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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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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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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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判刑

A1:何(27)
A7:陳(20)
A10:*(14)
🔴3人已還押20日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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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判刑技術性問題
甫開庭謝官指D10索取之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表示勞教中心不適宜,即只餘教導所選項。謝官指同案另2人刑期同李俊文法官案例近似(根據資料為12個月量刑起點),如判D10教導所即成3人最長年期,自己覺得過重,其年紀監禁又不適合。

然而上次求情時D10法律代表沒有要求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再取更生中心報告D10又還押多2星期,自己想到折衷方法由法庭以便箋向懲教查詢更生中心報告及是否有位,盡量一星期內取得。法官知道D10代表 #陳姵妏大律師 因要處理東區暫委裁判官工作缺席,建議先休庭讓D10事務律師索取指示及法庭聯絡懲教做法是否可行。

1445 休庭

1536 再開庭

D10代表同意押後判刑以便法庭索取D10更生中心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9個月‼️
D7: 即時監禁9個月‼️

D10: 押後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

📌判刑理由
謝官考慮D1及D7判刑曾參考李俊文法官案例,2人刑期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審前覆核前表示會認罪可得20至25 %扣減,法庭予以較寬大25 %折扣。此外沒有其他可扣減因素,判處兩人各9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押後D10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期間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9王(22) / D12蘇(18) / D17馮(19)
D18張(21) / D19張(18)

🛑D20蘇(25)於2023年9月11日認罪;D4李(17), D8王(23), D10黃(23), D11黃(18), D13溫(27), D14鍾(21), D15唐(26), D16黃(21),  D21黃(19), D22廖(26), D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總督察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姵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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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法官讀出結果,書面判詞隨即派予各代表律師。
詳細裁決書👈

📌裁決速報:
除D9、D18、D19罪名不成立,其他8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庭上指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所有警員作供,有作供之被告只接納D9、D18及D19之供詞並同意削弱控方推論,故此裁定控方只對D1、2、3、5、6、7、12及17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罪名成立。

1441 休庭至1600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判詞。

再開庭主控呈上各人經歷認證口供及申請證物處理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19日 1430作口頭補充求情,書面求情要在7月12日1200或前交法庭。另訂下9月16日 1000作判刑,🛑期間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此為1118油麻地大圍捕213人最後一宗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