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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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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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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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5/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

📌證物不確定性
3位辯方律師指控方證物(包括證人及證物)不確定性太多,憂慮呈堂時控方如另外發現額外有利證據會更改控方說詞,因此要求控方:
(1)現時確認控方決定所有證物

(2)以書面陳述所有證物

#黃雅茵裁判官 指先前控方播放的片段為制服階段之前,問控方是否想繼續播放,控方回應後續未能拍攝到D1及D2,需要多30分鐘播放。

- 休庭15分鐘 -
給予控方時間準備陳詞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後,辯方指控方再一次擴大其依賴的證據。

辯方大律師指出由被告人自行閱讀證人口供,並非正確嘅程序,因從證物去猜測控方控罪方向並非本港司法制度做法,應該由控方在控罪陳詞中清晰指明檢控方向。

🔹控方補充證詞
警員講過兩次不要再作反抗,否則會使用胡椒噴霧。當講完兩次後,D2繼續掙扎,推開警員手,然後警員取出胡椒噴霧後,使用胡椒噴霧。

📌案件管理
辯方提出在10月25日前辯方先作陳詞;11月8日前控方再作回應;並在2至3日後(建議在11月12日0930時)進行聆訊以作口頭補充,再確定裁決日期。

控方指可以提早完成陳詞,但鑒於法庭未能未能安排另一天聆訴,維持11月8日進行控方陳詞。

辯方須在10月15日1600時前向法庭提交補充書面陳詞和相關案例。

各辯方大律師可共同使用案例,只須呈交一份文件,不需要印3份,環保和方便法官減省文件處理。

📌保釋相關事宜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訟費申請
基於控罪修定的公平性問題,因控方多次更改及修改陳詞,雖明白並非主控責任,惟修訂仍完全由於控方不作為引致。
D2因法例所限,申請訟費$5,000,但強調相關訴訟支出遠多於$5,000。

#黃雅茵裁判官 指將在下次聆訊後一并決定。
D2法律代表指出如留待聆訊後再進行申請,有機會引用另一條例。 #黃雅茵裁判官 指辯方律師行為大方,亦明白辯方律師考慮,但維持在下次聆訊後再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再訊
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214屯門 #提訊日

D1: 關(27)
D2: 徐(27)
D3: 何(40)
🛑三位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54條)
‼️最高刑期可處監禁20年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與其他人串謀非法惡意使用無線電,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三人不認罪,無需初級偵訊,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判刑 #裁決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599I)
(2)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0年 10 月 1 日於銅鑼灣怡和街,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同日同地,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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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1)在提訊答辯時被吿已經即時認罪❗️
控罪(2)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判刑速報:
就控罪(1)判罰款8000元,扣除保釋金1000元後,餘款需在11月22日或之前繳交

簡短裁決原因
兩證人警員PW1, PW2作供多項矛盾包括警告次數,警告時間同取走被告電話時序,警告聲亮之大細聲,又聲稱背住攝錄機影響收音,但拍攝片段可見PW1是斜向著攝錄機,二人又稱拍攝是從遠處但庭上片段收音卻異常清晰令人不解。PW1主問及看過拍攝片段後盤問口供多番前後不一,其中如作供說叫被告收起手提電話拿出身份證作發出599I告票,但睇過片段卻聲稱自己取走電話是想查看運行中程式而不是先取身分證。反之被告之作供同庭上片段相符,法庭不能排除現場嘈吵,被告初時聽不到出示身分證要求。甚至根本沒有作出要求,基於上述觀察,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就控罪(2)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3/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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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對辯方陳詞回應(1)控罪一之刑事毀壞定義應該不需被告知道物品屬誰,控罪元素只要物件不是本人,而是其他人已經足夠 (2)控罪(二)PW1在馬路用手拉扯被告上行人路時未有意圖拉被吿只是指控罪一,控方不同意警察當時使用非合法武力

📌辯方 #潘熙資深大律師 結案陳詞非常詳細共數十段,庭上只指出重點:
🔸控罪一
-損毁物件是警務處告示,需要由控方證明物主,證明物主是重要的,因為物主可能會話物件不要或可丟棄或任人處置
-控方共有9名證人,但只傳召了2名,但二名證人均沒法證明證物黃色牌P1就是控罪一所指被告損毀之物品或告示牌之前狀態如何,有沒有破損。(例如主問時證人說牌是A4大小,盤問下同意大過A4)
-控方未能排除被告真誠相信告示牌是誤導而撕下(當天沒有封路措施)或被告知道是警方告示(上面没有任何警方字眼)

🔸控罪二
辯方認為PW1證供不合理不可靠。案發時被告突被兩陌生便衣人將其180度轉身拉扯上行人路,而此刻警員未有將被告拘捕意圖,只是上行人路前PW1同被告糾纏一兩秒向前跌,拉上行人路後才吩咐同事幫手再拘捕,辯方立場是警方在馬路拉扯可能是使用不合法武力,非正當執行職務。再者控方共9名證人,但只有2人作供而沒人見到整個過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 15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其間被吿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