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裁決
👥陳,鄭,陳(26-54) #1103大埔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襲警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陳(26)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鄭(54) 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
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3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1:
在2019年11月3日19:15時,PW1警員郭文廸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PW1到達商場門口後看見玻璃門扶手被人用木凳打橫攝,亦有1名男子在門後1至2米扶住木凳頂着玻璃門。PW1於是向該男子發出口頭警告,警吿他不要再用木凳頂着玻璃門,但該男子並沒有理會。
警員們見狀決定嘗試推開玻璃門,期間該男子看着警員並曾退後一兩步。期後木凳因晃動而跌在地上,該男子見狀嘗試上前將木凳扶起,但警員們借機一湧而上推門而入,男子見狀轉身逃跑。
當時PW1追截該男子,並在商場地下的一條短樓梯截停該男子並將他制服。PW1之後被大量人士包圍指罵,後來亦發生推撞。PW1當時是左手持圓盾,右手持木警棍自衛,但他後來由於被人拉後1尺並至撞向鐵欄,他於是左右揮舞警棍並與市民保持安全距離。
*D1是在事發後約4個月後才被捕
*D1證物鏈內容不在此指出
📌控罪2:
PW2警員7308凌兆禧於同日19:17時,在「星泰真味」餐廳外觀察示威情況,PW2在觀察期間看到D2舉高雙手想投擲雜物,他於是想衝前制止但不果,於是他捉住D2的左手想帶她離開現場調查,但D2試圖掙脫,面朝地下向前爬。
當PW2在嘗試控制D2期間,PW2指他左背遭拳打及拉扯,他當時因為擔心D2逃脱所以沒有理會襲擊,亦無留意施襲者的身份。
PW2指D3其後拉扯他的左上臂令他失平衡向左跌低,並壓住D3。PW2指雖然D3的頭之後被他按着,但D3仍不受控制,D3嘗試再扯低他,以及箍他的頸,使他被迫放開D2並用雙手按着D3的頭部以控制D3。
同時間同袍到場支援PW2,於是D2由同袍們控制,PW2則反轉D3,並用膠手扣鎖起D3雙手。
辯方案情:
辯方在本案是爭議被告身份,以及警員證供可信性。D1另會爭議她手機的證物鏈連鎖性。
法律指引: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控方;3位被告選擇不作供是她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因此而對她們有不利推論;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
事實裁決:
📌證供分析: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
PW1:
關於辯方批評PW1的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李XX用行為表示「吹咩!」的情節,法庭認為PW1沒有記錄此情節不影響PW1作供可信性,因為記事冊是記下重點,不是記下所有細節。
關於辯方批評PW1本身並不是追着身穿灰色衣服的李XX,法庭認為PW1在追截李XX前已與後者對視一段時間,再加上PW1就追截李XX的過程亦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下,這批評不成立。
PW2:
關於PW2修改他與D2距離的議題,PW2初時指的5至8米只是估計,即使在盤問下修正為20米也不足以影響可信性。
關於口供紙錯漏的議題,法庭認為重點是PW2有看着D2的手,再加上案發當天有不少事故要處理,和事發距今相隔2年下,PW2有少許記錯並不影響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在重點情節上,PW2就他捉着D2的手後然後被市民打的情況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他的傷勢也與證據相符。相反,此事之後的事件則相對較不重要。
*法庭認為本案重點證人是PW1和PW2,故沒有在裁決理由簡要分析PW3至PW7的證供。
📌P2片段的可呈堂性:
法庭考慮過P2片段拍攝地點,拍攝時間,和控方會以此片段證眀D2的身份後,認為P2具證據價值,亦不會對被告不公平下批准呈堂。
📌被吿手機內的內容:
法庭指P11雖然是從被吿手機中獲取,但在不能確定P11文字是由被告撰寫下,法庭不會給予相關證物任何比重。
📌身分辨認:
法庭審視所有片段後,認為片段質素良好,可以協助辨認被吿的身份。
D1:
法庭將片段與被告被捕後所拍攝的照片,和她在庭上的樣貌比對後,發現有以下共同特點:
束馬尾;中間分界;長頭髮;眼鏡,樣貌彼此相近;灰衫領和衫腳有白色 (片段顯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1就是片中人。
D2:
法庭指P18片段雖然是遠距離拍攝,但可以看到有1人的衣着,外貌,揹着的袋是與被捕後D2相似。
法庭指事實上P4和P18也拍攝D2走向人堆的情況。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2就是片中人。
*D3不爭議身分辨認
📌PW1是否合法拘捕李XX:
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不知道可以從旁邊的門口進入商場,但李XX當時是明顯故意阻撓警員進入商場。法庭認為PW1有合理基礎懷疑李XX干犯阻差辨公,裁定PW1是合法截停李XX。
因此當時D1打和踢PW1;而D3則打PW1的行為已一同干犯控罪,控罪1成立。
D2則被看見有疑似投擲動作,後來亦被PW2捉着手。法庭認為當時D2在有其他人對PW1施襲時急步走入人堆,再加上手部有動作下,唯一合理推論是D2曾用物件擲向PW1,與其他人共同犯罪,意圖令李XX成功逃走,控罪1成立。
📌PW2是否合法拘捕D2:
基於上述,法庭裁定PW2是合法拘捕D2,因此D3襲擊PW2是意圖令D2成功逃走,控罪2成立。
=============
求情:
D1:
📌背景:
辯方指家人在今天到庭支持被告,被告日常會照顧家人,即使現時沒有收入,但仍會給予父母家用。
辯方指案發至今已經有2年,被告被捕後至今亦已有1年,令她面前不少精神壓力,導致失眠,現時她已有尋求社工求助。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是負責任,易相處,善良,會關心和照顧別人需要的人,是家庭中重要成員和榜樣,希望她可以儘快重回家庭。
朋友形容被告是溫柔謙禮,重情,處事沉着,沒有暴力傾向,工作勤奮表現出色,受同事欣賞,即使她現時已經離職,但仍會關心前上司。
