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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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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判刑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裁決詳情

D1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報告中表示,被告與家人關係和睦,自小成績優異,也活躍於不同的課外活動。對於本案,他已有深切反思,十分後悔自己的行為讓家人擔心。報告整體正面,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服刑完畢後,希望能繼續學業。雖然本案讓被告想成為註冊護士的夢想有所影響,但他不會放棄,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被告。

D2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報告中可見,被告沒有任何不良習慣,也沒有刑事紀錄。因一時衝動令身邊的人為自己擔心,深感悔意(*鍾官質疑哪一段見到被告深感悔意?認為見不到被告有承認做錯,只是因為家人擔心所以才內疚。辯方解釋,被告因失去自由明白應用合法方式表達訴求~)。報告總結被告已有深刻反省,更生機會高,辯方律師補充,被告的4項控罪為同一系列,因同一事件而衍生,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全部同期執行。

D4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被告的父親在整個審訊也有陪伴她,被告初嘗牢獄之苦,已經得到教訓,希望服刑完畢後能重新開始,好好照顧父親。本案規模小,案情相對輕微,沒有與任何警員發生衝突,而被告在本案也沒有實際的行為,希望法庭能夠因而輕判。

D5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辯方律師呈上4封新的求情信,分別為本人,父母、姐姐及社工所寫:被告深感悔意,了解自己的過失,對家人感到內疚。在還押期間,希望能夠完成final year project,明白自己或需延期畢業,但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希望服刑完畢後再繼續學業,成為精神科護士;父母和姐姐在其還押期間,每次探望也感受到她的悔意,相信不會再魯莽行事;社工表示被告感到十分內疚,日後會三思而後行,不會再做出違法的行為。

辯方律師呈上一單區域法院,關於蒙面法的案例(DCCC362/2020),其量刑起點為6星期,本案為非法集結非暴動,希望用更輕的量刑起點。

法庭表示考慮了整體因素(求情信、背景報告、辯方求情及上訴庭的指示),不會有任何減刑因素(*鍾官說了一堆上訴庭的指示,恕不逐一道出~結論就是,上訴庭表示要針對是否對公眾造成影響,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不應考慮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等等~而本案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多過警方,有人破壞小巴站牌,影響交通,已破壞社會秩序。而D1、D2、D5有參與堵路的行為,D4在現場出現已有鼓勵他人的作用~)。

法庭判刑:
D1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3個月
頭兩項同期執行,第三項分期執行
‼️總刑期7個月‼️

D2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6個月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個月
頭兩項同期執行,後兩項同期執行
‼️總刑期10個月‼️

D4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D5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
直播員按:
審訊至今感受到親友們對各被告的支持,相信有著你們的陪伴,對他們也是一種力量,在此願各位平安順利~
「留低的與重生的 也在這邊~即使費時一點 即使快樂不輕易~最後仍可遇見」這段歌詞送給你們❤️
共勉之~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013牛頭角 #不服定罪上訴

👤雷(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後被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

📌上訴理由:原審裁判官是否有合理基礎裁定被告的傷人意圖?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時皆確認,堵路現場沒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即使假設被告與附近示威有關,沒有證據證明他是暴力示威者,有意圖用雷射筆來傷人。

原審裁判官不信納被告稱雷射筆為工作所用的供詞,但雷射筆沒有工作用途是否就等於被告必然有傷人意圖?

📌答辯方回應

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有用過雷射筆,或者現場曾經有人用過;被告視之為傷人工具便已足夠。

被告承認在觀塘官立小學已在逃跑,該位置離地鐵站不遠,亦在警方的驅散路線之中。根據被告出現的時間與地點,加上他供稱在當日下午已知該位置有示威仍選擇前往,而且其容量不大的斜孭袋內有黑手袖、面巾和口罩,原審裁判官有足夠基礎作出被告意圖以雷射筆傷人的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0930宣判,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1013牛頭角

雷(33)
🔴曾還押10日以索取報告🔴

上訴人:#蔡穎德律師事務所 #崔浩泉大律師
答辯人:律政司檢控官 #黃恩寧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經審訊後被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定罪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本年11月15日上訴申請聆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647

上訴理據有二:
(1)裁判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指涉案鐳射筆為他日常工作所用的工具;
(2)裁判官錯誤地指上訴人攜有涉案鐳射筆具意圖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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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沒有宣讀判詞,判案要項如下: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就上訴理據(1):
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決,除非她邏輯上犯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

就上訴理據(2):
就此項控罪,控方只需要證明上訴人將管有的鐳射筆用作傷人的工具,實際上他有否使用,並非控罪的元素。裁判官信納上訴人存心攜帶鐳射筆前往現場,而事前他亦知道警員有機會出現,他所擁有的<物品>,明顯地是在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的追捕、辨認和反抗的工具。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判官表示事發時,上訴人所攜帶的鐳射筆不是作正當用途的,信納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鐳射筆是供他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這也非不合邏輯。

判詞全文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5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5
2022.08.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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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吳(21) #不服定罪上訴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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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提訊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周(5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廖,杜(21-27) #提訊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陸,蕭(20) #審訊 [2/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張(20)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14:45 (不設旁聽)
👥梁,鍾,郭,許,馬,嚴(20-28)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15-20) #審訊 [16/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25)🛑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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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19)🛑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違反感化令 (#0621警總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6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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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提堂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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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13名被告(15-31) #審訊 [1/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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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3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8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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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45
👤吳(21) #宣佈判決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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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1/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11/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羅(1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拒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除謝,*,曾外其餘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裁決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3項襲警)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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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蔡(19) #提堂 (#20200701灣仔 違反公安條例 違反警隊條例)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何慧嫻裁判官
🕝14:30
👤朱(19) #續審 [2/1]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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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譚(27) #續審 [3/2]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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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4/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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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824大圍 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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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六庭 💩律政司司長 訴 黃學禮/前沙田區議員(29) (#證案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移除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不是聲援
1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14: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非公開)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109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