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前覆核 (第二次)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辯雙方經進一步相議後,辯方在閉路電視的錄影時間不會再有大爭議,只作澄清,證人數目可以減至六人,會爭議控方從D4手提電話取出的拍攝片段。
因此雙方同意審訊日期可以由五日減到四日,但法庭在明年一月份已經無期,原定審期在三月初,如改在二月份幫助不大。
維持原來審期,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至9日於第七庭審訊。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前覆核 (第二次)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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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經進一步相議後,辯方在閉路電視的錄影時間不會再有大爭議,只作澄清,證人數目可以減至六人,會爭議控方從D4手提電話取出的拍攝片段。
因此雙方同意審訊日期可以由五日減到四日,但法庭在明年一月份已經無期,原定審期在三月初,如改在二月份幫助不大。
維持原來審期,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至9日於第七庭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提堂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
控方已完成徵詢法律意見,現呈上修訂控罪一及新增控罪二,控方準備好答辯。
今日被告因忘記辦手續而沒有當值律師,被告希望有當值律師代表。
法庭今日不聽取答辯,先給予被告時間聘請當值律師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指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法庭提醒需要被告自己提出希望豁免,法庭於這方面沒有責任。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
500元保釋金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2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提堂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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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完成徵詢法律意見,現呈上修訂控罪一及新增控罪二,控方準備好答辯。
今日被告因忘記辦手續而沒有當值律師,被告希望有當值律師代表。
法庭今日不聽取答辯,先給予被告時間聘請當值律師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指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法庭提醒需要被告自己提出希望豁免,法庭於這方面沒有責任。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
500元保釋金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2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