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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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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4/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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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重開案情
法官指於昨日所收到的申請,並不合符司法程序及法律原則,因辯方大律師沒有提供資料予法庭考慮(如片段何時獲得,從哪裡獲得,為何不在PW1時播放並盤問)

法官重申重開案情,是極不尋常的做法

案件押後至控辯雙方準備好。

按:法官嬲到掟筆

1042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與親屬交代後,決定 作任何申請,繼續結案陳詞部分

法官提醒辯方有責任考慮案件,但要從正式及合符法律要求的申請,若有如此申請,法庭必然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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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法官提出以下觀察:

認人證供在不同時間加了很多事情,固然是有問題,但本案與其他案件不同,控方有片段用65c呈上法庭,這使該些片段成為不可爭辯證供。再把不可爭辯證供在法庭上播放,只是為了對各方公平,讓眾人可對法庭疑慮作解釋。

對證人公平而言,法庭需指出證人沒有以手袖為認人基礎。

辯方回應:
即使PW2,3 對事件描述也不太清楚,要到第五次先描述到。

法庭質疑是否須依靠證人辨認?
片段及被捕後照片都是65c下呈上法庭。

法庭指出證人是否需要像逐格播放的片段般作證?

辯方回應:
同意法庭的意見,但指出控方所指控拒捕是「轉身推果下」,而非其他時段的指控,而指控的時間點,是沒有片段的。

對於「用雙手推」,這證供是否穩妥,證人連被告轉身轉哪方向都記不清楚,證人證供是否如此確實,是有爭議的。

控方回應:
法庭可根據其衣褲鞋作辨認,而其當時身穿的褲有特徵:「束腳」。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030於區域法院裁決,期間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裁決

⚪️ 本直播隱去部分資訊

A2: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1047 宣讀裁決

📌 裁決
A2 面對一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控方指被告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及承認事實,呈為 P1。法庭其後讀出 P1,此處不重覆。
雙方主要爭議是 A2 的身份。法庭其後重覆PW1的證供,當中包括PW1及四名人士之間的掙扎過程,並於掙扎之中用10至15秒見到男子A(被指為A2),之後PW1指於警車上見到男子A。法庭其後覆述 PW2及 PW3的證供,大概指A2於被捕前的掙扎,以及被柙送至警署時候的案情。

🧷 指引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A2 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而他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這行為作不利他的推論。由於A2爭議身份辨認,法庭再指出就身份辨認相關的指引。

🧷 證供分析
就 A2而言,法庭指控方所指出的與PW1所作出的證供有不符合之處,而辯方就辨認身份引用了兩宗不同的案例,法庭其後引述兩段判詞。
辯方對 PW1的證供存疑,指他在不同時間辦認男子A的時候,所給出的證供有矛盾的地方。法官對這看法表示不敢苟同,並指PW1早在最初的供詞已經有詳細記錄男子A的外貌。法庭舉出男子 A與 A2之間的吻合之處,並指即使兩人衣服相似,但是要在數分鐘內在同一條街道找到有同樣衣著的人,可能性是零,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男子 A 為 A2。法庭同時接納PW1的證供。

法庭其後反駁辯方就PW2 及 PW3的質疑,並完全接納兩人的證供。
法庭其後再反駁辯方指 A2 沒有推開 PW1的說法。

法庭指控方舉證已經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A2罪名成立。

📌 判刑
辯方將呈上求情信,以讓法官閱讀。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1430時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更生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A2 需要還柙候判。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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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 14:30 作求情及判刑,早前已還柙索取背景報告,更生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陳(17) #1013旺角
🛑已還押23天🛑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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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潘淑瑛大律師代表。

📌求情信:

辯方再向法庭呈上多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親撰的。

謝沈智慧法官引述被吿在求情信中表示被捕後患上情緒病。謝沈智慧法官指理解是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患上情緒病,但後來又犯下本案。

辯方指當時被告被捕後忽略法律後果,糊塗下再干犯本案並患上情緒病。

謝沈智慧法官指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在2019年9月見心理醫生,可是在10月時仍在沒有意志和動力下干犯本案。

謝沈智慧法官再指被告在不能睡覺、不能進食、家人身體抱恙的情況仍然參與示威。

辯方同意並修改上述説法,即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已患上情緒病。

謝沈智慧法官指政府在2019年9月4日宣布撤回「逃犯條例」,且會在案發後幾日會交上立法會表決,然後被告即使看到這結果後仍然犯案。

辯方指當時可能仍有其他可影響因素。此外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堵路,當時他可能沒有考慮周詳而干犯本案,也可能沒有清晰的訴求。

謝沈智慧法官詢問被告是否知道「逃犯條例」中的細節,若果不知道為何要反對。

辯方指不知道被告的個人理由,他只是執着參與集會,若有智慧意見協助可能會不參與。即使他有參與集會,他之後會協助清理場地,可反映他是無私,盡力付出的人。

📌刑罰選項:

辯方指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但被告希望法庭能判處他短期監禁,因為他希望能盡快完成學業,幫補家計,彌補對家人的愧疚。

謝沈智慧法官詢問法庭在109A條的限制下,即使本身有酌情權,但有甚麼因素可以令法庭「迫不得已」判處被告監禁。

辯方指這是被告對辯方的指示,被告希望盡快可以完成服刑,肩負養家的責任,且認為自己不需要接受進一步的監督。

謝沈智慧法官總結辯方立場,若果法庭不判處被告短期監禁,辯方希望可以判處他進入更生中心。

📌加刑因素:

辯方指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案,他難辭其咎。

謝沈智慧法官指這是加刑因素。

📌補充:

辯方希望法庭也能在判刑時考慮一系列能印證被告品格良好和願意肩負責任的求情信。

辯方續指被告曾為了家庭而放棄到外國交流的機會,此外他過往的工作表現獲前僱主欣賞,願意在將來續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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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10月20日14:30判刑,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判刑日子已更改如上(7/10/2021 17:58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013旺角

⚪️本直播隱去首被告的資訊

👤陳(17)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604

求情: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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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次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出,次被告為品學兼優、關愛家人的學生,報告顯示被告較適合入更生中心。雖然被告表明希望短期監禁,但法官認為被告因另一宗案件被捕後,仍然干犯本案,故需要更生及教導,終判處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