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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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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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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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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4名介乎29歲至58歲人士,涉嫌分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或展示許智峯、丘文俊或張崑陽煽惑他人在該次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4人各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

其中兩人易(58)及黃(42)分別於22年11月11日及12月20日認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8個月。另有一人排期至今年1月17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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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身從事平面設計工作多年,有父母需照顧,太太從事印刷工作失業多時,自己去年之十月也失業。過往在不少設計比賽中獲得不少奬項,對ICAC調查工作合作,願意提供手機FB資料。希望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悔意,希望今後多花時間照顧家庭,代表律師提供近期多宗同類案件判刑資料予法庭參考。

📌判決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毫無疑問嚴重,行為影響選舉,一般判以監禁刑罰,考慮為單一事件、被告認罪及其良好背景,法庭判以2個月監禁,但以緩刑方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你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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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去信律政司提出認罪協商,直至昨天才收到律政司回覆,商討條件被拒絕;辯方希望與律政司重新協商。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轉介文件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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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開庭]

📄轉介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日09: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作答辯。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修訂控罪,並在庭上讀出修訂的內容。控罪1會改為「管有爆炸品」,控罪2會仍然是「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的修訂內容是關於控罪物品,詳情後補。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基於以上,本案會於2023年10月12日09:30在區域法院聽取答辯,聆訊會以中文進行。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作審判,裁判官按程序提醒被告:

⁃ 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 若果被告打算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

被告聽畢上述事項後表示明白。

🔍不在場證據:

辯方指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裁判官向被告解釋何謂不在場證據。被告表示明白。

[12:11 完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答辯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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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本案之前,法官今日已經無數次勞氣問不同當時人為何未有律師代表,然後申請押後,再一次浪費法庭的時間和全香港700萬人的公帑。法官亦指出每一日幾乎都有一半時間是要處理這類浪費時間的程序,故必須嚴厲處理和警告當事人。法官每一日都要認真看待每宗案件,因為牽涉到的是人的自由,故亦希望正面對可能監禁的每位當事人認真對待案件,找律師協助他們處理案件的答辯和爭取利益,亦避免法官浪費時間處理不能接受的答辯。

在上述背景下,法官在處理本案時問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打算如何做。被告表示想申請押後,但並非想浪費法庭時間。法官指被告事實上已經浪費法庭時間。被告表示明白情況,但因為申請當值律師服務時在程序上出錯,所以他未找到律師代表。在詢問當值律師服務後,相關職員著他向法庭申請押後4至6星期,以重新處理他的申請。法官表示會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2月23日09:30再訊,但警吿被吿需要從速找律師代表。

保釋條件方面,法官下令將保釋金加至港幣1000元,以及若果住所有變,被告需要通知所屬警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提堂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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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並嘗試解釋因索取相關文件有延誤,所以遲了遞交申請,以致今天未能有當值律師代表。温官對此感到不滿(因在1月12日提堂都無律師),並開始大發雷霆質詢被告,要他列出事實、facts、timeline、何時做了什麼,及為何未能及時處理。温官強調每天在法庭都會遇上無數嘅人浪費法庭時間和公帑,並不解為何已經每次明確指示眾被告要積極處理律師事宜,但每次庭上仍須不斷重複無意義的對話、問被告申請押後原因,或來回問答聽到不負責任的解釋。温官說這對話本來就豪無意思,是不必要存在於世上的垃圾。他說如果他是被告的辯方律師,聽到他這樣的對答,會完全不知道可以怎樣應對。跟著温官又訓示被告不要再為自己的問題解釋「因為」,直接承認是自己的過錯,同法庭講唔好意思,反而冇咁觸動法庭。

由於被告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這次面對的控罪亦有嚴重性,有被判監的可能性,於是決定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押後。下次提堂日期為3月22日上午0930。因為被告今天浪費了法庭13分鐘時間,未能答辯和須要押後,罰堂費一千元,下午四點前要提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答辯

👤 何(24)

控罪1-2,4-5: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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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撤銷控罪五。

📌答辯:承認控罪一至四,同意案情

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代表作求情,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 作判刑,法庭替其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判刑 🔥

👤 何(24)

控罪1~4:「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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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779

4 項控罪指,何涉於 2022 年 3 月 31 日與 2023 年 9 月 13 日之間,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私人電話號碼、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電郵地址等;另在 Facebook 一個名為「石鳴新聞社 ROCK & ROAR」的群組,披露人士X個人資料,意圖導致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以上轉輯自新聞內容 )

控方呈上3個案例,指為有關上訴判刑考慮因素。辯方指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指控方呈上之3案例涉罪不同,不能協助法庭。

官指案情嚴重,即時監禁為其中一選擇。考慮到被告個人背景,及控方呈上之案例,官指案例較本案嚴重,當中案情、案發時間、社會氣氛,亦不同。決定判刑如下:

📌4項控罪均為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1個月,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判刑:監禁3個月,緩刑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