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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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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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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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裁決 #判刑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速報:
法官裁定PW1為誠實可靠證人,被告作供為自己開脫的說法均不可信,最後作出事實裁斷,現場有非法集結,被告參與其中。
‼️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16_2021.docx

因控方 #林芷瑩大律師 有其他案件處理,休庭至1130,屆時處理被告求情。

(按:#林芷瑩大律師 要處理的是以下案件,代表其中一🐶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被告不是帶領的角色
-參與程度低,工具只放在背囊
-禮頓道、黃泥涌道一帶CCTV反映有人破壞公物,但離拘捕被告的地方距離約100米
(控方後來補充有人投擲汽油彈,即被法官指正那是被告被捕後才發生😪)
-PW1的證供只說被告站在馬路,沒證據指被告作出暴力行為,嚴重性比同類型案件低
-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父母、姐姐、上司、舊同學撰寫,反映被告有良好背景,工作上進且獲上司賞識。被告孝順父母,對家人細心關懷,亦是家中經濟支柱,本性馴良。
-本來同案的兩名被告已獲首席法官同意分拆案件,希望法庭獨立看待本案案情。事發至今已兩年,被告和家人在期間已承受精神及心理壓力。

因被告已作供,法官不索取背景報告,但需時閱讀求情信,押後至1225判刑。

📌判刑
引用黃之鋒案對非法集結的量刑指引,如被告有否預謀、集結規模、暴力程度、被告角色、持續時間等......
法官指沒證據指被告有預謀、有暴力行為、煽動他人,參與集結持續時間不長,但集結規模不小。

量刑起點7個月,因被告良好背景扣減1個月。

‼️總刑期:6個月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16A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游德康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0929銅鑼灣

D3: 施(19)

控罪:
(7)D3非法集結
(8)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7)D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8)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黃泥涌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把鎅刀。

【14:37 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

【14:38 答辯】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認罪,存檔法庭

【14:40 控方宣讀案情撮要】

【14:45 明白及承認案情】
游官宣布由於被告承認控罪(1)及案情,控罪(1)罪名成立。法庭會就控罪(2)保留檔案,除非得到法庭命令。

控方呈上東網當晚新聞片段,片段紀錄了實際時間19:10至19:20之間於禮頓道及黃泥涌道一帶的集結及發展。

【15:30 暫時休庭】
游官需時整理思緒,押後30分鐘至16:00判刑。

【16:09 開庭】
游官再詢問幾時正式向法庭提出認罪意向。辯方回覆指是11月17日向法庭提出,而向律政司提出建議是10月20日。

【16:20】
量刑起點為判監9個月,經各項扣減後需即時入獄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