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4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7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李,張,李(23-25)🛑服刑中 #宣佈判決理由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雷,黃,陳(18-33) #續審 [5/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1/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 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 #續審 [4/4]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8) #提堂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不斷打電話)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陸(24) #裁決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不服定罪上訴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14日被判處罰款200元。)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七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就索償聲明提供進一步和更好的細節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2108 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宣佈判決理由

👥李,張,李(23-25)🛑三人服刑中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高等法院駁回

———————————

法庭只上載判決理由書(見下連結)沒有開庭,三被告服刑中今日不用到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791&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D16
不是單純逃離現場,有沒有互相協助、掩護又有何相關?現在控方是以一條罪告一架車,不是一條串謀罪控告所有車。若法庭裁定D16從新橋游繩到紅磡繞道上車,事情就係咁簡單,他沒有意圖逃避被逮捕。如果是上的士離開,是否算妨礙司法公正?以上車被接載的人而言,本案沒有約定、只屬ad hoc,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D17、D18
二人都是乘客,沒有涉案車輛的控制權,另一人如何上車與她們無關。她們最多只是純粹逃離現場。

-
📌 不作為

D4
控方指稱他去紅磡繞道接載人離開,極其量屬不作為。有客觀證據指其駕駛車輛當時出現在紅磡繞道的原因(辯方證人供稱當晚相約在葵涌踢波)。

P16影片嚴重不完整、不連貫;首次有證據顯示控方指稱的多於兩人說話是在2103時,之前有7分鐘斷裂,無法得知當時D4有什麼作為——可以是車上的任何人容許其他人上車,可以是他來不及趕人落車,或在思考如何趕人落車。法庭不應採納PW17(製作影片謄本警員)證供或自行辨認影片中的說話者,而要考慮PW18(聲音辨認專家)所作結論;專家證供不是指說話者是否同一人,而是影片沒有足夠樣本供比對。有關聲音辨認,參考英國上訴庭案例R v Flynn & St. John [2008] 2 Cr. App. R (20)

撇除真確性,影片的不連貫對被告造成重大不公。控方引用的 #0905屯門 (串謀刑事損壞案件) 並不適用於本案,因案例中的行車紀錄連貫和完整,對話亦是圍繞同一話題。即使法庭接納影片證供,亦不足夠證明被告有作出犯罪行為或有犯罪意圖。

D5
主要爭議點是她有沒有控罪針對的作為、有沒有意圖;辯方立場是她只是「無行為」,因她本身並非涉案車輛的駕駛者。如果她揸車去接人就明顯有行為,但她不是司機,既沒有提供行為,亦沒有權利去容許他人上車;即使她沒有趕人落車,也只屬無為(inaction)。她沒有作出過任何行為,而控罪所指行為要導致妨礙司法公正。以超級市場盜竊為例,犯罪行為必然是拿了東西而沒有付錢,在超市內的其他行為則不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本案D5在車上的說話不一定構成犯罪行為。

-
📌 暴動

D3
他的情況較特別,是唯一在庭上供稱自己不是從理大出來;法庭不需要臆測他為何及如何在現場出現。

D15
沒有證據顯示暴動時段他身在理大內。根據紀錄,11月16、17日他都曾在理大以外的地方使用過八達通;18日晚上他就被拘捕。不知道他何時上車,沒有任何片段顯示他在相關範圍上車。不知道他如何受傷——警員曾供稱有可能是被制服時受傷,亦因其傷勢輕微,當時只給了他一張紙巾。他臉向地趴低而被警員從後扯起衣領,轉身就舉起雙手說自己手受傷,不是控方所指稱他因游繩而受傷。辯方不爭議被捕時他身穿理大學生會衣服;衣服背面的圖案及文字容易辨識,不是常見的暴動者打扮。

D16
控方案情指他由新橋游繩到紅磡繞道上車,並依靠醫生證供指會診時他自己透露傷勢是游繩所致。沒有片段拍到他;當日他身穿黃色上衣。紀錄顯示,11月17日1507時他曾在來往葵芳至石梨貝的九巴31M使用八達通;當時警方已開始布防及封鎖理大部分位置,他如何由葵芳進入理大?

D17、D18
D17在現場曾向警員解釋,自己在紅磡食完雞煲,D18則有作供,解釋為何當時在涉案車輛(CUXXXXXX)出現;二人案情皆有明顯揮之不去的疑點。D14曾在CUXXXXXX車cam片段出現。片段亦見到D17嘗試開車門而司機讓她上車,沒有溝通;為何司機只安排D17上車而不讓D14上車?因當時D18也在車上。D17與D18皆沒有入過理大,亦沒有從理大逃出。控方案情十分薄弱,只依賴被告是車輛被截時的乘客及在李姓父子旁邊跑的女子是否D17,而片段看不到D18登上車輛。

暴動主要犯罪行為是集結或意圖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在新橋離開理大的人只是意圖逃走。控方片段展示理大的暴動行為與新橋情況截然不同,時間、地點、行為皆不是同一場暴動。針對新橋而言,合理疑點是逃走人士只是想偷走而非參與暴動,之後發展至出現對峙和掟汽油彈才是暴動。

-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星期四)1030宣布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