申請索取當日法庭錄音。

在裁判官詢問下,辯方才知道被告有向當值律師簽署認罪紙,裁判官指基於辯方的說法,要指示當值律師回應。

更改答辯的申請,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批准辯方申請索取錄音,當值律師最遲要在下次開庭前三日,將回應存檔法庭,期間被告繼續保釋,增加擔保條件:保釋金由四千加至一萬,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一次,不得接觸證人。
【07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7/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已還押逾41個月
被告於2020年1月18日首次提訊後便還押至今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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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控方稱本案的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已經上咗原訟庭,被告亦已經認罪,但有其他被告不認罪,已排期在2024年2月19日進行60天聆訊,至2024年6月19日,認為本案應在該案審訊完結後才進行,因此申請押後一年。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8天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7月3日在沙田法院提堂,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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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精神不錯,見到朋友和中學老師到庭支持,高興哋揮手示意。有自稱是案件主管的便衣男子,鬼鬼鼠鼠坐在家屬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葵涌 #提堂

👤區(39)

修訂控罪:
(1) 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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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了控罪的次序和字眼,指辯方無需答辯。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被告明白。

案件押後至1月23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07月03日 星期三】

🕝14:30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偽造文件,2項沒有展示車輛號碼,2項沒有展示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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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案件押後六個月至2025年1月14日下午14:30再提訊。控方要等待高院爆炸品有裁決。因被告在那單案件認了罪,法官批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