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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訊 [1/2]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辯雙方有同意事實,今日剛簽署,影印後可以呈交,先作答辯。

控方再次宣讀控罪詳情,❗️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兩名警員證人,警長文嘉明和拘捕警員,有片段,無口供。

辯方表示被告身份無爭議,片段無爭議,控方感到意外,申請小休與辯方相議。

10:11 相議完畢,控方呈上承認事實(P1):
1. 在2020年11月21日至25日男子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係本案被告,係電話號碼52XXXXXX 機主;
2. 2020年11月21日23:00時在其Facebook 帖文,2020年11月22日14:15時,警員52964將其Facebook 帖文截圖(P2);
3. 2020年11月24日15:26時,被告再發報另一帖文,2022年12月8日被截圖(P3);
4. 2020年11月25日19:05時,警員14245拘捕被告,罪名係浪費警力,檢取被告的手提電話(P4),號碼係52XXXXXX ,和八達通咭;
5. 20:04時被告提供手機密碼開機,從P4截取相片,內有被告在太子道西193號翠園酒家的相片(P5);文字檔案資料光碟(P6),騰本(P7);
6. 八達通咭資料被核實,2020年11月20日至22日的交易紀錄(P8/P8a);
7. 2020年11月26日酒樓經理提供4段CCTV(P9),證明被告在19:24進入酒樓,21:06離開;
8. 2020年12月9日大廈保安提供4段CCTV(P10),被告在當晚22:30進入,23:30離開;
9. 2021年1月2日黨鐵提供6段CCTV(P11),被告在當晚18:43進入元朗站,19:07離開南昌站;
10. 從P9, P10 & P11截取20張相片,P12(1-20);
11. 2021年2月8日黨鐵提電腦證明陳述書;
12. 以上證物不受干擾,證物鏈不受爭議;
13.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經控辯雙方相議後,新增咗同意事實,可以減少一名控方證人和不用播出CCTV片段。

辯方對警員在2020年11月23日曾經作調查無爭議,被告嘅自願性亦無爭議,只係爭議對話內容,有不同版本。

10:28 傳召PW1 警長文嘉明

⚙️控方主問

PW1在2020年11月23日駐守屯門警民關係組,任職社區聯絡主任,當日與另一警員52191穿便裝,在16:10去到屯門美樂花園被告嘅辦事處,見到佢本人,向被告調查”前兩晚21號”被截查事件,但無提及月份或時間,被告回答係在元朗警署,PW1無出示貼文,無提及貼文內容。

被告話在21號晚去聲援兩個被截停搜查嘅市民,PW1有問發生嘅經過,但被告話因為當時情況大混亂,唔記得警員編號,地點係元朗警署外面,但唔記得喺邊個位,被告在當場被搜查。

PW1在11月22日下午從被告Facebook 發現被告在11月21日晚約八時左右被截查,確認P12第8張圖片就係Facebook 截圖,圖中左右兩邊有重覆,只係手機功能問題,唔想删改,所以有重覆。

10:49 ✂️辯方盤問

PW1在2020年12月3日做咗口供,內容問到有追問被告更加多資料,被告回答唔想講呢件事,唔願意透露更加多嘅經過,而且已經問緊律師意見,被告表示只係想在當地做民生身工作。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有無在2020年11月23日11點左右打電話俾被告[有]
表示係警民關係科警員[喺]
表示係新調過嚟想拜會佢[喺]
問當日下午四時半有無時間見面,被告答應[喺]
在下午較後時間,被告表示有其他事情要處理,唔可以會面[唔肯定]
四點左右被告從外返到辦事處,PW1同佢打招呼[喺]
PW1有畀咭片介紹自己[喺]
入咗辦公室傾談[唔同意。只係在門口]
被告只係想集中討論同屯門社區問題[有一部份係]
其中包括屯門公園聚賭問題[喺],違法泊車問題[喺],跳舞擾民問題[唔肯定]
問被告有無事情要幫手,因為被告早兩日好似遇到一啲事情[唔同意,直接問佢早兩晚嘅事]
被告表示多謝關心,跟住轉話題[唔同意]
PW1表示違法泊車、聚賭問題會搵人跟進[同意]
21號晚聲援市民被被截查嘅事,係無發生過[唔同意]

10:59 控方無覆問,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1:23 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辯方證物D1),內容係天文台嘅資料,紀錄在2020年11月21日的日落時間為17:39(意思係5點幾已經天黑)。

在辯方作出結案陳辭之前,主控申請作簡單陳辭,但被裁判官阻止,因為被告無出庭作供,正常控方不應有陳辭。

辯方陳辭主要提出兩個爭議:
(1) 被告對PW1 文警長講嘅係唔係必然係大話,如果係大話咁個事實係咩呢;PW1無任何證據證明在21號晚,無市民被截查,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無去聲援,只係講到18:43入元朗站,無證據講18:43之前喺邊度;被告講當晚有聲援市民,但時間可能唔係八點,可能係六點幾,如果法庭接納貼文係假嘅,要證明被告有無去過警署。

(2) 被告對PW1 文警長講嘅嘢肯定唔到有控罪所講嘅意圖;被告無講警員編號,無講男女,無指控任何警員做任何不當行為,唔想講詳情,如何妨礙或拖延警方;呈上英國上訴庭案件,指意圖妨礙或拖延係要經過法庭程序而影響法律結果,如果被告有意圖,點解會不願意多講。

裁判官向控辯雙方確認,承認事實中無證據指出11月21日晚,元朗警署外有或無什麼事發生。

案件押後至明日(25/2)14:30同庭做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訊 [2/2]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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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
~罪名成立
~定於2022年3月18日上午9:30粉嶺第六庭判刑
~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排除即時監禁
~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判刑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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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書面陳詞及求情信。

~社會服務令報告提及被告有良好品格,孝順父母,對家庭盡責。中學老師對他有正面評價 。在教會,被告有做兒童及老人的支援服務 ; 亦有服務社區。

~被告感到愧疚、知錯,承認犯案時缺乏深思熟慮,已經得到深刻教訓及反省。

~基於被告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冇犯罪記錄,品格良好,因此報告建議判他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外有四封求情信,三封來自街坊,一封來自教會機構。街坊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疫情肆虐期間,有協助街坊抗疫。教會的求情信則指出被告辭任區議員後,沒有放棄服務社區,仍有教街坊健康方面知識。

~辯方稱被告今次行為屬個別事件,與他的性格不符,希望裁判官判他社會服務令。就算判即時監禁,亦希望考慮判處緩刑。

~裁判官深切考慮,案情嚴重,法庭厭惡被告嘅偽善同唔誠實,本應判處即時監禁,被告本身背景良好,是否應該畀機會被告,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提堂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對於控罪(一) 及 (二) ,四名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稱有12名証人,四名被告都有警誡供詞。希望有審前覆核(5/7)。辯方想於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審訊,預計10天。

~辯方稱有文件要向控方索取及確認,亦有特別事項有爭議,故希望多些時間準備,審前覆核安排於7月5日。

~裁判官對於審前覆核日期及10天審訊期有質疑。經與控辯雙方討論後,審前覆核定於2022年6月23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

~四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0721元朗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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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無需答辯,等候準備文件移交至區域法院。

~控方反對保釋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5萬現金和2萬人事擔保
2.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不得離境
3. 居於報稱地址
4.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7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