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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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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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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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2上水 #宣布判決

譚(23) 🛑服刑中

背景:
譚是案中D2,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 #陳炳宙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9月29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112

—————
被告不用出庭,不設公眾旁聽,被告放棄刑期上訴,定罪上訴被駁回,網上發布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7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上午審訊

📌PW3 警員7268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1的口頭招認呈堂。

📌PW4 警員27669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3的警誡証供呈堂,並呈上書面反對理由。

📌PW5 警員12702作供中,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下午審訊

📌PW5 警員12702繼續作供,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9日(下星期一)上午10:30同庭續審,期間四名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4/10]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PW5(12702)繼續作供。
主控完成主問。
D1、D2及D4律師沒有盤問。
D3律師盤問中,作供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7/10] #1112粉嶺

D1:黃(20);D2:梁(21)
D3:郁(18);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裁判官今早宣布表證不成立,四名被告控罪獲撤🎉

陳官指程序上有好多漏洞,特別係D3案發時未夠十六歲,警方明知其母親已經嚟緊警署,但仍不等候而開始警誡及錄取口供。

另外,証供薄弱。因為無目擊証人親眼見到有人擲鐵通落路軌,就算用環境推論至最高點,亦不足以証明係被告所為,裁定兩項控罪表證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歡迎報料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