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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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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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判刑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各被告已還押20日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速報:
D1、D2:5個月監禁
D3:15個月監禁
D4:12個星期監禁
詳情後補
—————————

背景報告已向D1解釋,書面求情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考慮D1年紀、身體情況,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背景報告已向D2解釋,只有字眼上翻譯問題需要澄清,D2是想將即時新聞內容公佈出去,而非社交媒體訊息。D2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家、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有反省。

背景報告已向D3解釋,D3明白並同意。D3在完整家庭成長,因一時衝動及不了解後果而犯案,承諾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4項控罪是同一事件,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劉綺雲認為事件是一樣,但行為是不一樣。

背景報告正面,D4同意內容,對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D4是有承擔的人,有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生活簡單正面。劉綺雲表示背景報告講到D4什麼也不知道,設置什麼也不知,與其答辯不相符。之前D4代表在庭上的求情方向只是D4沒有參與討論,只透過與D3的關係,參與程度低。劉綺雲指如果是這樣,D4代表需要取指示澄清,休庭半小時。

D4代表索取指示後稱,實質上有關裝置擺上D4家及裝嵌都是D3進行。她有問過是什麼,亦知道是用作廣播,但對實質運作不知情。D4有家人支持,而且有協助控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如判處監禁,希望有50%扣減或緩刑,讓D4盡快與家人團聚。D4現已被還押20日,希望可以判3個月以下的監禁,將來可以洗底。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求情文件,現不重覆已承認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D1初犯,現年71歲,為退休人士,與家人同住。因健康問題需要到醫院覆診,亦有家人患病,為照顧者,生活依靠長者生活津貼及積蓄。D1是無線電愛好者,熱心公益,獲家人及朋友撰寫求情信。

D2現年62歲,為退休人士,曾任電訊行業,與家人同住。案發後D2受起底及人身攻擊影響,受到很大壓力,對家人感到內疚。家人,朋友及前同事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

D3有一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記錄。曾任護眼中心的銷售員,現已辭退工作照顧患病家人,D3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可以照顧家人。

D4初犯,現年33歲,與家人同住,在國內出生,來港居住及接受教育,讀書時熱衷服務及課外活動。現將大部分工作收入用作支持家人,認罪後協助控方指控D3。

辯方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D3的刑事記錄不會給予比重。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分別。有關廣播裝置可以正常運作,D4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把語音訊息廣播至本港大部分範圍。法庭認為D2所說只是因為想提供訊息給市民安全疏散,避開衝突,提供實時急救訊息給義務急救員,與他轉發的tg訊息不同。有關訊息提及不要再向前、企散啲等等,顯然不是提供訊息給當日遊行的市民安全疏散。警方會為遊行作出相應措施,無須以無線電傳送系統發放訊息。D2發放訊息給遊行人士及義務急救員,應預期會有人轉發給行為激烈的人士,令情況更複雜。而且廣播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大部分地區,以相關無線電系統可覆蓋的規模之大,明顯是發放警方部署等資料給激進示威者。

D1及D3於tg內的商討顯示與D2理念相同,D1、D2及D3的刑責相約,D4容許D3在她房間設立有關裝置,參與程度較低,較為被動。法庭認為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事件實屬僥倖,潛在風險相當嚴重及廣泛,阻嚇性刑罰是必須。

就控罪4,量刑起點10.5個月,適用於D1-D3,認罪扣減三分一至7個月監禁。因D4於案中角色,以22個星期為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整體扣減45%,總刑期為12個星期。D1及D2求情指受到案件延誤及起底影響,給予各一個月扣減。D1及D2年紀大才首次犯事,另扣減一個月。至於D1及D2個別身體狀況會由懲教署提供合適醫療。

D3方面,就控罪3以12個半星期為起點,認罪扣減五分一至10個星期,因性質相同,控罪3及4同期執行。控罪5考慮D3有傷人意圖,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控罪6同以12個月為起點,因物品被搜出的情況,控罪5及6同期執行。控罪3, 4及控罪5, 6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但考慮到整體刑期長度, 控罪5, 6當中3個月與控罪3, 4同期執行。因案件受到延誤而引起的壓力,法庭認為是由於D3行使其權利經審訊定罪引致,不會給予扣減。因家人病情扣減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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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月日。首次提堂至今已跨越5個年頭,惟最終裁決或判刑日子仍然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22年8月31日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22年8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2022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2022年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FACC3/2022) ,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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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控方今日就終審非集案上訴提交了補充陳詞。
辯方除D4將會有簡短陳詞要補充外,其餘被告無需再陳詞。
控方希望法庭除定下陳詞日子外,也定裁決日子,劉官如常地反對此做法。

