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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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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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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

2019年11月19日03:50時,D9在將軍澳警署被安排見值日官。在主問時有個說法是值日官上司當時亦在場,因示威者關係超時工作而憤怒。

稍後警員24458對D9進行搜身和處理證物,當時有些證物被放入貴重財物帶內,而此警員稱簽署過的物品並不需要屬於D9。警員處理過3項證物,分別是:一部iPhone電話、一張八達通、和一個望遠鏡;當中iPhone和八達通均屬於D9所以在貴袋簽名,但望遠鏡並不屬於D9而有機會是與示威者有關係的物品。因為警員有解釋過,所以無論貴袋內物品是否屬於D9自己,都有在貴袋上簽名。稍後時間有位警員和D9處理拘留人士財物收據,即Pol. 39,分別列為P09-10(1)至(3),一式三份,共六頁紙。三份文件內容大致上相同,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存檔副本。當時有和負責警員講過貴袋內有部分物品並不屬於自己,警員回覆著他:「唔好搞事」,簽署後就「搞掂」因為這些物品不是證物。

當時有機會見到或聽到袋內有13樣物品,只有頭一項:香港身份證是屬於D9,其他(2)手錶、(6)耳機、(7)鑰匙、(13)黑色背囊等等都不屬於D9。

當時在警署落的會面記錄共7頁,最後一頁右下角有D9簽名。縱使口供文件副本確收書記錄有D9簽署,之後沒有收回會面記錄文件,去醫院的時候沒有此文件跟身。

2019年11月23日星期六第一次(所謂)過堂,當時有律師代表,但當日和律師都沒有向法庭人員表示過包頭內大部份物品都不屬於自己。

後來取回包頭都沒有細看內裏物品,同意控方指若內裏有白粉便不會拿。當時沒有逐一細看,亦沒有想過入面可能有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沒有退回警方就扔掉,控方質疑D9有否有機會干犯盜竊罪。

D9不同意:
→講大話誣衊警察,是因為他根本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為何當日會有這些裝備
→而這些裝備是參與暴動時使用的
→有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是用作減低警方催淚煙的威力
→望遠鏡是與警方對峙期間用作觀察警方行動
→黑色頭套和黑色鴨咀帽是用作遮蓋容貌
→手套是參與暴動時保護隻手
→警方當日根本冇強行除鞋,D9隻鞋是逃跑期間意外失
→而警方都冇迫過D9踩過地上玻璃,因此腳板都沒有受傷

[控方盤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1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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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D15 黃大狀透露嘗試就D15證人作出查詢,但明天出庭作供有困難,本身預計、下週一二。

[繼續主問]

覆述上午指D10回宿舍執拾東西和扔垃圾。

當中帶走的證物(14)一卷白色膠布,是平時練習跆拳道時包紮關節需要用的;證物(15)一個黑色膠粒,即一個黑色彈彈波,是平時教跆拳道時訓練學生反應。

約下午五時去深水埗黃金電腦商場睇電腦,因為做功課時發現電腦「壞壞地」,而11月24日有有關宏觀經濟的功課要交。逗留約兩小時後去了奧海城。大概晚上十時許離開等不到巴士便有打算截的士回家,然後計劃行去先達廣場搭紅van。

去到碧街附近見到人群聚集,後來見到咸美頓街有人跑出來,身穿黑衣戴有裝備,場面混亂。D10向西面跑走,之後有人從後撲倒D10後講「差人咪郁」,望到是速龍警員撲跌他,隨後為他鎖上索帶。D10嘗試解釋,得到回應是:「有咩留返同個官講」。

清晨約3時被警長 5132 帶去臨時羈留區。被帶往警署之前沒有任何警員問他為何在現場出現。

當日去到現場被截停的位置,並非是想參與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的暴動;也並不是想以任何形式鼓勵或者支持現場示威者。身上任何物品,並不打算帶去暴動地點,為暴動而使用。

[15:35 主問完畢,休庭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3/30] - 是日進度 1/3 辯方案情D1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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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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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0]

案發當日去過深水埗黃金商場和奧海城睇手提電腦,因為自己的電腦會lag機和久不久自動重新開機,當日沒有去又一城Apple Store或其他電器舖。

D10於2019年11月18日當日已經知道2019年6月開始在不同區域都有不同社會活動,這些示威行動好多時候都會演變成暴力行為,有些會發展成警方與示威之間的衝突,而場面可以好混亂好危險。

當晚最後等不到的士,沒有嘗試用的士app或call Uber。反而由大角咀富榮花園步行至先達廣場搭紅van,當時有想過搭地鐵但因為要轉線轉車。大約23:20分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見到30至40人在彌敦道聚集。D10說法是當日並非示威者,指示路過,甚麼都沒有做過。

控:所講當日去案發現場的理由、到達時間、行走路線和被制服的位置,全部都是捏造的
D10:不同意
控:當日根本有意圖,亦都確實參與了本案暴動
D10:不同意
控:從身上檢取的裝備是你參與暴動期間使用
D10:不同意
控:隻黑色手袖是用以減低警方催淚煙威力
D10:不同意
控:對防火手套和防割手套是參與暴動時保護雙手
D10:不同意
控:黑色口罩是用作遮蓋容貌
D10:不同意
控:多出的T-shirt,是需要時更換以躲避警方
D10: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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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1/4 案件管理|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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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馬藻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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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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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開庭]

D10 因需遵守隔離令而需要缺席聆訊,預計最早下週一可以回來。D10 潘大狀透露D10已接種三針疫苗、快測呈陰性,而律師團隊快測也呈陰性,已向D10索取指示:同意審訊在他缺席下繼續進行。
→郭官關注若當事人不再法庭,而無法即時給予指示的作法不太恰當。

控方向法庭致歉並更新情況:過去週末件事過所有控辯雙方證據,最終決定不需要傳召反駁證據,即毋需傳召特別戰術隊成員作供。
→郭官得悉控方新立場後認為餘下部份與D10無太大關係,故其缺席並不構成太大關注。D10 潘大狀同意說法。

郭官說明明天沒有聆訊,預計週三會完成所有辯方案情。

D11 馬大狀交代今日會宣讀一共三份證供(一份65C及兩份65B)和傳召一位證人,當事人選擇不作供。

[09:45 宣讀獲承認事實四]

呈上獲承認事實四,列為P00C。

D11 同意一經承認就會成為不可推翻的證據。

呈上D11醫生於2022年9月14日所撰的報告的英文原文及中文譯文,分別列為D11-01及D11-01A。

呈上D11家人於2022年10月14日所撰的書面供詞及書面供詞附件,分別列為D11-02及D11-02A。

控方確認無需盤問上述醫生和D11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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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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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D15 黃大狀交代較早前已向D15解釋其權利,而D15在知道證供及現階段狀況下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

[10:08 傳召辯方證人 D15-DW]

D15-DW姓吳,花名EC,今日第一次出庭作供。現年24歲,香港出生,與家人在新界西同住,原區就讀中小學,大學則在香港浸會大學修讀雙學士課程。

確認2018年於大學宿舍認識D15,二人住宿期間因樓層活動而關係變得友好,時而一齊煮飯、食糖水,有時會去對方房間吹水過夜。

2019年DW開始搬到油麻地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附近大廈居住;辯方呈堂該處Google Map實景圖,列為MFI(101)。

當年11月17日,D15因與宿友吵架而到訪DW油麻地租屋處抱怨並留宿至翌日下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