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裁決
#判刑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背景:胡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軒尼詩道555號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 罰款$3500,須7天內交
⏺簡短裁決原因:
控方指警員多次警告被告拿回兩束花,被告沒有拿回而讓其放置行人路上而阻礙行人,也會招惹昆蟲,影響公共衛生。辯方則指兩花朿是作路祭,爭議不是法例所指丟棄物。
法庭分析案件認為是否路祭不是重點,重點是會物件是否阻礙行人及被告打算如何處理。
控方圖片顯示兩束花是垂直擺放行人路上,佔空間不大範圍,法庭對會否阻礙路人有所保留。控方證供之警員隨身攝錄機顯示被告及警察對話可見警察多番警告取回兩花束否則票控後被告分別回應「隨便」「我唔會執返」「就算攞我1500也不會取回」。從對話可見被告放棄控制花朿,沒有意圖取回。由於被告不作供,法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放棄控制該兩花束,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代表指沒有求情陳詞
⏺判刑理由
被告有17項刑事紀錄,全部同本案不相關。法庭對本傳票案判處罸款$3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裁決
#判刑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背景:胡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軒尼詩道555號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 罰款$3500,須7天內交
⏺簡短裁決原因:
控方指警員多次警告被告拿回兩束花,被告沒有拿回而讓其放置行人路上而阻礙行人,也會招惹昆蟲,影響公共衛生。辯方則指兩花朿是作路祭,爭議不是法例所指丟棄物。
法庭分析案件認為是否路祭不是重點,重點是會物件是否阻礙行人及被告打算如何處理。
控方圖片顯示兩束花是垂直擺放行人路上,佔空間不大範圍,法庭對會否阻礙路人有所保留。控方證供之警員隨身攝錄機顯示被告及警察對話可見警察多番警告取回兩花束否則票控後被告分別回應「隨便」「我唔會執返」「就算攞我1500也不會取回」。從對話可見被告放棄控制花朿,沒有意圖取回。由於被告不作供,法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放棄控制該兩花束,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代表指沒有求情陳詞
⏺判刑理由
被告有17項刑事紀錄,全部同本案不相關。法庭對本傳票案判處罸款$3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新案件
#0612金鐘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6月2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
💛 感謝報料 💛
#陳志輝裁判官
#新案件
#0612金鐘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6月2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
💛 感謝報料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20604銅鑼灣
#審訊 [1/1]
袁(81)
控罪:阻差辦公
指控2022 年 6 月 4 日,在香港島灣仔糖街與告士打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譚華燦、陳碧山及陳美耀。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需要普通話翻譯進行審訊。
控方代表指早前索取的兩份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答辯。因此審訊只集中處理被告有否干犯控罪中犯罪行為。
🔹控方案情
控方傳召 4 名警員PW1-4作供,請常播放警員拍攝片段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155 休庭後作裁決
📌口頭裁決
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一個月醫院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20604銅鑼灣
#審訊 [1/1]
袁(81)
控罪:阻差辦公
指控2022 年 6 月 4 日,在香港島灣仔糖街與告士打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譚華燦、陳碧山及陳美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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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需要普通話翻譯進行審訊。
控方代表指早前索取的兩份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答辯。因此審訊只集中處理被告有否干犯控罪中犯罪行為。
🔹控方案情
控方傳召 4 名警員PW1-4作供,請常播放警員拍攝片段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155 休庭後作裁決
📌口頭裁決
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一個月醫院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