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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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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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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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聲援

何(55)

控罪:
(1)-(3)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22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三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2021年4月24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一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被控於2021年4月28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四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明白及承認上述控罪。

控方案情:
案發前控方第一證人將三幅橫額掛在第一案發現場,其後發現橫額被損毀。2021年3月31日,控方第一證人在第二案發現場掛上一幅橫額,其後亦發現橫額被損毀。在2021年4月26日,控方第一證人將四幅橫額掛在第三案發現場;同月27日大概晚上11時,警員進行打擊罪案巡邏時見到被告行近橫額後逃離現場。警員上前調查時發現在第三案發現場的四幅橫額均被撕爛,檢視閉路電視及向太湖花園保安查問後得悉被告身份,其後被告被上門拘捕。被告警誡下承認第三項指控並道「俾次機會啦,我知道扯爛劉勇威議員及陳蔚嘉議員嘅海報係唔啱。佢地嘅海報太多啦,嘥晒啲公帑。」警方再調查其餘海報被損毀的案件後發現,該區議員海報亦曾被撕毀。被告就首兩項指控在警誡下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罪成。

控方申請1600元賠償。辯方沒有求情。

法庭判被告賠償3100元。

- - - - -
劉勇威(舊墟及太湖)及陳蔚嘉(太和)為大埔區議員。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第七日)
#盜竊 #監守自盜

🐶馮奕鈞 (26)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左書面陳辭給法庭,控方補充了機場警區失物處理的修訂文件。

因為辯方陳辭比預計長,裁判官邀請辯方重複重點,直播員自行歸類如下:

(1) 邀請法庭考慮被告嘅證供,控方亦有資料支持被告嘅說法,請法庭分析被告當時在庭上的證供,被告當時處於一個狀態,見到銀包有好多錢,楊女士嘅BB喊緊,掛住自己嘅仔仔,時間近2月14日情人節,想早啲返屋企陪太太,在一個咁嘅心路歷程,去作出一個愚蠢嘅決定,被告有七年工作經驗,有30個嘉許,犯案機會低。

(2) 辯方接納被告在兩次電話係講大話,但點解說謊,有無無辜嘅理由,辯方指佢係驚干犯內部指引,並非驚干犯盜竊罪,面對謊言,法庭如果排除唔到佢係驚違反內部指引,就唔可以作出有罪推論。

(3) 被告當時頭腦混亂、慌張,佢係諗住第二日處理,擺咗在雪櫃底,並非羅佔財物,銀包當時係失物,有人交俾警方處理,不是警員執到個銀包,只係警員處理失當,並非羅佔行為。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盜竊 #監守自盜 #裁決
STCC1101/2020

🐶馮奕鈞(26)

控罪:盜竊
背景:男警被指於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監守自盜,私自袋起市民拾獲後交予警方處理的銀包,涉及財物共值逾$63,000,物主同日到報案中心擬領回失物時,有其他警員發現沒有立案紀錄而揭發事件。

———————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監禁係唯一選擇,被告需要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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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被控於在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報案中心,收藏或挪佔一個銀包,控方傳召PW1拾獲銀包的楊小姐,PW2物主陳先生,PW3發現事件的警員,PW4在機場報案中心茶水間搵返銀包的女警,PW5~PW7 三名警長,兩名與特別事項有關,另一名警長指示PW3查問被告,PW5~PW7 證供同審訊無太大關係。

被告當日以軍裝當值,係唯一駐守報案中心的警員,編排在23:30下班,22:05 PW1 楊小姐交銀包到報案中心,她剛從澳洲返港,在行李手推車執到銀包,曾經打開過,有好大量港幣現鈔、證件和陳先生的咭片,楊小姐推着在載有女兒的BB車入報案中心,當時只有一名警員,關於警員的身份,辯方曾經有爭議,在裁定表面證供後,辯方承認是處理銀包的唯一警員。

楊小姐指被告無將一疊銀紙逐將點算,只係用手指比畫10張紙幣的大約厚度,當成點算,覺得奇怪,逗留5分鐘後離開,在22:35用WhatsApp聯絡陳先生,話銀包交咗比警察,23:00 PW3 接更,被告離開,之後陳先生到報案中心,話收到通知嚟攞返銀包,PW3發現無記錄亦無銀包,PW3兩次致電被告,就呢個特別事項裁定陳述可以呈堂。

被告在頭兩次電話,都話無接收過銀包,到沙展介入,被告講述銀包收藏嘅位置,PW4去雪櫃底搵到銀包,起回銀包呢方面陳述裁定不可呈堂。

內文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非社運 #非聲援
#1106九龍灣 #私怨追債打鬥

王(34)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2)搶劫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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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事情緣由:
被告向常去的餐廳與其他相熟食客介紹往瑞士的平價機票,即涉事陳女及一對母女。陳女將自己護照資料拍照傳給被告,希望被告能代為預訂機票,被告聲稱沒打算代辦故隨即把照片刪除。其後四人同時/一同旅遊,旅遊期間陳女在名店買袋時因信用卡額度不足須以現金補差額,陳女表示自墊了差額,而被告表示借了1000瑞士法郎予陳女。

返港後,被告稱曾向陳女追討上述1000瑞士法郎欠款,當時陳女表示自己投資微信大玩家而無法償還,並著被告一同投資。被告指參與大玩家後投資損失了41萬。庭上透露大玩家是只能存錢不可提款。陳女曾在微信朋友圈點讚撐警貼文,被告聲稱沒留意微信朋友圈。

旅遊返港後約5個月,有人指稱見到被告在九龍灣行人通道張貼單張,陳女到場後二人有肢體衝突。陳女指被被告的𠝹刀割傷,導致額上有3cm傷口需要縫針,呈堂照片除見傷口裹上紗布可見臉上和上衣亦有大量血跡。陳女報警求助,警員撿取單張為證物,上印有陳女護照資料頁。後來警員連同陳女到被告住所樓下認出並攔截被告,被告被捕。庭上透露警方因曾接獲騙財報案記錄而有被告住址。

押後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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