社工指被告即使面對沉重壓力,但在自己不希望家人受影響下選擇壓抑情緒,這導致自己情緒狀況受影響,被告現時希望重新建立家庭關係。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犯罪時間短;她在本案的行為是因為在電光火石間作出錯誤決定;她並沒有使用武器,也沒有預謀犯案;她沒有作出其他暴力行為及阻礙警員;控罪1涉及的李XX最後也沒有成為逃犯。
📌總結:
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品格正面,她並非仇恨社會,她在本案的行為偏離日常品格,可以輕判被告。
D2:
📌背景:
被告目前與家人同住,她與家人的關係良好,但家庭的轉變以及本案為被告帶來很大壓力。
📌求情信:
親友指D2一直努力工作,她除了獨自肩負養大兩個兒子的責任外,她對朋友和寵物都有愛心,例如她過往曾拯救動物,耐心教導同事。此外她工作亦是一絲不苟和盡責。
📌總結:
辯方希望考慮到被吿是一名傳統母親,她沒有不良生活習慣,生活簡單,本質不壞;再加上她如今可能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家人亦因為本案而面對不少壓力下,可以輕判被告。
D3:
📌求情信:
家人教師指被告是有理想,善良,樂於助人,和希望貢獻社會的人,她犯下本案是因為當時判斷錯誤;本案亦已令被吿面對不少精神壓力,除了失眠外,亦擔心自己的前途。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自己已作出反省,明白自己已經犯錯。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襲擊是一瞬間,並非有計劃犯案,再加上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下,可以從輕發落。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09:30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法庭表示判刑只會考慮監禁的長短
直播員:今早內庭坐滿,多人支持被吿們:)
#黃國輝裁判官 #裁決
👥陳,鄭,陳(26-54) #1103大埔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襲警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陳(26)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鄭(54) 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
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3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1:
在2019年11月3日19:15時,PW1警員郭文廸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PW1到達商場門口後看見玻璃門扶手被人用木凳打橫攝,亦有1名男子在門後1至2米扶住木凳頂着玻璃門。PW1於是向該男子發出口頭警告,警吿他不要再用木凳頂着玻璃門,但該男子並沒有理會。
警員們見狀決定嘗試推開玻璃門,期間該男子看着警員並曾退後一兩步。期後木凳因晃動而跌在地上,該男子見狀嘗試上前將木凳扶起,但警員們借機一湧而上推門而入,男子見狀轉身逃跑。
當時PW1追截該男子,並在商場地下的一條短樓梯截停該男子並將他制服。PW1之後被大量人士包圍指罵,後來亦發生推撞。PW1當時是左手持圓盾,右手持木警棍自衛,但他後來由於被人拉後1尺並至撞向鐵欄,他於是左右揮舞警棍並與市民保持安全距離。
*D1是在事發後約4個月後才被捕
*D1證物鏈內容不在此指出
📌控罪2:
PW2警員7308凌兆禧於同日19:17時,在「星泰真味」餐廳外觀察示威情況,PW2在觀察期間看到D2舉高雙手想投擲雜物,他於是想衝前制止但不果,於是他捉住D2的左手想帶她離開現場調查,但D2試圖掙脫,面朝地下向前爬。
當PW2在嘗試控制D2期間,PW2指他左背遭拳打及拉扯,他當時因為擔心D2逃脱所以沒有理會襲擊,亦無留意施襲者的身份。
PW2指D3其後拉扯他的左上臂令他失平衡向左跌低,並壓住D3。PW2指雖然D3的頭之後被他按着,但D3仍不受控制,D3嘗試再扯低他,以及箍他的頸,使他被迫放開D2並用雙手按着D3的頭部以控制D3。
同時間同袍到場支援PW2,於是D2由同袍們控制,PW2則反轉D3,並用膠手扣鎖起D3雙手。
辯方案情:
辯方在本案是爭議被告身份,以及警員證供可信性。D1另會爭議她手機的證物鏈連鎖性。
法律指引: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控方;3位被告選擇不作供是她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因此而對她們有不利推論;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
事實裁決:
📌證供分析: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
PW1:
關於辯方批評PW1的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李XX用行為表示「吹咩!」的情節,法庭認為PW1沒有記錄此情節不影響PW1作供可信性,因為記事冊是記下重點,不是記下所有細節。
關於辯方批評PW1本身並不是追着身穿灰色衣服的李XX,法庭認為PW1在追截李XX前已與後者對視一段時間,再加上PW1就追截李XX的過程亦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下,這批評不成立。
PW2:
關於PW2修改他與D2距離的議題,PW2初時指的5至8米只是估計,即使在盤問下修正為20米也不足以影響可信性。
關於口供紙錯漏的議題,法庭認為重點是PW2有看着D2的手,再加上案發當天有不少事故要處理,和事發距今相隔2年下,PW2有少許記錯並不影響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在重點情節上,PW2就他捉着D2的手後然後被市民打的情況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他的傷勢也與證據相符。相反,此事之後的事件則相對較不重要。
*法庭認為本案重點證人是PW1和PW2,故沒有在裁決理由簡要分析PW3至PW7的證供。
📌P2片段的可呈堂性:
法庭考慮過P2片段拍攝地點,拍攝時間,和控方會以此片段證眀D2的身份後,認為P2具證據價值,亦不會對被告不公平下批准呈堂。
📌被吿手機內的內容:
法庭指P11雖然是從被吿手機中獲取,但在不能確定P11文字是由被告撰寫下,法庭不會給予相關證物任何比重。
📌身分辨認:
法庭審視所有片段後,認為片段質素良好,可以協助辨認被吿的身份。
D1:
法庭將片段與被告被捕後所拍攝的照片,和她在庭上的樣貌比對後,發現有以下共同特點:
