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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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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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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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宣讀判詞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

法官只在庭上宣布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已將所有證據重新考慮。儘量上訴人的行為十分可疑,但控方無法證明他破壞社會安寧為唯一合理的辯解,原審的定罪並非穩妥,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最後指出上訴人脫罪純屬僥倖,若控方舉證時能指出被告破壞社會安寧,這宗案件的上訴結果也許會不同。

延伸閱讀: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98_2021.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443】開庭,D3代表指被告因快速測試陽性仍待PCR結果今日未能到庭申請缺席,法庭批准。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代表
-共傳召9名證人,就非法集結之元素已經作充足舉證,沒有補充。法官要求澄清陳詞內分別提及(1) D2之同意事實P67 A至D,但P67只有「不反對通知書」一項。主控律師指是手民之誤,應該是P91,(2) 陳詞說承認事實指PW9認出D2,但承認事實沒有提及,控方同意刪除。
-今日D2代表交來陳詞補充片段時差沒有補充

🔸辯方代表
D1 沒有補充。法官澄清其陳詞指PW6較可信,然而PW4是D1主要證人,代表回應其立場是除PW4外,不挑戰其他證人之可信性

D2
強調片段時間性,PW6指警車因被物扔中所以停在東行左2線後再沒有警車經過,D2其後片段出現時行出西行線推算只有26秒,其時應沒有警車經過,警方也沒有警告,故D2不知道有非法集結發生,不能排除其正沿康山道行人路離開。

D3
立場是控方沒直接證據D3參與非法集結,PW7作供懷疑D3在一堆示威者中出現,相信參與非法集結而拘捕是不可信,其視線曾失去,對D3衣服也記不請楚,拘捕被告PW7警員指地上頭盔相信是D3之前所用,同早前自己追截之人相似但其實沒有充足證明頭盔是D3擁有。D3有出庭作供及傳召一證人,被捕時只有豬咀掛頸,一隻手套、冰䄂並已作解釋,希望法庭考慮其説法。

法官再問各被告代表是否不爭議關鍵時間在太古站C出口行人路對出有非法集結發生,3名代表同意。

【1540】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同案D4,D5提訊時認罪被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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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裁決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成立‼️
D3: 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共傳召9名證人,D1及D2選擇不作供,D3有作供及傳召1位證人。3被告不爭議太古C出口案發時發生非法集結。本案沒有直接片段或證據3人參與非法集結,法庭需考慮環境證供能否作足夠推論。
D1
證人指D1有逃跑,法庭考慮環境證供認為是因害怕犯案被捕而逃跑
D2
控方截圖見裝束同其他示威人士相同,由月台去C出口,不可能不知其他同行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法庭並以頭盔、手套等裝備推論有份參與。
D3
控方沒有證據逗留多久,證人指地上頭盔為D3作供並不淸晰。兩證人PW7及PW9對D3頭盔顏色形容不同分別為黑色及黃色。另外DW1 作供不盡不實,電話紀錄因換電話不見了,約了D3晚上取藥不見人也不找並不合理,不接納其作供,整體而言,D3雖然行為可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報告索取陳詞
D2 現年21歲,代表呈上一份由非牟利青年組識撰寫報告(內容要求不在庭上讀出),大意是有狀況勞教中心不適宜,希望法庭只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指報告非政府機構發出,法律上仍需要為D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期間2人需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D1,2)及勞教中心報告(D2)。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謝(24) / D2:何(20)
🔴2人已還押21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同案D4,D5提訊時認罪被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經審訊後D1及D2罪名成立,D3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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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9個月‼️
D2: 即時監禁9個月‼️

📌求情
D1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但更正應為兄長非姐姐同住。報告內提及不想做家訪但主因是父母年紀大恐怕再經歴不愉而非絕對不願意。現在26歲,經營網上商店。DSE成績不理想,2016年全職做網上商店,但生意也並不算好。2021年修讀基礎文憑課程,文憑完成後因本案需暫停進修高級課程。一案發出於好奇及氣氛前往,之後已經有悔意沒有參與同類活動。數封求情信包括本人,女友及文憑課程老師,信件可見D1關心雙親,因本案擔心未來但仍希望可進修至取得大學學位,還押反思自己不成熟不會重蹈覆轍,明白需為行為付出代價。身上物品主要為防護而非作破壞。希望法庭接納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初犯,而且在2年後才被控告有延誤檢控之嫌。

D2,明白及同意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內容,代表補充勞教中心內指沒參與非法集結同背景報告指有不一致,其沒參與意思是沒有參與暴力行為,後經了解明白沒作暴力也是參與所以在背景報告答有參加非法集結。勞教中心報名指不適宜,建議小欖會更適合接受治療。D2同雙親有良好關係,已經找到人生工作目標。D2考順冇案底,受社會氣氛及從社交媒體接收訊息而參與。同樣希望法庭留意案發時18歳但因延誤檢控,於起訴時已經20歲而判刑時更達21歲失去更生中心選擇,而其在案中非主要角色也沒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作扣減輕判。

📌簡短理由
非法集結已經有上訴庭案例作判刑原則,包括參與程度,影響地點、時間及規模等。本案在2019年8月11日晚上於太古站發生,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車及堵路。案發時D1身上有頭盔,行山杖,口罩及護目鏡。案發時D2身上有口罩、手套及雨傘等工具,兩人裝備為一般示威者常用。
D1
考慮所有因素監禁是唯一選擇,量刑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代表雖提出有延誤但非正式指責控方,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D2
考慮所有因素監禁是唯一選擇,量刑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需於小欖接受治療,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