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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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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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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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6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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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袁嘉蔚(27)🛑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馬(20) #宣布判決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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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進一步陳詞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歐陽(29)🛑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羅(26)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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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林,蔡(22-24) #審訊 [1/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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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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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龐(29)🛑已還押14日 🔥#判刑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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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6: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法庭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於11月9日被上訴法庭駁回,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11月21日被駁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判刑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各被告已還押20日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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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D2:5個月監禁
D3:15個月監禁
D4:12個星期監禁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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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報告已向D1解釋,書面求情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考慮D1年紀、身體情況,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背景報告已向D2解釋,只有字眼上翻譯問題需要澄清,D2是想將即時新聞內容公佈出去,而非社交媒體訊息。D2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家、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有反省。

背景報告已向D3解釋,D3明白並同意。D3在完整家庭成長,因一時衝動及不了解後果而犯案,承諾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4項控罪是同一事件,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劉綺雲認為事件是一樣,但行為是不一樣。

背景報告正面,D4同意內容,對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D4是有承擔的人,有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生活簡單正面。劉綺雲表示背景報告講到D4什麼也不知道,設置什麼也不知,與其答辯不相符。之前D4代表在庭上的求情方向只是D4沒有參與討論,只透過與D3的關係,參與程度低。劉綺雲指如果是這樣,D4代表需要取指示澄清,休庭半小時。

D4代表索取指示後稱,實質上有關裝置擺上D4家及裝嵌都是D3進行。她有問過是什麼,亦知道是用作廣播,但對實質運作不知情。D4有家人支持,而且有協助控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如判處監禁,希望有50%扣減或緩刑,讓D4盡快與家人團聚。D4現已被還押20日,希望可以判3個月以下的監禁,將來可以洗底。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求情文件,現不重覆已承認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D1初犯,現年71歲,為退休人士,與家人同住。因健康問題需要到醫院覆診,亦有家人患病,為照顧者,生活依靠長者生活津貼及積蓄。D1是無線電愛好者,熱心公益,獲家人及朋友撰寫求情信。

D2現年62歲,為退休人士,曾任電訊行業,與家人同住。案發後D2受起底及人身攻擊影響,受到很大壓力,對家人感到內疚。家人,朋友及前同事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

D3有一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記錄。曾任護眼中心的銷售員,現已辭退工作照顧患病家人,D3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可以照顧家人。

D4初犯,現年33歲,與家人同住,在國內出生,來港居住及接受教育,讀書時熱衷服務及課外活動。現將大部分工作收入用作支持家人,認罪後協助控方指控D3。

辯方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D3的刑事記錄不會給予比重。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分別。有關廣播裝置可以正常運作,D4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把語音訊息廣播至本港大部分範圍。法庭認為D2所說只是因為想提供訊息給市民安全疏散,避開衝突,提供實時急救訊息給義務急救員,與他轉發的tg訊息不同。有關訊息提及不要再向前、企散啲等等,顯然不是提供訊息給當日遊行的市民安全疏散。警方會為遊行作出相應措施,無須以無線電傳送系統發放訊息。D2發放訊息給遊行人士及義務急救員,應預期會有人轉發給行為激烈的人士,令情況更複雜。而且廣播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大部分地區,以相關無線電系統可覆蓋的規模之大,明顯是發放警方部署等資料給激進示威者。

D1及D3於tg內的商討顯示與D2理念相同,D1、D2及D3的刑責相約,D4容許D3在她房間設立有關裝置,參與程度較低,較為被動。法庭認為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事件實屬僥倖,潛在風險相當嚴重及廣泛,阻嚇性刑罰是必須。

就控罪4,量刑起點10.5個月,適用於D1-D3,認罪扣減三分一至7個月監禁。因D4於案中角色,以22個星期為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整體扣減45%,總刑期為12個星期。D1及D2求情指受到案件延誤及起底影響,給予各一個月扣減。D1及D2年紀大才首次犯事,另扣減一個月。至於D1及D2個別身體狀況會由懲教署提供合適醫療。

D3方面,就控罪3以12個半星期為起點,認罪扣減五分一至10個星期,因性質相同,控罪3及4同期執行。控罪5考慮D3有傷人意圖,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控罪6同以12個月為起點,因物品被搜出的情況,控罪5及6同期執行。控罪3, 4及控罪5, 6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但考慮到整體刑期長度, 控罪5, 6當中3個月與控罪3, 4同期執行。因案件受到延誤而引起的壓力,法庭認為是由於D3行使其權利經審訊定罪引致,不會給予扣減。因家人病情扣減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