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8K subscribers
7 photos
5.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1/2] D1: 劉(27) D2: 譚(2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施祖堯裁判官問PW1 👨🏻‍⚖️為何覆問時PW1可以確定被告屬於7-8人當中? PW1: 因為望住該7-8人向同一方向跑,沒有離開過視線。D2「應該」跌低所以在地上,但沒有見到她跌低,見到時她已經趴在地上。 👨🏻‍⚖️為何望住該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1/2]
—————-
D1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就特別事項作供
🔸辯方主問
📌 沒有警員作出警誡或宣布拘捕
沒有爭議案發當日D1被警員制服在地,當時D1面朝地,舉高手以投降的姿勢趴在地上。聽到有警員說「將啲嘢帶曬上車,返警署先講啦」。一兩分鐘後,D1被押上警車,很快回到警署。期間沒有警員作出警誡或宣布拘捕。

📌天水圍警署對話
回到警署後,一個警員帶D1向值日官報到,然後帶D1和D2到一間較大的房,入面有其他警員及被捕者。警員搜了D1及D2的背囊,中途有一位中年警員叫D1轉到另一邊,並打開了環保袋,問「呢啲嘢係咪你㗎?」D1答「唔係」,該警員又說「咁得啦,啲嘢即係你女朋友㗎啦」,之後便走開了。 D1很害怕,不知道警員會對自己及D2做甚麼。

📌 D1害怕假如不配合,警員會對自己或D2不利
之後有另一警員帶D1到房搜身及打指模,等待的時候有一名較高級的警員在門口咆哮般說「係咪你做呀,係就認咗佢啦!」D1敷衍地說「係啊,啲嘢唔係我嘅」,因為D1害怕不配合的話警員會對自己或D2做甚麼。

📌 簽名前警員沒有解釋聲明內容
之後D1被帶回大房坐,一會之後有一位警員帶D1到細房,警員在抄一本藍色的簿仔。抄完後叫D1在錯別字的地方簽名,及出示一張紙仔,叫D1抄寫並在下面簽名。 辯方出示PP2 p.25-28,左邊可見D1簽名,簽之前警員沒有讀出聲明內容。 D1不記得警員有沒有叫D1閱讀簿內內容,但警員沒有解釋有關聲明。

📌D1 以為可以任意作出修改、更正、增補
D1因為害怕該中年警員的說話,擔心會對自己及D2不利,決定順從警員的意思。 D1抄寫聲明時不知道聲明代表甚麼,抄到最後一句才知道,亦以為「任意作出修改、更正、增補」是可以任何時候。

🔹控方盤問
D1聽完中年警員說的話之後已經任何警員都害怕。
主控質疑為何D1在高級警員的問話下只說「係啊」,而不承認木板是他的。D1表示因為自己真是沒有做,只是想敷衍警員,問甚麼都只先答是。
D1沒有問高級警員想要他招認甚麼。
D1教育程度到中六,會看中文字,當時只想快點回去見女朋友,沒有仔細看簿內寫甚麼,包括p.27第三行最尾寫着「我剩係堵路,個黑色袋入面嘅木板釘唔係我」。
D1以為簽完名後仍可以作出修改。
錄口供的警員沒有份講威嚇說話。
D1沒有對補錄的警員講晚點會作修改,沒有問之後是否可以修改,亦沒有提出因為未看口供內容所以先不寫聲明。
D1在進入細房前有問補錄的警員女朋友的情況,警員沒有回答。
D1不同意搜袋是在APS房進行。
主控指pp5是粉紅色的簿,不是主問時D1說的藍色簿。
D1事後沒有找警員說內容不正確要修改,因為一兩個月後警方說撤控不告,所以D1沒有想過要修改。
同日稍後有警員對D1作會面記錄,D1沒有提過要對補錄作修改。

🔸辯方覆問
簽名時,D1沒有整份記事冊p.25-28看過一次,不清楚記事冊上的內容。
👨🏻‍⚖️是否警員有讓D1看記事冊內容,但D1沒有仔細看?
D1: 是,因為不想做了甚麼令警員覺得不順眼的事,會對女朋友不利。
👨🏻‍⚖️反對理由中有一段指,警員沒有讓D1自行閱讀記事冊內容,警員讓D1閱讀是簽名之前、還是簽名之後?
D1: 不是太記得

D1當日有保釋,之後沒有想改口供內容,因為很混亂,不知道後續要做甚麼,之後有繼續工作,忘記了要更改口供這件事。 一個月之後警方歸還物品,D1以為已經沒有事。

🔸辯方澄清: 警員讓D1閱讀記事冊,是有叫他看完內容同意才簽,還是叫他簽的時候有機會看?
D1: 是後者
👨🏻‍⚖️辯方作出引導性提問,有機會影響法庭予D1證供的比重。