D1代表伍大律師得悉法庭今天仍未能定下裁決及判刑日子後,向劉官建議先為已經認罪的D1索取報告,以便日後可盡快判刑。
劉官認為做法不切實際,指出報告有時限,如果判刑時過了時限便會無效。
伍大律師聽後轉為希望劉官今天為D1判刑,以免再等候半年之久,伍大律師又指區域法院有不少暴動案件的認罪被告也會先行索取報告及判刑。
劉官不解伍大律師為何會假切法庭要半年後才判刑,又指區域法院有區域法院做法,對她並無約束性。
最後,伍大律師要求劉官記下D1有不斷嘗試盡早判刑不果,望法庭於量刑時反映。劉官則回應伍大律師可於求情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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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需於1月12日前提供本案所有片段的詳細列表及所需播放器;辯方(D4) 需於2月3日前提交補充陳詞存檔至觀塘法院。
經多番休庭後,本案最終押後至2月24日 1430再再口頭陳詞,認罪的被告不用出席。
案件將於4月14日1430 進行裁決及求情。

1659完庭

⚠️押後至2023年4月14日裁決,即代表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15/13]

👥D3羅(22) / D4馮(28)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1458開庭,劉官先要求今日出席審訊的3名不認罪被完全除下口罩畀佢認樣,用意不明。

其後時間,劉官一如以往向控辯確認幾時同總共交過幾多份結案陳詞,再問大家要考慮邊份。

之後又係照舊,逐一向控辯各代表詢問對方陳詞中邊啲段落邊啲句子同意及邊啲唔同意。(乜都同意對家就唔使告啦🙄)

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聽到王婆婆大嗌「呀」一聲,控方就認為無法得知邊個嗌因此唔同認。
又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某人勸喻某人,控方就認為聽唔到某人說話講乜,無法確認係勸喻。

簡單總結,辯方其實都無特別嘢要主動補充。
控方亦無特別補充,甚至建議不用考慮控方22年5月提交得補充陳詞。(其實當時控辯都認為另一非集案上訴案同本案其實不相關,但劉綺堅持要控辯等埋上訴結果後再入補充陳詞。)
控方另就辯方其中一個案例有回應,認為該案不相關不應考慮,而且該案正上訴當中,但控方强調不用等候該案上訴。

1643 無啦啦完庭,連下庭幾時,保釋條件都唔講就完咗。律師們完庭立即向書記確認下次裁決地點仲係咪觀塘。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首次提堂至4月裁決快將3年半。如無意外,下一庭將會裁決。

⚠️押後至 4月1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裁決,即代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感謝臨到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D1王(19)🛑已還押9個月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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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控罪案情簡單,但程序因各因素導致較複雜,有心可看以下詳情,否則可跳去[今日內容]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其間經歷過打風唔開庭、轉換主審裁判官、首被告被發出拘捕令、非常穩妥咁等候不同案件嘅上訴及裁判官對判刑一致性嘅堅持等…案發後快將4年,終於可以作出裁決。

D2及D5於2020年6月表示會認罪,經過34個月等待後,終於有望判刑。
D1則於22年8月正或答辯時認罪,其間一直因缺席聆違反感化令服刑當中,其法律代表伍大律師於今年1月初提堂時建議法庭先為D1索取報告以便盡快判刑但被劉官拒絕,其後吳大律師轉為希望法庭即時判刑,但同樣被劉官拒絕。

參與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 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依例可獲1/3刑期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減刑,即使法庭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D1,D3,D4及D6不認罪後首次審訊原排期2020年10月27日但因D1 首兩天缺席並失去聯絡改期;
D3,D4及D6最後於2022年1月5日第二度展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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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內容]

劉官指先處理不認罪3人審訊裁決,估計約需45分鐘,之後再討論定罪被告餘下程序安排。

不認罪被告(D3D4D6)

