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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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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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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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黃(25)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2022年8月4日被 #崔美霞裁判官 判處12個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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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今天放棄上訴,法庭正式駁回上訴
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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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承認事實一半,保安先放人入去)

🎥播片顯示案發環境

傳召PW1 鄺志文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小隊,是當天的指揮官

案發當日PW1由1300開始當值。1455時警方接報有事件發生在利基大廈附近,證人帶小隊處理打鬥案,前往期間警方接報有約100人在淘大商場二樓打鬥,所以小隊被派去二樓。1507到達牛頭角道的淘大商場入口,約一分鐘後到了一樓,當時有幾個黑衣男圍着一個婆婆,有叫囂,但內容不詳,像不給她離開,所以證人衝前阻止。

證人當時頭戴防護頭盔,身穿白色夏季短袖制服。他與隊員5886想捉住一名男子,感覺到背部被打一下,轉身看到一名黑衣男,後知為被告。證人衝前截停,用左手從後捉衫,大叫「警察咪郁」,被告繼續掙扎,期間被告轉身打證人一下,力度很大,但證人沒鬆手,隨即再給予警告「警察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被告沒理會,繼續掙扎,力度很大,將證人拖行超過10米,糾纏到中庭位置。

證人留意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長棍、長遮襲擊人,也有人嘗試捉被告的手扯走他。證人用警棍打被告手兩次,防止他逃走。糾纏期間,有一名便裝警員,即警長3870,大叫「警察」,揮動警棍,幫忙控制,一起制伏被告。期間被告試圖搶走警棍但不成功,最後證人捉被告手,把他拉落地上,戴上手扣。

一段時間後,衝鋒隊第二小隊一些成員來幫忙,把證人、警長3870、被告帶去較安全的地方。約1521時,證人與小隊一個隊員22104交待制伏經過,期間警長3870有提及被告在過程中襲擊他,令他口腔內流血。其後警員22104對被告進行拘捕,並在1539時帶被告去將軍澳警署。證人繼續留守淘大商場,約1633才離開,1757由將軍澳警署去將軍澳醫院檢查,2035才離開醫院返回警署當值。

🌟劉官問清楚辯方是否不爭議身分,因為證人一直提及「被告」字眼。證人要求在庭上認人,所以庭上所有人需要脫口罩,確認被告為該男子。

證人不知黑衣人為何打架,黑衣人圍着婆婆叫囂時神態激動,和婆婆距離是半圓,隔一隻手距離。約5-6個黑衣人佈雨傘陣,證人在傘陣前方,其後傘陣向左方移動。證人背部被打時,感覺不太大力,不知是用手還是用工具。轉身看到被告背向他跑,一轉身距離約被告坐的位置和證人自己的位置。(劉官給了他一份圖,是法庭各設施的長度。)

證人追着被告,因覺得被告有機會與其他黑衣人一樣,干犯非法集結,所以希望截停他,進行調查。
證人叫被告「咪郁」後,被告掙扎,想弄甩證人手和轉身。被告用手打向左前臂。證人叫「咪郁」的聲量大聲,被告繼續掙扎,不停扭動身體,拖着證人向前行,直到中庭位置。證人把警棍圓圈套向手指公位置,握着警棍的手握位置。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掙扎時有抱着證人的左腳。

-主問未完,下午繼續-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麥(22) 🛑服刑中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判刑參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915

上訴方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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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書面陳詞早前已交到法庭。上訴方依賴的大爭議是原審法官如何處理申請人被制服後的行為。上訴方指申請人揹住一個警員, 嘗試防止他跌倒。法庭指涉事的警員確切地否定這個說法, 指出警員的證供是他搭住申請人的膊頭, 防止他逃走。上訴方希望法庭先觀看被制服後申請人扶著PW14走路的畫面。法庭指因片段質素差而看不到, 而原審法官其實有接納申請人曾扶著PW14走到西邊直至跪下, 而PW14也同意在某一階段申請人有扶著PW14。

法庭指上訴方其中一個理據是, 申請人沒有在PW14體力不繼時逃走, 法庭指片段顯示當時周圍都是警員。上訴方指如果單看這部分的片段, 此理據當然不合理, 但上訴方的說法是當PW14拉起申請人時, PW14已有頭暈的情況, 申請人在有能力下也沒有逃走。法庭指原審時沒有接納此說法。法庭認為被告不出庭作供是他的權利, 但當法庭接受了控方壓倒性的推論, 不能要求原審法官考慮各種可能性。

上訴方指即使證人的證供是不同意大律師的說法, 客觀證據仍是可以證明證人的說法是不合理。PW14完全不同意申請人有幫過他, 但片段明顯能看出申請人有扶或揹過他, 令他可以到達同袍身邊得到治療。原審法官有記錄有關證供, 但在考慮被告刑責的討論中, 就這件事隻字不提。法庭打斷上訴方的陳詞, 指書面陳詞已有提及, 不需要重覆。

上訴方指申請人在現場是擔當一個不分敵我的急救員, 在現場觀察並作人道救援。法庭指上訴方沒有相關證據, 如原審法官已裁定被告參與了暴動, 被告作為一個示威者的急救員並不是理由。而且被告曾對感化官指自己當日約了人吃飯, 因為有人爽約而留在現場, 如果被告真的是進行人道救援, 一開始就會說明, 而不需說是約了人吃飯, 而且亦不能解釋他身上有生理鹽水等物品。

上訴方指出兩個證人證供與書面證供之間有大量不合理之處, 原審法官仍選擇接納所有證供是處理得不好。

刑期方面, 原審法官沒有提過申請人曾扶著PW14離開, 判刑亦沒有因為這個善舉而有任何扣減。而李俊文法官於同一個暴動中另一宗案件, 考慮到當日的大環境, 示威者裝備, 行為, 判刑分野有15個月。李法官考慮到當日的暴動歷時40分鐘, 有暴力行為, 有阻礙交通, 是一個假期。但練錦鴻指當時猶如一個戰場。

法庭指比較同級法院的判刑沒有意義, 不能指李法官是正確而練錦鴻是犯錯, 李法官的觀察是案中沒有人受傷, 而本案有2人受傷, 兩案的證據不同造成判刑的差距。法庭指經常有人要求法庭判刑時考慮其他案件, 但要求法庭看一次所有證據再參考判刑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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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就定罪方面, 片段質素有問題而且情況混亂, 但當時四方八面都有警員。答辯方強調在盤問下PW14曾表達不同意申請人是在幫他, 只是順勢而行。在沒有陪審團的案件, 原審法官不用鉅細靡遺地處理所有爭議。答辯方認為定罪沒有問題, 而上訴方經常指申請人的行為是一個善舉, 當時PW14的左臂跨過申請人的後頸, 搭住申請人的左邊膊頭, 答辯方指是不想申請人逃跑, 順勢而行走了一段路, 此是否善舉由法庭定奪, 法庭有權不將此行為視為減刑理由。本案案情嚴重, 很難與其他案件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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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補充:
法庭指其實在每次辯方代表盤問中提到申請人支撐PW14的意思時, PW14都不同意。而且PW14曾指如果申請人逃跑, 他仍然相信自己有能力抓住申請人。在片段中, PW14跪下後仍然有力用手摸自己的後頸, 如果他真的如上訴方所述般虛弱, 跪下後應立即倒地。如果兩人本身是分開行, 申請人跑幾步去扶起他, 那上訴方會更有理據, 但本案是兩人本身已一起行。

上訴方強調申請人有抓住PW14的手, 不是一個押解情況常見的事, 希望法庭接受此疑點。

法庭拒絕批出定罪和刑期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