🔸辯方特別事項陳詞
決定有關招認是否能夠呈堂,取決於法庭認為PW1的說法可信,還是D1的說法有可能,D1的說法完整,亦能提供原因。 中年警員的威嚇對D1的影響到簽署聲明時仍持續。 D1的說法有可能真確,這已足以讓有關警誡供詞不能呈堂。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2日 明天0930同庭續審,會就特別事項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的詳細記錄💛
(字數較多,分開了3個post,請細心參閱🙏🏻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天水圍 #續審 [2/2]

D1: 劉(27)
D2: 譚(2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 11月 11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兩人法律代表: 杜大律師

----------------
法庭考慮有關證據後裁定有關口頭招認是自願作出,沒有充足理由行使酌情權將有關警誡供詞剔除,控方申請將有關證物正式呈堂。

辯方就一般事項沒有中段陳詞,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先押後5分鐘予辯方索取指示。

兩位被告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適用的法律不重覆,爭議點主要有二:
1. 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
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案發時現場有非法集結,警方到場時只見到有人跑,有雜物及有焚燒的痕跡,控方不能證明正在跑的黑衣人與雜物是否有關,不能證明黑衣人有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 如現場當時有非法集結,兩位被告是否有參與
控方主要依賴兩位被告被制服時身處的位置,證明兩人與黑衣人是一起。 黑衣人逃跑路線與兩位被告被制服的位置有重疊,要求法庭推論兩人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此理由薄弱。 兩名控方證人指第一眼見到兩位被告時是在他們被制服的地方,不能證明他們屬於那群黑衣人。 PW1指自己一直看着黑衣人,但沒有見到D2跌倒。 PW2同樣無法指出兩人為何出現在該位置,此前在做甚麼,因為只是相信兩人是屬於那群黑衣人當中,雖然PW2提及黑衣人當中有人紮馬尾及着白波鞋,但PW2此證供僅依靠自己兩年前的記憶,並不可靠,而且紮馬尾及白波鞋並非特別特徵。
兩人被制服的位置是行人路,而非行車路上或人跡罕至的示威現場。

控方依賴兩位被告的衣著及所帶的物品,包括口罩,有機會用作掩蓋自己身份,但物品當中沒有攻擊性武器或無線電收發器等,剪刀亦只是普通文儀用。 當日的背景是大三罷,PW1及PW2曾提及當日看見有很多人穿黑衫黑褲,而他們不一定是在做犯法行為。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兩人曾經拿着案中所指環保袋,沒有兩人的個人物品在袋內,也沒有東西可以連結兩位被告及該環保袋。 PW1曾提及雜物包括單車及垃圾桶,但沒有木板。 如果他們用來堵路,為甚麼不是放在雜物堆內而要帶着逃跑,這樣的推論並不合理。

雖然法庭已裁定口頭招認是自願作出,但如果控罪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還可以證明,非法集結還需要證明兩位與那群人之間的連結。
最後請法庭分開考慮兩位被告,如果一個有做,不代表另一個一定有做。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1日 1430 同庭裁決,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天水圍 #裁決

D1: 劉(27)
D2: 譚(2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速報
D1 D2
‼️罪名成立‼️

(直播員按: 判詞又長又臭,簡單而言主要只是以衣著入罪)

押後至12月15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求情及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1111天水圍

D1: 劉(27)
D2: 譚(27)
🛑兩人已還押16日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 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420】
現場有逾20人排隊等候。

【1504 速報】
二人被判即時監禁三個月‼️

【後補詳情】
澄清;
🔸被告1報告:
希望澄清第四段尾「exist as an observer as he wished to show his support」,是指被告剛出來原來打算做的角色,並非是挑戰法庭裁定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決定。
🔹被告2報告:
父親名字錯誤。
希望澄清第六段中間「They had not participated in blocking the road」,是指他們初頭被沒有參與,並不是之後沒有參與非集結,並非是挑戰法庭裁定。

(按:代表律師想表達不挑戰法官裁決,避免認為沒有悔意)
-----
背景求情:

第一被告:
🔸報告內容正面
🔸雖然讀書成績一般,但係品格受不同的人認可。中學班主任、通識科老師、民安隊同儕、工作同事求情信都稱讚被告是正直可靠,亦是一位好同事。
🔸被告較年輕亦參與民安隊(社會服務)
🔸有穩定正常工作、沒有不良嗜好
🔸家庭環境不算十分好,在被告父親因工受傷及之後離世後,被告是唯一一個會在家中照顧家裡年過六十的母親,令到他們家庭關係好。被告亦有家人支持。從母親及幾位被告姐姐的求情信可看到,被告是一位顧家、肯去照顧母親、好弟弟,反映被告本性善良。
🔸以前沒刑事定罪紀錄,希望閣下可接納今次事件有違被告本性。

第二被告:
🔹成績優異。讀書時期曾有成績優異、品學兼優獎。在Band 1英文中學畢業。DSE成績理想,獲得33分。由於被告對環境保育有興趣,所以畢業後報讀中大社會科學系和地理
🔹畢業後從究相關工作、工作穩定
🔹和母親和姐姐一起住,有定期給家用,在經濟上有支援屋企
🔹父母、家人、長輩和學校惠師的求情信都指出被告從小就是品行良好、循規蹈矩、性格耿直、有理想抱負的年輕人
🔹以前沒刑事定罪紀錄,希望閣下可接納今次事件有違被告本性。

