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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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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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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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D5 繼續作供

🔶️D5代表覆問(續)
店舖關門後需一小時收拾店舖內所有物品。287X站沒有巴士行駛,D5不同意向南行也是沒有巴士。在草圖畫上 前往碧街的路線,標示巴士站位置和標示被撞低的位置。

- 證人作供完畢 -

承認事實:
D6代表讀出承認事實,承認事實中D9亦有相關。
CCTV幾幅截圖及拍攝道路情況的截圖,截圖的目的 : 在圖中看到好多人横過馬路 ; 亦看到先後有幾輛的士。

🔶️D6代表傳召證人 何小姐

證人與D6是情侶關係,曾一起工作。辯方文件冊4項目錄,其中涉及工作記錄卡和數碼相片。
2019年11月18日證人和D6正處於冷淡期,在11月尾分手,在11月還未分手時認識了新男友,新男友案發當天往公司接她下班,在東薈城商場遇見D6,證人當時好驚慌轉身便走。先到新男友位於茘景住所取東西,後往旺角交收波鞋。其後不時用 "Find your friend" App 搜尋D6的位置,1815時完成波鞋交收,當時身處朗豪坊再透過"find my friend" app見到D6在太子附近,之後去奧海城, 最後去到一號銀海 海濱坐下。2100時左右再搜尋D6位置,搜尋到D6在樱桃街公園附近,不時查看位置是因為當時還未與D6分手,驚怕D6會追蹤她的位置。1045時證人和新男友租到一間時鐘酒店,决定步行前往。凌晨1213時發現D6企在酒店對面街,之後在5分鐘內不斷搜尋D6的位置,凌晨0115時 check out,受不住D6這種跟蹤行為,對新男友說出D6跟蹤他們,準備check out後舆D6對質, 再搜尋發現D6身處寶寧大廈中間位置,期後行經碧街向廣華醫院方向乘的士回家。抵達家門後凌晨0130時搜尋D6,他仍然身處寶寧大廈中間。

小休35分鐘
[1204] 開庭

🔷️主控盤問
當日不斷用 app 查看 D6位置,雖然處於冷淡期 ,感覺D6還是緊張證人,仍然想維持大家的情侶關係。證人雖然不時搜尋D6的位置,但她不同意D6也有搜尋她,承認從1615時至凌晨0130時同搜尋D6位置達11至12次。不同意從海濱公園行去酒店必經樱桃街公園,因為有另一條路可以到達。2019年證人當時為IVE學生,由於社會事件,學校已經停課,家人有勸告她上班和上學要小心點兒。

小休10分鐘
[1303] 開庭

🔷️主控盤問(續)
當時知道理大被示威者佔據,證人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也不知道示威者在油尖旺附近是否有堵路,只知道有些地方有人群聚集,同意有些他方被堵塞行不到。從海濱公園行去酒店需時約30分鐘,看到有好多人聚集,好似有留意到在彌敦道冇車輛行駛。主問是否看到好多人在馬路上行走,沿途見到地上有磚頭和黑衣人,是否有聽到汽油彈的爆炸聲?證人只記得當時好嘈,不知道那些是什麼聲音,西洋菜街南有條小巷去到碧街,好似有聽到擲雜物的聲音,記不起看到人群是聚集在彌敦道碧街位置,記得人數是不少,證人指出因為與佢無關,所以當時唔係好驚。到達酒店第一次搜尋D6位置是1215時。證人不同意為了幫助D6解圍,口供是虛構的。

- 證人作供完畢 -

同意事實 :
🎥D6代表播放有關東南樓三幅截圖的片段 。

[1350]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 星期四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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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D5證人 曾先生作供
🔶️D5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30歲,職業為商人,經營樓上咖啡店,店舖特式  : 內有很多貓咪生活,平均約有50隻。餐廳全職 + 兼職員工共有8名,兼職員工負責照顧貓咪。
D5從2019年5月開始在咖啡店兼職, 在11月尾失去聯絡。
證人知悉2019年11月18前發生理大事件,11月18日當天有營業,時間從正午12時至晚上7時關門,提早關門原因是當天客人稀少。D5當天工作時間是晚上6時至11時,沒有提早下班是因為要留下來做貓咪護理。
🔷️主控盤問
2019年5月D5在網上應徵餐廳兼職工作,初時是做幫廚,期後證人知悉她有養貓咪,因此委派她負責埋貓咪護理工作。

