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1/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承認事實
⁃ 呈上禮頓道黃泥涌交界的地圖
⁃ 呈堂片段:(1)東網On.cc直播、(2)警方影片、(3)皇冠酒店 Crowne Plaza 閉路電視,片段準確且無刪改下燒錄在光碟內、剪輯成截圖
⁃ 警員17550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以膠索帶扣住其雙手,隨即搜袋。黑背囊內物品包括:護甲、USB、防毒面具、泳鏡、護目鏡、Samsung電話、白T裇、黑手套、白手套、6個口罩、2張成人八達通、2張成人/特惠單程票、黑手袖
⁃ 20:00在灣仔警總鬆綁及搜身,身穿黑短T裇、綠長褲、黑鞋、黑面巾
⁃ 證物均沒有受干擾
⁃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將傳召控方證人 PW1 拘捕警員17550,同意毋需PW2 偵緝警員15539、及PW3。
———

🐶PW1 17550 高龍柱 - 當時駐守黃大仙特遣隊第4隊、現為同區特遣隊第2隊

控方主問
18:35 總警司呂錦豪指黃泥涌道禮頓道有多名示威者進行非法集結,PW1遂與隊員前往掃蕩。19:20 小隊向黃泥涌道方向推進,PW1前方有超過50名有裝備的示威者,配備了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頭盔、護甲等及身穿黑色衣著。被告頸上有黑面巾、手持黑傘。示威者見到警員後快速地向禮頓道方向逃去,警員喝止無效,遂上前追截距離較近的「可疑人」,即本案被告人。19:25 與被告四目交投,故上前追截。隊員先行拉住被告背囊,PW1再把他制服在地。追捕前,警方沒有發出警告,PW1則全程負責看守被告。19:40 被告登上AM9817,19:55到達灣仔警總。

辯方盤問
PW1與隊員早於下午時分,已在銅鑼灣巡邏;亦同意當日遠至灣仔至金鐘一帶,有集結行為、設置路障;惟不知悉集結目的地是銅鑼灣。
PW1承認經過兩年後,記憶沒有案發當日猶新。

📌示威者裝束一致性
控方主問時PW1描述現場示威者有戴上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頭盔、護甲等裝備;但承認有人配備、有人則沒有。上述列出的多項裝備,有人會帶齊、有人則不會。

📌遠距離見到「可疑人」有戴面巾、眼鏡
被告沒有護目鏡、拘捕時面巾沒有遮擋臉部。19:00 時天色昏暗、有街燈,PW1與「可疑人」只是極短時間的「四目交投」;當50名示威者擰轉頭、向禮頓道四散逃走時,PW1形容場面不算混亂。 PW1當晚第一眼觀察「可疑人」有相距30米之遠,辯方律師形容距離:由證人席至法庭門口(區域法院廿三庭);「可疑人」 當時戴上面巾,以遮擋臉的下半部,並佩戴普通眼鏡。

📌面巾無原因地跌到頸部?
「可疑人」被制服時臉上沒有面巾、頸上有。PW1形容自己全程望住被告人追捕,沒有離開視線範圍,惟他不見「可疑人」將面巾拉低、亦不是由警方拉下。

📌被告從休憩處跑出,不是「可疑人」
警方在的好運大廈前制服被告,路線會經過黃泥涌道休憩處。辯方指出:被告從休憩處跑出轉右,面巾一直在頸上、沒有遮擋臉部,沒有手持雨傘。制服地點附近有雜物或垃圾在地上,PW1則肯定被告手持雨傘後丟下,並不屬地上的雜物。

📌不知道有槍聲
PW1不知道有響起超過一下槍聲、沒有聽到「開槍啊!催淚彈啊!走啊!」

📌同僚「拉背囊」沒有記錄在口供上
同僚在黃泥涌休憩處出入口附近,拉扯被告的背囊;數秒後被告失平衡倒地,PW1隨即將其制服在地。拉扯及跌倒的距離相隔5至10步,而在制服前沒有與被告有身體接觸。
———-
辯方中段陳詞

