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5K subscribers
7 photos
5.1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129/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兩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兩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兩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修訂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0:46] 開庭

控方有修訂控罪,申請轉介區域法院審訊;法庭書記宣讀,各被告表示明白。

各律師表示收到文件,申請以中文審訊,保留10日提供不在場證明;D1, D2 無保釋申請,D3申請保釋被拒,D4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法庭提醒區域法院無當值律師服務,各被告要自聘律師或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5日,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新案件

👤文(38)

控罪:煽惑不投票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賬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4:35] 開庭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以便索取文件,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不反對保釋,條件要被告不離港。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09:30同庭答辯,批准保釋,現金五千,不得離港,居於現址,如有改變要在24小時前通知ICAC。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