確認相片 :
相片1 : 咖啡店入口
相片2 : 同層 X光化驗所

證人從新聞知悉理大事件,但是沒有太大感覺,看新聞報導警員和示威者有激烈對抗。同意有視察周圍環境,例如附近店舖是否營業和附近是否有堵路等。同意18日前有些日子沒有營業。主控截圖指出 : 11月10日咖啡店在FB貼文「全民三罷,爭你一個」、11月11日曾全日休息、11月12日提早關門,11月13日全日休息,並在FB貼出「香港人反抗」貼文。確認11月 14日貼文貼出「繼續三罷」, 並於晚上6時關門。雖然店舖提早關門,但貓咪護理同事和清潔人員仍要繼續上班。同意社會事件發烤了幾個月,產生自稱為藍及黃店,同意經營的咖啡店是屬黃店,可是在招聘時沒有考慮員工的政治取向,而是以有工作相關經驗優先考慮,不同意工作和招聘有政治取向。同意在咖啡店樓下不時有示威活動,放催淚煙等,但是當日冇乜示威活動,有印象是因為當晚慶祝生日。不同意與D5不是員工關係,不同意為了幫助D5解圍而偏幫她。

- 證人作供完畢 -

下午進度

▶️D8證人 王先生作供
🔶️D8代表主問
🔷️主控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畢,明天繼續 。
(詳情後補)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星期五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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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控方呈交新案例 CACC159/2022,藉以加強控方立場:
1)環境證供證據所產生的累積效應。
2)在被告不作供下,只有控方提出的證據,因而加強了法庭可作的推論。再者,由於被告面對這些不利的情況選擇不作供,法庭沒有任何相反證據削弱控方的有罪推論。
(註:該案為 #1119尖沙咀,上訴人 梁(44) 於2022年7月30日經審訊後被判處監禁41個月,昨天提上訴許可申請被拒。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052&currpage=T)

📌警方到達及設立防線的時間
控方指出由於不同證人對設立A至D防線的時間不同,認為部份證人混淆到達及立設防線的時間。綜合控方證物片段。控方正式設立防線的澄清:防線A: 23:22、防線B: 23:28、防線C: 23:26及防線D: 23:27。

劉官會自行判斷各防線的設立時間。

🔶️辯方反映於開審前已尋求控方澄清,唯當時沒有共識。

除對書面陳詞有少許修改,控辯雙方沒有其他補充陳詞。

D13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0953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9日作裁決,全部被告以原有/新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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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全部罪成🔴

D1-5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1700作求情,10月4日1700作判刑。期間所有被告均需還押。

本庭需要詳情, 請按此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8日

拉罪:
1)暴動 [D1-D1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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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岑穎欣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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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其餘被告於9月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定週三(4/10)作判刑,但主審法官身體不適,押後至今早。

法官表示今日為她病愈後首日回到崗位,感謝各單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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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本案部分發生商住大廈林立地段,從汽油彈、示威者裝備、棄置物品(包括磚頭、雨傘、頭盔、面罩、伸縮棍),及暴動持續時間,以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暴動範圍程度嚴重,屬有計畫,情節嚴重惡劣。

無論被告何時加入,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情況,知道或意識到示威者大規模與警方對峙,仍選擇加入或蓄意留守,鼓勵暴動者氣焰。

📌暴動量刑起點:54月

📌判刑:
D1至D5案發時均為15歲或以下、現年19歲,屬於年青犯人。判刑前法官已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內容正面,5人均適合進入教導所,辯方亦希望採納報告建議。案發時未滿21歲但現時已屆滿21歲的被告,唯一具阻嚇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但會得到3個月扣減。
被告人身上的裝備,作遮掩、保護、壯大聲勢者,不會作加刑因素。
求情理由指出各被告背景良好,被起訴後仍然積極面對及深感後悔,得2個月扣減;另被告有效縮短法庭時間,即使作供但亦聚焦有效,得另3個月扣減。

📌控罪二量刑起點:7月

🔥判刑:🔥
D1至D5:教導所
D6、8、10、13、14:49月
D7、9、11、15:46月
D12:暴動46月,控罪二3個月分期執行=4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