📌裁決速報:
D3 控罪(2)罪名成立‼️
D4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6 控罪(2)罪名成立‼️

📎簡單理由
雖然讀了近90分鐘,內容一如既往控方七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對於辯方陳詞所提出各疑點劉官逐一反駁也不同意辯方之各項觀點,呈堂片段吻合控方證人口供也認為片段、截圖上特徵及身上或家中搜出物品可以辨認出3人身份,3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傳召證人因而未能削弱控方證據,總結本席裁定控方所有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面對之控罪罪名皆成立。

認罪被告 (D1D2D5)及定罪被告(D3D4D6)

法庭將先索取報告:
D1~6各人索取背景報告。

D1 另索取戒毒所報告(代表律師指被告還押多時,不會要求其他報告,七天內交補充陳詞);

D5另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指示D3、D4及D6 七天內交求情大綱

[1629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3日 1430作判刑,🔴期間6人需要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判刑

D1王(19) / D2梁(25) / D3羅(22)
D4馮(28) / D5何(20) / D6郭(22)
🛑D1 王因另案服刑中;其他被告已還押22日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D1 #伍穎珊大律師
D3 #李煒鍵大律師
D4 #鄺展鴻大律師
D6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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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開庭,劉官話要處理內庭文書工作,所以遲開庭。

控上確認D1在案發時無刑事紀錄,呈上D1後來的案件的紀錄。

辯方求情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和戒毒所報告給被告知道,D1同意內容,與其他法庭報告一致;已不倚賴毒品,報告指不適合;另一案件已排期到區域法院,與本案無關;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她患病要做手術,被告難以短期內見到家人,希望法庭可以整體考慮扣減少少;大律師指612當日的情況,下午比上午激烈,上訴庭對一宗發生在下午的案件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D2
同樣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2同意內容,有僱主嘅求情信,被告初犯,早在2020年8月認罪,無奈審訊延誤,希望法庭酌情扣減。

D3
D3同意背景報告內容,父母承諾會好好看管,家人有到庭支持,採納書面陳辭。

D4
D4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係良好嘅爸爸、丈夫,對事件有反省,忽略咗法律後果嘅嚴重性,採納書面陳辭。

D5
因為體能問題,勞教報告表示唔建議,在西廚學院表現良好,評價高,現任僱主表示會留返職畀佢,會計劃更生做廚師。

D6
因為親友要收集求情信,在開庭前才呈上九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6同意內容,雖然D6選擇抗辯,感化官同意有悔意,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而犯案,D6無暴力衝擊,不是帶頭,有家人、僱主和朋友嘅支持,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休庭約三十分鐘考慮。

裁判官就控罪一、二再次簡述各被告在案中的行為、性質,對社會影響嚴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解釋⋯⋯。

控罪一:
本案比鍾嘉豪鍾案 CAAR 4/2020 嚴重,量刑不適用,亦唔及庾家駒案 CAAR 5/2020,以36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39個星期,經審訊定罪無得扣減。
D5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4個星期。

控罪二:
以4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同樣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45個星期。
D3 & D6 判42個星期。
D2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8個星期。
D1 後期認罪,獲得五分一扣減,即33.6個星期。

控罪三:
D1 判處9個星期監禁,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6個星期,理應全部分期執行,法庭寬大處理,3個星期分期執行。

劉官再講述案件審咗咁耐的原因,有部份由D1引至,有部份因上訴案,和法律程序等等。

📌最後判刑:

D1 控罪二判36.6星期,控罪三判3個星期分期執行,因他早前已被判入戒毒所,酌情扣減10個星期,因母親患病扣減兩個星期,最終判處24個星期監禁。

D2 控罪二判28個星期,酌情扣減3個星期,主動更生扣減1個星期,即24個星期監禁。

D3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D4 控罪一判39個星期,控罪二判45個星期,兩條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酌情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9個星期監禁。

D5 控罪一判24星期,主動更生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20個星期監禁。

D6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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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此案暫時係拖得最長嘅社運案,延伸閱讀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357
法庭安排咗個細庭,犯人欄內被告都唔夠位坐,旁聽位座無虛席,除家屬外,所有公眾人仕都要坐延伸庭,但聲音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