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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D3: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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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市民證人)鄭先生 - 東海堂店鋪經理

🔹控方主問(缺)

🔸D3法律代表盤問

鄭先生指今天警方沒有在開庭前向他展示與案有關的影片、截圖或CCTV;但同意在今天之前,在錄口供時警方有讓他看過,分別為2021年2月及2022年6月2日錄口供時。

鄭先生指警方說6月13日將開審,叫鄭先生以繼續協助警方調查。2022年6月2日,警員24458 丘景豪(音)到鄭先生的工作地方將軍澳東海堂錄口供。由於門店空間小,警員隨意找一張枱便開始錄口供,由早上11時開始,半小時完結。當時有展示CCTV及截圖,口供中亦有閉路電視截圖,截圖下也有描述,有他及警員簽名。口供以電腦打而不是手寫。

鄭先生指口供並不是一路講一路打然後在東海堂列印,而是警員到達時已預備了「打好哂嘅口供」。可見口供紙第1頁是電腦字,第2-6頁的每頁上下共兩截圖及幾行電腦字描述。

鄭先生指他們開啟電腦,類似講觀看東海堂在案發被「一班人」被破壞的情況,先是CCTV再截圖。他同意當時丘警員向他讀出的是警員先前草擬的截圖描述,而他覺得「差唔多」就簽署確認。

證人指今日上庭前沒有重溫口供內容,但6月2日後曾粗略看過電郵,因為需要交給公司。丘警員上庭前致電鄭先生,提示他出庭前要重溫所有內容,以電郵傳了5份PDF給他;之後佢有確認為5份,但無打開文件。

鄭先生同意有關CCTV截圖描述全部由丘警員草擬及描述,其一描述指見到有一個人「放火」在枱上及地下。同意單憑觀看CCTV,他不能夠百分百肯定片中的是火。同意他先前在庭上作供的說法,𡃓因為丘警員預備好的口供有一截圖有以下描述:喺片段時間顯示為2020年8月7日02:35:45時,我見到一名黑衣人喺餐枱位置縱火及見到餐枱位置有火光。

不同意警員語氣為「鄭先生,係咪就係咁呀?」,不同意因為丘警員的描述所以說是火。鄭先生指他第一份口供(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警署錄取)已有說光是火光。他確定錄取第一份口供當時未有CCTV片觀看,但第一份口供有包含個人觀察,見到地下有範圍被燻黑。不同意是因為燻黑而指是火,但同意事實上不能夠百分之肯定是火。

簡單來講:
同意鄭先生曾清楚表明在CCTV見到火;
辯方指鄭口供中警員描述(有個人喺枱縱火及有火光),因此雖然他不百分百肯定是火,但因為警員描述而今日庭上作供時指是火。鄭先生對此說法部分不同意,亦稱他沒被丘警員引導,他看CCTV時以個人經驗觀察感覺那是火。

【下午審訊】 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 D3: *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縱火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3代表律師: #張秀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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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內容,辯方指有欠公允
控方修訂控罪1及2,將D3及D4原本所面對的控罪詳情中「屬於美心公司的財產」改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二人反對修訂申請,D4律師認為是重大修訂,因為改變物品的擁有人 。辯方律師又指盤問第一控方證人即店舖經理時,問及店舖中食環牌照的涵蓋範圍,雖然沒有問及店鋪的擁有人,但控方或許在辯方盤問後才醒覺自己忽略了美心同東海堂的關係,才借上一庭後的空檔期作此修訂,改變檢控基礎,對被告有欠公允。

控方認為修改只涉一位證人作供,對辯方案情沒有改變,控方建議若辯方覺得不公,可以申請重召證人。聽過兩方陳詞,法庭終批准控方修訂。兩位被告重新答辯下亦不承認控罪。



📌 PW5 繼續作供,控方多次想借覆問補充主問的疏漏
PC24458 邱敬鴻(音) 繼續作供,D3辯方盤問時,邱不同意自己在2021年3月16日,沒有將工作本交予DPC19145。在控方覆問下,邱補充自己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組跟警員8711數據檢視語音及訊息時,首次觀看及聽取17秒的語音及訊息。

覆問期間,辯方及法庭屢次反對控方提問,辯方主要指出證人在盤問下的答覆清晰沒有歧義,控方不應借覆問階段問及自己主問所遺漏的提問,以及擴大證供。

首先,控方引述張律師曾問及邱在3月16日回到警署後向張幫辦匯報,及後張甚麼也沒有跟邱講,邱當時解釋「唔係」。控方邀請邱澄清「唔係」之意,邱原本想借此解釋自己在3月10日的工作內容,但遭辯方反對及法庭提點下,終簡單回應指「張幫辦叫我完成之後的調查工作」。