束馬尾;中間分界;長頭髮;眼鏡,樣貌彼此相近;灰衫領和衫腳有白色 (片段顯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1就是片中人。
D2:
法庭指P18片段雖然是遠距離拍攝,但可以看到有1人的衣着,外貌,揹着的袋是與被捕後D2相似。
法庭指事實上P4和P18也拍攝D2走向人堆的情況。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2就是片中人。
*D3不爭議身分辨認
📌PW1是否合法拘捕李XX:
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不知道可以從旁邊的門口進入商場,但李XX當時是明顯故意阻撓警員進入商場。法庭認為PW1有合理基礎懷疑李XX干犯阻差辨公,裁定PW1是合法截停李XX。
因此當時D1打和踢PW1;而D3則打PW1的行為已一同干犯控罪,控罪1成立。
D2則被看見有疑似投擲動作,後來亦被PW2捉着手。法庭認為當時D2在有其他人對PW1施襲時急步走入人堆,再加上手部有動作下,唯一合理推論是D2曾用物件擲向PW1,與其他人共同犯罪,意圖令李XX成功逃走,控罪1成立。
📌PW2是否合法拘捕D2:
基於上述,法庭裁定PW2是合法拘捕D2,因此D3襲擊PW2是意圖令D2成功逃走,控罪2成立。
=============
求情:
D1:
📌背景:
辯方指家人在今天到庭支持被告,被告日常會照顧家人,即使現時沒有收入,但仍會給予父母家用。
辯方指案發至今已經有2年,被告被捕後至今亦已有1年,令她面前不少精神壓力,導致失眠,現時她已有尋求社工求助。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是負責任,易相處,善良,會關心和照顧別人需要的人,是家庭中重要成員和榜樣,希望她可以儘快重回家庭。
朋友形容被告是溫柔謙禮,重情,處事沉着,沒有暴力傾向,工作勤奮表現出色,受同事欣賞,即使她現時已經離職,但仍會關心前上司。
社工指被告即使面對沉重壓力,但在自己不希望家人受影響下選擇壓抑情緒,這導致自己情緒狀況受影響,被告現時希望重新建立家庭關係。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犯罪時間短;她在本案的行為是因為在電光火石間作出錯誤決定;她並沒有使用武器,也沒有預謀犯案;她沒有作出其他暴力行為及阻礙警員;控罪1涉及的李XX最後也沒有成為逃犯。
📌總結:
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品格正面,她並非仇恨社會,她在本案的行為偏離日常品格,可以輕判被告。
D2:
📌背景:
被告目前與家人同住,她與家人的關係良好,但家庭的轉變以及本案為被告帶來很大壓力。
📌求情信:
親友指D2一直努力工作,她除了獨自肩負養大兩個兒子的責任外,她對朋友和寵物都有愛心,例如她過往曾拯救動物,耐心教導同事。此外她工作亦是一絲不苟和盡責。
📌總結:
辯方希望考慮到被吿是一名傳統母親,她沒有不良生活習慣,生活簡單,本質不壞;再加上她如今可能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家人亦因為本案而面對不少壓力下,可以輕判被告。
D3:
📌求情信:
家人教師指被告是有理想,善良,樂於助人,和希望貢獻社會的人,她犯下本案是因為當時判斷錯誤;本案亦已令被吿面對不少精神壓力,除了失眠外,亦擔心自己的前途。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自己已作出反省,明白自己已經犯錯。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襲擊是一瞬間,並非有計劃犯案,再加上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下,可以從輕發落。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09:30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法庭表示判刑只會考慮監禁的長短
直播員:今早內庭坐滿,多人支持被吿們:)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審訊 [1/1]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 - - - - - - - - - - - - - - -
~被告不認罪。
~控方稱,警方多次聯絡第一証人石房有,但至1/10止,他仍未返港,亦沒有接聽電話,因此今日未能找到他出庭作供,但控方表示今日仍會繼續審訊,會依靠已承認的事實片段及由警員在片段中指出石房有及被告。
~控方有一位証人,冇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名証人。
~由於石房有未能作供,辯方申請休庭以更新被告的指示。
~休庭至9:55am。
~PW1(21438)作供,控方主問並播放當日大紀元拍攝的片段(P1)。辯方盤問。PW1作供完畢。
~DW1(被告)作供,辯方主問,控方盤問,DW1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各自作出結案陳詞。
~休庭至今日下午4:00作出裁決。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審訊 [1/1]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 - - - - - - - - - - - - - - -
~被告不認罪。
~控方稱,警方多次聯絡第一証人石房有,但至1/10止,他仍未返港,亦沒有接聽電話,因此今日未能找到他出庭作供,但控方表示今日仍會繼續審訊,會依靠已承認的事實片段及由警員在片段中指出石房有及被告。
~控方有一位証人,冇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名証人。
~由於石房有未能作供,辯方申請休庭以更新被告的指示。
~休庭至9:55am。
~PW1(21438)作供,控方主問並播放當日大紀元拍攝的片段(P1)。辯方盤問。PW1作供完畢。
~DW1(被告)作供,辯方主問,控方盤問,DW1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各自作出結案陳詞。
~休庭至今日下午4:00作出裁決。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審訊 [1/1] #裁決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
- - - - - - - - - - - - - - - -
📌播放P1 DVD片段
-長約一分鐘
-陳官觀看片段兩次後,休庭20分鐘以考慮裁決-
📌裁決
陳官指PW1警員21438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信納被告和石案發時爭執激烈,當時現場嘈吵。