📌「認人」之證供薄弱
當主控官顯示出面巾時,PW1認出為手袖;直至見到手袖及腳套,才改變說法;可見「認人」能力不理想。

📌 觀察質量
(1) 觀察距離
天黑兼且遠距離、加上「可疑人」戴面巾及眼鏡,PW1能清晰地見到容貌的準確度存疑。
(2) 短時間四目交投
當時有50多人嘗試逃走、「可疑人」與PW1對上眼亦立刻擰轉身逃去,是 fleeting glimpse。況且,場面不混亂是不可能的。
(3) 「辨認」證供質量低
不知道「可疑人」的面巾何時跌到頸上,PW1聲稱自己全程望住被告,是匪夷所思。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法庭應考慮比重問題,就算僅有短時間四目交投,PW1口供能肯定地描述出:有戴面巾,及後沒有;PW1其實可以描述成:被告跌倒時,面巾跌到頸。
加上,證人認出被告是倚賴衣着,而該方面已納入承認事實、沒有爭議。

控方認為PW1證供並非如此薄弱、中段便不接納。

法庭終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作證。
————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7日 明天 9:30 再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2/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外聘代表:#林芷瑩 大律師
———
📍第一天審訊概要

辯方主問
📌基本背景
現年25歲、高級文憑畢業,案發至今於建築工程公司工作。
(呈上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公司雇傭合約等。)

📌當日行程
由中午3時在家出發,前往大窩口國瑞道公園足球場踢街波,車程45分鐘。到達球場後穿上保護裝備(即證物中之護膝及護脛),拆下長褲褲管後開始踢波。半小時後,其身體感到不適,因此到球場邊休息(被告本身有哮喘),於休息時查看手機新聞得悉銅鑼灣有示威活動。

📌等候女友下班
被告女友於時代廣場上班,原本打算於銅鑼灣附近公園等候女友收工(尚未決定好地點),其間致電女友不果,下午4點半便離開大窩口足球場前往乘搭地鐵。從地鐵廣播得悉不停金鐘及灣仔站,因此順著荃灣線到達中環站,再於J出口(遮打道)出站。甫步看見示威者後,便打算徒步沿行人路由中環遮打道行去銅鑼灣,於15分鐘後到達太古廣場。金鐘現場同樣多人,其間留意到情況混亂、危險,及聞到催淚氣體,遂繼續往灣仔方向前行。直至到達警總附近聽到有人大叫,便再向前跑到循道衛理香港堂一帶,再從灣仔莊士敦道離開。其後透過google map查詢路線前往時代廣場,當時位置於修頓球場附近(約5:40左右)。其後於灣仔道十字路口見到有示威者佔領街道,經地圖建議到了黃泥涌道休憩公園(約6:45左右)。禮敦道至黃泥涌道一帶,環境大致平靜。被告到達公園後立即致電予女友,但電話不通,只好等女友回電。

法官一度質疑被告「既然電話唔通,點解唔send message?」,被告指他們習慣致電溝通、加上,若女友見到有未接來電後會立刻回電。

在休憩公園裡,被告視線被建築物遮擋、看不到出面事況。他再次打電話予女友,電話不通,看電話新聞app於銅鑼灣區時代廣場附近的情況:示威仍然進行、警員正在掃蕩。其間公園內無人經過,亦無親眼目睹黃泥涌道的事。

📌呈上六張相片
被告指出自己在黃泥涌休憩公園的位置、公園出入口、望出街道等。

📌被捕情況
被告在公園約半小時後,出口方向突然有人大叫「催淚彈啊」,之後見到有4-5名途人爭相走避,被告立刻往黃泥涌道方向離開。其間看到整個路面都是人,當時他們往木球會方向跑走。當被告離開公園後4-5步,他被人從後撞跌,當刻不知道是誰。他遂向前仆倒、嘗試起身不果後,才知悉自己被警察推跌及拘捕。