在上一庭辯方盤問期間,邱指出3月16日有見過警員19145但沒有書面紀錄,因為當時取了數據檢視結果就想立即提交予他所以遺留紀錄。當控方想進一步「覆問」邱在3月16日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科的原因,遭辯方反對提問。

辯方引述自己盤問稿,指出邱同意「無任何紀錄在3月16見過19145及交予他3隻CD」一問題,及後邱氏反對辯方所指「冇紀錄係因為無呢回事」,辯方指證人回應清楚。同時法庭亦指主控主問期間沒有提及相關內容,雖因其證人口供沒有紀錄,但當時亦沒有阻止控方盤問,亦因超出覆問範圍而終不批准發問。



📌 鄭負責製作對話列表及燒成光碟
PW6 PC8711 鄭頌升(音)教徒 作供,他在2007年加入警隊,2015年起是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成員,負責數碼及鑑證方面工作。2020年3月10日就此案件撰寫了一份證人口供。

證供內容主要提及鄭接收及儲放本案證物,當中有提及邱警員數次出示搜查令,聯同鄭警員檢視數據。邱警員亦有分別選取98項 WhatsApp 聊天紀錄內容,以及265項不同戶口間的Whatsapp聊天紀錄,鄭整理成Excel表及作證據用,資料亦各製成一隻主碟及工作碟,再交予邱警員。

鄭解釋資料列表中的不同欄位內容....當中包括發送人、內容、時間等,唯獨無法顯示訊息是否轉發。鄭警員主要指出所有資料內容都是由法理鑑證軟件生成,截取過程不會影響影片、語音等質素,鄭警員自己沒有增減內容。



📌 辯方質疑邱警員事前已知悉對話紀錄
在2021年3月16日中,下午三時至三時二十分,鄭應上司要求在辦公室中同邱檢視數碼證據,邱在鄭的旁邊向他即時指出所需截取的數碼證據,鄭亦隨即紀錄下來。在20分鐘內,邱不是一直觀看數碼資料,遇到合適則叫停及讓鄭截取,辯方認為邱是早已知悉需要用到的數碼資料及向鄭指出所需內容,鄭不同意。他解釋自己會開出數碼證據,聯同邱看畢成個對話再截取相關紀錄。

鄭警員忘記如何運用20分鐘時間完成上述程序,亦忘記相關細節,僅記得邱指明要開啟涉案群組的對話,但邱沒有即時播放涉案片段及錄音,但及後鄭又表示曾打開及播放一段涉案影片。辯方就此認為鄭警員作虛假證供。

控方覆問下,鄭澄清自己在3月16日時有看過涉案影片及聽過相關錄音,因為自己在截取檔案後要確保能夠開啟,所以有播放。


📌 重召PW2 19145 ???
張大律師申請重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在2020年8月26日晚上,交予第三被告給報案室,至首次踏入法庭作供期間,警員不同意自己從沒有同被告交談,亦不同意自己沒有親耳聽到被告說話。



D3就特別事項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8月13日再續,屆時就特別事項作口頭補充。期間擔保條件不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D5: 15歲仔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部收銀機顯示屏、一部八達通閱卡器、一部電子條碼掃描器,一道木門及一個櫥窗膠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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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辯方律師求情指本案被告小學時品學優異,惟其父在升中學時離世,以致母親管教鬆散。中學時少年學業較吃力,在朋輩影響下誤入歧途。辯方律師指案發時正值少年受損友教唆,所幸是沒有參與縱火,案情不是同類型中最嚴重,被告人亦提早承認控罪,望判處刑期較短的更生中心。辯方更以「年少無知」形容被告人。

📌判刑
法官指懲教報告是三間院所皆合適,其判刑建議是勞教所,在休庭將近半小時後乃指出本案案情嚴重,即使被告成長時沒有合適監管,亦不是求情理由,必須從嚴處理。法庭終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審訊 [9/6]

D3: * / D4: 劉 (17)

控罪:
(1) 縱火 [D3,D4]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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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接納代表D3辯方對PW2警員1945的爭議,因此拒絕PW2受爭議的證供。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D3及D4均不會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09:30] 散庭

控方須不遲於9月2日提交結案陳詞
本案將於9月10號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裁決

D3: * / D4: 劉 (17)

控罪:
(1) 縱火 [D3, D4]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 刑事損壞 [D3,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1 & D2 在提堂時認罪,D1 判入更生中心,D2 判入勞教中心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720
D5亦判入勞教中心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185

控方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D3代表: #張秀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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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兩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候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