惟呈堂片段中顯示石在公眾地方曾作挑釁手勢和侮辱語言,相信被告只是被激發及憤怒而已,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犯案。法庭裁定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審訊 [1/1] #裁決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
- - - - - - - - - - - - - - - -
📌播放P1 DVD片段
-長約一分鐘
-陳官觀看片段兩次後,休庭20分鐘以考慮裁決-
📌裁決
陳官指PW1警員21438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信納被告和石案發時爭執激烈,當時現場嘈吵。
惟呈堂片段中顯示石在公眾地方曾作挑釁手勢和侮辱語言,相信被告只是被激發及憤怒而已,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犯案。法庭裁定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遊蕩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判決書簡要:
引言:
申請人(下稱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 (遊蕩和阻差辦公) 受審,裁判官陳炳宙(下稱原審裁判官)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不服控罪1的定罪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
定罪上訴:
正如直播員在稍早聆訊時指出,上訴方的論點主要關乎三點,即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共同犯罪計劃的法則裁定上訴人罪成;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和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罪中「利益」一詞的定義等同愉快及滿意的狀態。
針對遊蕩罪第(3)款罪行的罪行元素,法庭認為這罪的重點是被控人的行為引致的後果,不是在於被控人作出涉案行為的人是否有相關意圖,或是否對行為的可能後果有所認知。事實上,這罪的被控人並非是在無意間做出足以令人有合理擔心這社會不容的後果的行為;法庭亦引用 R v Savage 和 R v A 的案例,指出一些被控人的行為的後果是一項罪行元素的罪行,例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以往法庭的裁定是控方只須證明因果關係,毋須就相關後果證明被控人的犯意。事實上,法庭認為要控方證明上訴方所指的犯意,對訂立這項控罪的目的有礙。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控人意圖令人有條例所述的擔心、或具犯意地令人有所擔心;控方只須證明被控人故意遊蕩,而這行為令人有理由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針對「利益」一詞的討論,法庭指這詞的英文為"Well-being",包含愉快、滿意、安好這些狀況的含義,事實裁斷者應以這詞的一般意思以考慮被控人是否遊蕩;這行為是否令人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和這擔心於當時情況而言是否有合理理由。返回本案,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導致事主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是合理有據和有充份證據支持。
針對「共同犯罪計劃」的理據,法庭認為控方在本案對上訴人的檢控明顯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加上原審時辯方在結案陳詞時已提及這方面的論述下,原審裁判官沒有在審訊時提及將會考慮「共同犯罪計劃」的法則沒有不當地方,程序也沒有不當不公。事實上,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針對上訴人是否於「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下干犯了罪行,而原審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是上訴人與那批人的共同目的是在餐廳內搗亂,即使可以有很多種搗亂手法,但不超越上訴人預期的搗亂手法或搗亂程度。
針對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的理據,法庭在審視本案證據後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當時的出現支持及鼓勵了他人搗亂,他本人亦有個意圖,因此與案發餐廳內搗亂的其他人有默契及共同目的,構成共同犯罪計劃。法庭亦認為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出庭作證,原審裁判官沒有來自他本人當時為何進入餐廳,和他於相關時段的心思意念的證據下,原審裁判官以他席前的整體證據作出本案的裁決難稱有誤,法庭亦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本案唯一合理推論。
基於上訴理據不足,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曾表達「上訴人否認控罪而浪費了法庭時間」,和「上訴人無權要求法官像社工一樣,對犯罪的人百般呵護」,會令人產生原審裁判官是否考慮不善的疑慮。特別是前者,法庭指出若因法庭要進行審訊而令原審裁判官認為是加刑因素的話,是有違被控人的權利和無罪推定的原則,但當然上訴人沒有承認控罪是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可顯示他沒有悔意。
法庭認同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對該餐廳的業務的影響不限於當天,亦會對香港的整體聲譽有不良影響,本案判刑要具阻嚇性。不過若原審裁判官因本案罪行的最高罰則是2年監禁,比兩項遊蕩罪最高罰則是的6個月監禁為高的話而認為要判處一個高於6個月的監禁刑期,這是毋須的。法庭的責任是要考慮案中整體情況和被控人的個人情況,顧及判刑原則和案例,以考慮最恰當的判刑,而現時法庭的責任是判斷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是否有違原則或明顯過重。
