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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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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7黃大仙 #上訴許可申請

麥(16)
^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於2021年8月12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同年9月2日被判處勞教中心令,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2022年8月23日高等法院 #張慧玲法官 裁定其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其後控方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9月2日被告被施加保釋條件。
______

控方指原訟庭處理上訴的張慧玲法官錯用盧建民案之法律原則;
辯方則強調被告當時被拍到只是在欄杆進食,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終審法庭同意控方指高院法官錯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故批出上訴許可。聆訊訂於2023年6月23日。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林(35) 🛑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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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上訴理由一:PW1證供分歧

PW1督察董俊輝證供與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證供有出入,而董督察庭上證供亦與自己的記事冊內容有分歧。他有講上訴人向北走,但沒有提及他曾兩次調頭。

PW1在追捕80人到減少至20人期間都沒有留意到被告,但過程中人群四散而沒有人中途加入,所以他肯定最終在約10人之中截停的被告是開頭跑的人群一分子,不是無辜途人。

上訴人原本向南跑,曾調頭轉向往北向包抄的警長方向跑,想突圍但不成功,於是再轉向南跑,最後想再轉身時失平衡跌倒;董督察書面供詞沒有描述上訴人曾由往北改向南跑,亦沒有提及上訴人最後轉身時跌倒。

張官表示,不能預期督察如電影般慢鏡逐步描述,只可講大概。

就PW1有沒有向拘捕警員交代上訴人的逃跑路線,PW1與拘捕警員的說法完全相反,一個話有、一個話冇,而原審裁判官信納PW1證供。張官認為兩名證人講法並沒有重大分歧,因連同上訴人在內的人群由亞皆老街交界沿花園街跑,上訴人在未到豉油街的位置被截停,當中必定有經過山東街。張官不同意上訴方指兩名證人當中必定有一人說謊。

🔸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完全以PW1證供為基準

裁判官拒絕信納PW3(D1拘捕警員)的證供,因他以PW1證供為基準;當有其他證人證供與PW1有分歧時,他完全因PW1說法而拒納其他證人說法。

該名證人的證供不只關於最終拘捕之D1,也包括現場大環境觀察,而他是董督察近身,裁判官認為二人距離如此接近不可能有不同觀察,因此拒納其證供,最終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答辯方代表指出,控方於原審指控D1的基礎不是指他屬於80人之中,而是在另一位置與其他黑衣人聚集;此外,D1案發時並不是穿黑衣。

🔸上訴理由三:辯方說法有可能真實

辯方案情不是完全沒可能屬實;上訴人有親自在庭上作供。審訊中辯方展示了上訴人於2019年4月為洗車工作而設計的咭片,當時尚未發生社會事件,而其呈堂WhatsApp對話亦不受控方爭議,惟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似乎沒有詳細考慮,甚至不相信上訴人當時從事洗車工作。

張官指出,即使現在上訴以重審方式考慮,如她完全信納上訴人當時有做洗車,但他案發時攜帶天拿水、打火機和布,相當可疑。

上訴方代表重申,上訴人有作供,其證供需慎重考慮,即使現在可以事後孔明地指他作供時表現不完美。


答辯方回應

🔹上訴理由一
法庭應務實地考慮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且當時旺角時有騷亂情況,證人在庭上如慢鏡播放般描述追捕情況是不切實際的。董督察口供紙只有兩頁,就追捕上訴人的過程內容亦很簡短,庭上作供時有控辯雙方主問與盤問下能講出多些細節是正常的;他有講上訴人首先向南、然後轉向北跑。

🔹上訴理由二
法庭應務實考慮到底有沒有4-5名黑衣人的情況。董督察追80人已有一段時間,焦點由始至終都在80人之上,期間沒有留意到旁邊是否另有4-5名黑衣人也是正常的。即使兩名證人有相反說法,兩人都可以是講真話。

🔹上訴理由三
不重複相關法律原則。上訴人作供時並不爭議當時身上被出搜出天拿水、玻璃樽,亦不爭議旺角有縱火情況。針對他干犯控罪的證據充分,絕對可作出無可抗拒推論。他用天拿水抹貼紙的辯解並不合理,因他的車不在旺角;打火機放在褲袋,可隨時取出點火。


上訴方重申,控方證人上庭才能仔細地講出追捕情況。張官提出,根據人生經驗,被人詳細地問及才講出細節不是很合理嗎?上訴方代表澄清,PW1原本沒有記錄低的細節是他自己主動帶出,而非被追問下才回答。

上訴方亦指出,正因現場情況混亂,更要仔細考慮督察的觀察是否穩妥;他聚焦人群,針對上訴人的觀察是否準確?

就控罪2的定罪基礎,裁判官取決於控方證人指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從此作出推論;如控罪1定罪不穩妥,就會連帶推翻控罪2。張官同意兩項控罪相連。

📌法官向上訴代表確認上訴人將於本年8月2日服完刑期,表示自己要時間考慮,但會留意這個日子,不會延遲到上訴人服刑完畢,法庭會盡快宣判。

11: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宣讀判詞

👤林(35)🛑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上訴人代表於5月24日於 #張慧玲法官 席前陳述理據後押後至今天宣佈裁決。

📍被告應在今年8月2日服刑完畢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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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開庭

📌速報: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998&currpage=T

1030 完庭

📌法官作出的考慮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上訴庭法官在考慮了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原因及理由後,認為他的分析合情合理。

高等法院法官在上訴「重審」時,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二)。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人就控罪 (一) 及 (二) 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莫子聰裁判官
#新案件
#0831灣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指本案是需要轉介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今天無須答辯並申請押後。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特區護照、回鄉證及日本在留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遵守每日23:00至07:00宵禁令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審前覆核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案件排期至3月18至20日,進行3天中文審訊。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審訊 (1/3)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0947am 開庭。

控方傳召 PW 1 梁敏儀,進行主問。

播放梁隨身攝錄機拍攝片段。

辯方進行盤問 PW 1。

控、辯、法官完成覆問

1245pm 上午完庭,下午繼續。

(內容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審訊 (1/3)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2:43pm 開庭。

控方傳召 PW 2 女總督察羅伊玲,進行主問。

播放 PW 1 隨身攝錄機拍攝片段。

辯方進行盤問 PW 2,兼播放辯方提供的 SoRec 片段。

控、辯、法官完成覆問。

經過第一天的審訊,莫官表示感到困惑,因首兩位控方證人均同意,即使被告的行為有構成阻撓警員的截查,亦只屬有限度性而非影響到警員不能完成工作。故此,莫官詢問控方控罪是否有調整的需要。 洪荒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

是日法庭聆訊完結,明天早上 10am 繼續。

420pm 完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內容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判刑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11:11am 開庭。

控方表示經昨天審訊後,將不再提供證據起訴 (offer no further evidence),考慮以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唔破壞社會安寧,要守秩序。

莫官澄清兩點。(一) 不再干犯什麼類型的行為,(二) 被告是否同意接受自簽收行為

控方回答包括要奉公守法、不在公眾地方叫囂。

莫官向被告再解釋自簽保守行為。 如願意接受,控罪會被撤銷,是次法庭聆訊不構成刑事定罪紀錄。被告需要承認案件事項,包括 PW 1 和 PW 2 口供中和 PW1 隨身攝錄機拍攝播放的片段中,所描述的刑事行為。另外,被告要以一個金額承諾不再干犯控方列出的行為。被告表示明白並同意。

‼️判刑‼️
以 $1,000 自簽保守行為 18 個月

控辯雙方同意證據存檔法庭。

11:25am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