📌證物
有2張八達通卡,黑色卡在工作時乘車用、彩色卡為私人用途。
電話有2張SIM卡,一張為工作之用、另一張為私人號碼。
單程票2張,特惠票在趕急下買錯、入閘機偵測到八達通有餘額,成人票則無用。
USB為工作用。
防毒面具為工作需要,沒有換袋習慣所以帶著。
2個護目鏡、手袖,為帶給工友使用。
泳鏡為游水之用,沒有執背囊習慣所以帶著。
白T裇本身打算踢波後換,但趕時間最後沒有替換。
6個口罩於地盤使用,以減低不適。
面巾踢波時用於束起頭髮,但拘捕時穿上原因是為了抺汗及束頭髮,在中環時帶上,但不清楚被捕時為何會在頸上。
————

控方盤問
📌被告工作時間
星期一至六上班、星期日休假。

📌患哮喘病卻沒有帶哮喘藥吸入器
控方認為被告有哮喘,應該會小心選擇運動及所去地方(不會去煙霧彌漫之地)。被告沒有帶上吸入器,因其屬於媽媽,故沒有隨身攜帶。

📌踢球
被告由中學到案發當日踢球約5年。被告的波鞋非釘鞋;控方質疑為何無著有釘的波鞋 (編按: 一睇就知無踢過波),被告指踢街場(硬地)無需穿著,但知道有人會著。有關護脛穿上方式,被告會先穿上護脛再上腳套。

📌示範如何拆除長褲褲管
被告庭上以1分20秒左右示範安裝褲管(被告指穿著更容易安裝,而庭上未有穿上)控方質疑被告踢波後有時間安裝褲管,卻沒有拆下護脛及腳套。被告指當時情況緊急,無時間除下;又質疑當時未能致電女友,情況屬不緊急(編按: 一睇就知無拍過拖)

📌褲的物料
控方質問被告為何沒有穿上運動短褲踢波,或帶多條波褲;被告認為該褲可以當短褲用,而且物料合適用於運動中。

📌工作裝備
被告工作時需要頭盔、反光衣及安全鞋;控方質問為何有些裝備會放於公司內,有此則隨身攜帶;被告指某類裝備會放地盤是為了方便工作。控方追問為何防毒面具不放公司;被告指物件屬個人用途,其他裝備(護目鏡、手袖)跟身是為派發工友用,擔心被盗。

📌非全新手套
控方質疑不是給工友用,被告不同意是用作參加非法集結。

📌很少留意示威活動
被告不知道銅鑼灣當天有大遊行(由Sogo出發往政總),於球場邊休息時透過新聞才得悉;被告不清楚什麼渠道能找出相關新年片段、且很少留意示威相關的活動。

📌交通情況
被告沒有留意交通資訊、沒有問地鐵職員情況,直至到達金鐘站聽到廣播後才得知列車不停金鐘及灣仔站。他最後選擇在中環出站,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在銅鑼灣或天后站下車;被告指要避開銅鑼灣示威人潮。控方質疑為何不乘搭其他交通工具或搭番地鐵。

📌出閘後
被告出閘甫打電話給女友,惟電話不通。出閘後看見中環情況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直接在中環等,被告指無想過示威會延續到中環一帶、加上第一次電話時經已商量好於銅鑼灣集合。被告曾想過上女友公司等她、或去時代廣場等,但他找不到路而打消念頭。

📌遠離示威活動的公園
地圖上有另一個較遠離示威活動的公園,控方質疑為何不在該地方等;於黃泥涌道公園無其他途人,為何不留在公園內。
————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8日 明天 10:00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好詳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3/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外聘代表:#林芷瑩 大律師

———————
審訊內容:第一天第二天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不否認非法集結的確於現實發生,但需要考慮「時、地、人、物、事」五大因素。控方未能合理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應判被告無罪。