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都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此外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承認控罪,現時更就定罪上訴,他不具社會服務令所需的充份悔意這條件,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方法。
法庭認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性時必須顧及當時的社會狀況和案件性質,不能只著眼實際上發生了的搗亂行為。本案發生於當時社會事件正烈的時候,暴力行為時有出現;本案涉及多人一起行事,雖然各人在店內逗留的時間不長,但眾人戴著面罩擾亂多時,情況必會令事主合理地擔心,而且整體情況是會令人相當擔心的;事件因警察到場而結束,必令事主鬆一口氣,但之前的擔心除了源自實際發生了的事之外,還有不知會不會發生嚴重事故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在本案而言是要必須顧及。
法庭認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性時必須顧及實際上發生了的事情的嚴重程度,和須顧及事件的後果,而在本案,後果是不限於案發當時的,事主有日後不知會不會發生嚴重事故的擔心。
法庭在慎重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案件性質和情節,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和原審裁判官在處理上有些令人顧慮之處後,認為刑期有的下調空間。故裁定上訴人的刑罰上訴得直,刑期由9個月監禁下調至6個月監禁。
=============
附錄: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2020/11/12):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2020/11/12):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法律爭議聆訊 (2022/2/18):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650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135&currpage=T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遊蕩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判決書簡要:
引言:
申請人(下稱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 (遊蕩和阻差辦公) 受審,裁判官陳炳宙(下稱原審裁判官)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不服控罪1的定罪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
定罪上訴:
正如直播員在稍早聆訊時指出,上訴方的論點主要關乎三點,即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共同犯罪計劃的法則裁定上訴人罪成;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和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罪中「利益」一詞的定義等同愉快及滿意的狀態。
針對遊蕩罪第(3)款罪行的罪行元素,法庭認為這罪的重點是被控人的行為引致的後果,不是在於被控人作出涉案行為的人是否有相關意圖,或是否對行為的可能後果有所認知。事實上,這罪的被控人並非是在無意間做出足以令人有合理擔心這社會不容的後果的行為;法庭亦引用 R v Savage 和 R v A 的案例,指出一些被控人的行為的後果是一項罪行元素的罪行,例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以往法庭的裁定是控方只須證明因果關係,毋須就相關後果證明被控人的犯意。事實上,法庭認為要控方證明上訴方所指的犯意,對訂立這項控罪的目的有礙。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控人意圖令人有條例所述的擔心、或具犯意地令人有所擔心;控方只須證明被控人故意遊蕩,而這行為令人有理由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針對「利益」一詞的討論,法庭指這詞的英文為"Well-being",包含愉快、滿意、安好這些狀況的含義,事實裁斷者應以這詞的一般意思以考慮被控人是否遊蕩;這行為是否令人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和這擔心於當時情況而言是否有合理理由。返回本案,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導致事主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是合理有據和有充份證據支持。
針對「共同犯罪計劃」的理據,法庭認為控方在本案對上訴人的檢控明顯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加上原審時辯方在結案陳詞時已提及這方面的論述下,原審裁判官沒有在審訊時提及將會考慮「共同犯罪計劃」的法則沒有不當地方,程序也沒有不當不公。事實上,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針對上訴人是否於「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下干犯了罪行,而原審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是上訴人與那批人的共同目的是在餐廳內搗亂,即使可以有很多種搗亂手法,但不超越上訴人預期的搗亂手法或搗亂程度。
針對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的理據,法庭在審視本案證據後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當時的出現支持及鼓勵了他人搗亂,他本人亦有個意圖,因此與案發餐廳內搗亂的其他人有默契及共同目的,構成共同犯罪計劃。法庭亦認為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出庭作證,原審裁判官沒有來自他本人當時為何進入餐廳,和他於相關時段的心思意念的證據下,原審裁判官以他席前的整體證據作出本案的裁決難稱有誤,法庭亦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本案唯一合理推論。