-----
就案情情節求情:
1. 情節較輕的非法集結
A. 證據上只有少於十個人牽涉到今次的非法集結,規模較小
2. 無證據證明兩名被告屬領導角色或曾經鼓勵或煽動過他人參與這次的非汰集結
3. 無證據指出這次非法集結的時長,但就警員到場到拘捕,只有短短幾分鐘,希望裁判官接納這次並非是時間較長的非法集結
4. 無證據指出兩位曾使用暴力、有財物破壞、有人受傷。今次非法集結並不像較嚴重案件,即牽涉到警民長時間對峙和有暴力衝突案件。

-----
悔意:
從報告及兩名被告的求情信可見他們的反省,明白到暴力解決不到社會問題。日後若有意見表達,不應該用違法手段表達。希望在案件完結後,能在各自崗位貢獻社會,繼續發光發熱。

代表律師說明白判監是無可避免。希望裁判官考慮以上因素後,及考慮第一被告是唯一一位在家中照顧母親的兒子,而第二被告亦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可以判處較輕刑期。

-----
裁判官口頭判刑:
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1. 上訴法庭在黃之鋒案,重申六項經典判刑元素(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參與違法行為的人、公開譴責、阻嚇罪行、進行補救,和更生改過),須根據案件的嚴重性,賦以不同比重,從而得出一個合適該案的判刑
2.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SWS和SHY兩案裁定上述原則,同樣適用於涉及年輕犯人(21歲以下)和少年犯(16歲以下)的案件。
律政司司長訴朱沛恒一案重申假若案件確實嚴重,懲罰和阻嚇兩項元素,便應佔上更大的比重以保護公眾。除非犯案者的個人情況極為特殊,否則具更生成份的拘禁式刑罰,實在難以避免。
3. 在律政司司長訴羅敏聰案中,上訴法庭指出,判罰侮辱國旗罪,必須考慮到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場合、人數,和是否會引發其他人加入干犯同一或其他罪行,及是否會激發持不同態度者的情緒而引起衝突,以衡量案件的整體嚴重性。
4. 律政司司長訴鍾嘉豪案中,上訴法庭強調,基於情況可能迅速惡化,以及惡化對治安、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後半部份聽不到)
5. 律政司司長訴袁志成中,上訴法庭指出…考慮因素,本席必須顧及:
i、 判罰非法集結,必須顧及此罪所針對的公害,及何謂此罪的控訴要旨和這要旨可如何引致甚至加劇有關的公害。非法集結罪的控訴要旨在於參與集結者人數眾多,和恃著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以致公共秩序受到嚴重威脅。
ii、 訂立此罪的目的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法庭在量刑時不能單看事情的後果(如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也需要考慮作案時的計劃、參與人數、地點、手段、受影響的範圍、持續時間、實質或會出現暴力的脅逼程度、和被告的個人角色等因素。
iii、 除了其本身的具體行為和參與程度外,亦需考慮被告是否曾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iv、 有助掩飾身份,令參與者更鼓譟,並造成壯膽效應,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v、 漠視警方的警告,拒絕從非法集結中散去,形成嚴重擾亂公眾秩序的處境,令變得事態更加嚴重,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vi、 參與非法集結者的人數,若遠超警方的人數,而且現場情緒極度高漲,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也會大增。
vii、 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若具挑釁性,引發示威群眾喧動,或進一步喧動。…同樣並增加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viii、案發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影響非法集結的整體嚴重性…

與本案相比,袁志成一案中的示威者…激動,牽涉的人…大很多…辱罵警方並向前推進,比被告人的行為嚴重。
與本案相比,庾家駒一案中,牽涉的示威者更多,亦有群體衝擊防線的行為、集結行為、…
與本案相比,鍾嘉豪一案中,牽涉的示威者更多,有人以雜物堵路、…,因此該案件更加嚴重。該被告人…經審訴後被定罪。

-----
裁判官總括兩名被告人的背景求情,並接納兩名被告人過往的背景良好。

本案的集結人數少,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屬領導角色及集結時間短。兩位被告人面對的控罪是嚴重的。案發當日是大三罷和反修例事件的高峰期,兩名被告人參與非法集結的日子比較特別(?),堵塞車路,對公眾造成不便…集結的人數雖少,但兩人…有助掩飾身份,增加爆發暴力衝突的風險,所以判刑元素需以阻嚇為首要罰則。考慮到有關案例及兩名被告人的個別的背景、案情,本席作出以下判決:
就第一被告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沒有其他扣減理由,不適以其他方式,最終的判刑是三個月監禁。
就第一被告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沒有其他扣減理由,不適以其他方式,最終的判刑是三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