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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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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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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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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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5
2022.04.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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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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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2/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曾(16)🛑已還押逾11個月 🔥#判刑 (#0922旺角 暴動 不依期歸押)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A2梁,A3鄧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5:00
👥莫,楊,李(20-33)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4/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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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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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6/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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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判刑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不如期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蕭(26)的判刑: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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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簡單來說,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是有禮合作的人,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已還押近一年和內容正面的報告,可以採納報告建議判刑,讓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準備文憑試,繼續向前;而被告的親人和教師亦盼望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拾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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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2和3,即暴動和不依期歸押,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即縱火,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批准下不能再控告被告此罪。

案情:

案情可參見本案答辯聆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4

求情:

被告現時18歲,被捕時16歲,他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出身不理想,使他缺乏監管,易受人影響,而事實上他亦是因受社交媒體和朋輩影響而參與暴動;一系列的求情信指他為人是友善、善良、和孝順等,他亦有參與些義工服務。

雖然他因為在犯案後怕面對法律後果和不敢面對親人朋友而選擇逃避,放棄學業,但現在希望能完成文憑試,並前往台灣升學。

判刑原則: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簡單而言,法庭針對此罪是處以阻嚇性的刑罰,以避免被告重犯、警剔他人避免犯下這類罪行,以保障公眾。因此其實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在量刑時所佔的比重很少。(見 CACC164/2018CAAR4/2016 )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量刑時已顧及到本案對居民、公共交通和社會(包括警民關係)等的傷害和影響。

法庭對本案的暴動情節有這些觀察:一,示範者是有預謀地設置路障和點火;二,規模不算很大,但發生在公眾地方;三,持續時間長;四,有人在馬路中心縱火,但火堆沒有波及附近建築物;五,被告和其他人沒有阻礙消防員滅火,他們遇上驅散行動時亦沒有與警方對峙

法庭指出雖然被告現在已還押近1年,但事實上被告本身獲批保釋,是因不如期歸押而還押。

法庭指出懲教院所的報告只是意見,沒有約束力。法庭指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至於教導所,這個刑罰的拘留期最長3年,被告完成服刑後需要接受監禁令3年,而被告在拘留期間會接受紀律訓練,亦可以上一些課程和職業技能訓練,教導所內亦有一些計劃協助被告發展,因此法庭認為這符合被告更生和公眾利益、同時間亦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基於以上內容,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被告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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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146&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