基於上訴理據不足,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曾表達「上訴人否認控罪而浪費了法庭時間」,和「上訴人無權要求法官像社工一樣,對犯罪的人百般呵護」,會令人產生原審裁判官是否考慮不善的疑慮。特別是前者,法庭指出若因法庭要進行審訊而令原審裁判官認為是加刑因素的話,是有違被控人的權利和無罪推定的原則,但當然上訴人沒有承認控罪是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可顯示他沒有悔意。
法庭認同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對該餐廳的業務的影響不限於當天,亦會對香港的整體聲譽有不良影響,本案判刑要具阻嚇性。不過若原審裁判官因本案罪行的最高罰則是2年監禁,比兩項遊蕩罪最高罰則是的6個月監禁為高的話而認為要判處一個高於6個月的監禁刑期,這是毋須的。法庭的責任是要考慮案中整體情況和被控人的個人情況,顧及判刑原則和案例,以考慮最恰當的判刑,而現時法庭的責任是判斷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是否有違原則或明顯過重。
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都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此外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承認控罪,現時更就定罪上訴,他不具社會服務令所需的充份悔意這條件,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方法。
法庭認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性時必須顧及當時的社會狀況和案件性質,不能只著眼實際上發生了的搗亂行為。本案發生於當時社會事件正烈的時候,暴力行為時有出現;本案涉及多人一起行事,雖然各人在店內逗留的時間不長,但眾人戴著面罩擾亂多時,情況必會令事主合理地擔心,而且整體情況是會令人相當擔心的;事件因警察到場而結束,必令事主鬆一口氣,但之前的擔心除了源自實際發生了的事之外,還有不知會不會發生嚴重事故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在本案而言是要必須顧及。
法庭認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性時必須顧及實際上發生了的事情的嚴重程度,和須顧及事件的後果,而在本案,後果是不限於案發當時的,事主有日後不知會不會發生嚴重事故的擔心。
法庭在慎重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案件性質和情節,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和原審裁判官在處理上有些令人顧慮之處後,認為刑期有的下調空間。故裁定上訴人的刑罰上訴得直,刑期由9個月監禁下調至6個月監禁。
=============
附錄: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2020/11/12):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2020/11/12):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法律爭議聆訊 (2022/2/18):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650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135&currpage=T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裁決
#遊蕩罪 #阻差辦公
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案情:
控罪1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內,控告被告在上訴地點遊蕩,與不知名人士導致付賽珍,擔心安全。
早前審訊內容 審訊1 審訊2
控罪2,法庭表示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原因如下: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裁決
#遊蕩罪 #阻差辦公
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案情:
控罪1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內,控告被告在上訴地點遊蕩,與不知名人士導致付賽珍,擔心安全。
早前審訊內容 審訊1 審訊2
控罪2,法庭表示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原因如下: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
【12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7/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1/1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判刑 (已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7/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1/10]
📍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5/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2/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5/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2/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6/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1/2]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3/1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40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6/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1/2]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3/1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40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上午審訊