📌時間
PW1作供時未能清楚說明當下時間,回答大多以「大約」來表達。唯一能夠清楚說明時間只有呈堂片段(法官質疑影片中所顯示的時間未必是事實,因為無證據可以證明)。辯方不否認片段中顯示之銅鑼灣一帶的確有示威活動,但片段無顯示到黃泥涌道一帶(案發地點)的情況。片段中所顯示之地與本案有一段距離,雖則兩者有相似,但懇請法官裁決考慮時,對呈堂片段所佔之比重應該相對較低。

📌地點
控罪所寫地點是黃泥涌道,不是禮頓道;而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稱「被告被捕是在禮頓道」。

📌人物
辯方認為PW1案發時觀察時間短(四眼交投),距離60米並有50多人在場;加上現場環境混亂,認到被告的證供不可信。辯方希望法官考慮證供的疑點,基於本案只有一個控方證人及一位被告,希望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物件
控方著重被告被捕時身上衣著,但被告證供上經已一一解釋。希望法官考慮該物件的合理用途;若真的參加非法集結,有關物件應該穿著及配備在身上,但事實上沒有、控方證人亦同意所有物件都在背包內。

📌事件
辯方覺得PW1可信而不可靠(即一個誠實證人可以是錯誤的),基於案發當下觀察時間短、距離遠、情況混亂,有可能會觀察錯誤。
—————-

案件押後至本年9月15日 2:30pm 區域法院裁決,其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裁決 #判刑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速報:
法官裁定PW1為誠實可靠證人,被告作供為自己開脫的說法均不可信,最後作出事實裁斷,現場有非法集結,被告參與其中。
‼️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16_2021.docx

因控方 #林芷瑩大律師 有其他案件處理,休庭至1130,屆時處理被告求情。

(按:#林芷瑩大律師 要處理的是以下案件,代表其中一🐶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被告不是帶領的角色
-參與程度低,工具只放在背囊
-禮頓道、黃泥涌道一帶CCTV反映有人破壞公物,但離拘捕被告的地方距離約100米
(控方後來補充有人投擲汽油彈,即被法官指正那是被告被捕後才發生😪)
-PW1的證供只說被告站在馬路,沒證據指被告作出暴力行為,嚴重性比同類型案件低
-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父母、姐姐、上司、舊同學撰寫,反映被告有良好背景,工作上進且獲上司賞識。被告孝順父母,對家人細心關懷,亦是家中經濟支柱,本性馴良。
-本來同案的兩名被告已獲首席法官同意分拆案件,希望法庭獨立看待本案案情。事發至今已兩年,被告和家人在期間已承受精神及心理壓力。

因被告已作供,法官不索取背景報告,但需時閱讀求情信,押後至1225判刑。

📌判刑
引用黃之鋒案對非法集結的量刑指引,如被告有否預謀、集結規模、暴力程度、被告角色、持續時間等......
法官指沒證據指被告有預謀、有暴力行為、煽動他人,參與集結持續時間不長,但集結規模不小。

量刑起點7個月,因被告良好背景扣減1個月。

‼️總刑期:6個月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16A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游德康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0929銅鑼灣

D3: 施(19)

控罪:
(7)D3非法集結
(8)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7)D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8)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黃泥涌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把鎅刀。

【14:37 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

【14:38 答辯】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認罪,存檔法庭

【14:40 控方宣讀案情撮要】

【14:45 明白及承認案情】
游官宣布由於被告承認控罪(1)及案情,控罪(1)罪名成立。法庭會就控罪(2)保留檔案,除非得到法庭命令。

控方呈上東網當晚新聞片段,片段紀錄了實際時間19:10至19:20之間於禮頓道及黃泥涌道一帶的集結及發展。

【15:30 暫時休庭】
游官需時整理思緒,押後30分鐘至16:00判刑。

【16:09 開庭】
游官再詢問幾時正式向法庭提出認罪意向。辯方回覆指是11月17日向法庭提出,而向律政司提出建議是10月20日。

【16:20】
量刑起點為判監9個月,經各項扣減後需即時入獄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