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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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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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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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判刑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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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一步 #求情
感化報告中表示梁先生有家人支持,在犯罪前是努力上進的年輕人,本次事件只屬不幸。

辯方律師指梁先生管有的物品中,僅有喉釘,幾公升易燃液體會構成即時危險,而噴漆危險程度較低。梁先生沒有同時管有布碎及打火機,較同類型汽油彈案件輕微,同時亦因當時沒有社會事件背景,所以希望法庭寬大處理。


📌 判刑理由
姚官指在該段時段及地區,已發生多宗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等案件,但梁先生的背包中卻載有2.3公升汽油,亦有40顆呈90度角的自製喉釘,每個一寸長的膠喉再配以三寸長鐵釘,鐵尖向外。姚官認為兩類物品各具攻擊性,汽油會爆炸、喉釘可以攻擊他人及破壞汽車,兩者相配合的破壞性是難以想像。由於案情嚴重,本可判以三年或以上監禁。

姚官轉即表示,由於現場沒有示威遊行,上述物品不是已製成的汽油彈,所以以兩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最後因梁先生在審訊中承認大量案情,以及一眾求情內容再減刑,實際刑期為兩年兩個月監禁。


📌 判刑結果
即時監禁兩年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