📌PW3 警員7268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1的口頭招認呈堂。
📌PW4 警員27669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3的警誡証供呈堂,並呈上書面反對理由。
📌PW5 警員12702作供中,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上午審訊
📌PW3 警員7268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1的口頭招認呈堂。
📌PW4 警員27669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3的警誡証供呈堂,並呈上書面反對理由。
📌PW5 警員12702作供中,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下午審訊
📌PW5 警員12702繼續作供,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9日(下星期一)上午10:30同庭續審,期間四名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下午審訊
📌PW5 警員12702繼續作供,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9日(下星期一)上午10:30同庭續審,期間四名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7/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7/30]
🕥10: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4/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7/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7/30]
🕥10: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4/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4/10]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PW5(12702)繼續作供。
主控完成主問。
D1、D2及D4律師沒有盤問。
D3律師盤問中,作供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4/10]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PW5(12702)繼續作供。
主控完成主問。
D1、D2及D4律師沒有盤問。
D3律師盤問中,作供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10: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5/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10: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5/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3/4]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0: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6/10]
(095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3/4]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0: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6/10]
(095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0/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7/1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6/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0/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7/1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6/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7/10] #1112粉嶺
D1:黃(20);D2:梁(21)
D3:郁(18);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裁判官今早宣布表證不成立,四名被告控罪獲撤🎉
陳官指程序上有好多漏洞,特別係D3案發時未夠十六歲,警方明知其母親已經嚟緊警署,但仍不等候而開始警誡及錄取口供。
另外,証供薄弱。因為無目擊証人親眼見到有人擲鐵通落路軌,就算用環境推論至最高點,亦不足以証明係被告所為,裁定兩項控罪表證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歡迎報料補充💛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7/10] #1112粉嶺
D1:黃(20);D2:梁(21)
D3:郁(18);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裁判官今早宣布表證不成立,四名被告控罪獲撤🎉
陳官指程序上有好多漏洞,特別係D3案發時未夠十六歲,警方明知其母親已經嚟緊警署,但仍不等候而開始警誡及錄取口供。
另外,証供薄弱。因為無目擊証人親眼見到有人擲鐵通落路軌,就算用環境推論至最高點,亦不足以証明係被告所為,裁定兩項控罪表證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歡迎報料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