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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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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A1:楊(25) #劉偉聰大律師
🙎🏻‍♀️A2:湯(20) #吳珞珩大律師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2) ❗️(已認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NUT;型號PT-668)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 🎉
控罪(1) 暴動罪,兩人罪名均不成立。
控罪(2) 罰款$2,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控罪(3) 湯小姐罪名不成立。

*批准A2的訟費申請。

🔽裁決理由大綱🔽
https://telegra.ph/DCCC512-2020-VERDICT-08-23

DCCC512/2020 [2021] HKDC 1060官方裁決理由書:
控罪(1) 暴動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7&currpage=T

控罪(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5&currpage=T

訟費申請判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6&currpage=T

11:29 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1/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D4代表 #梁漢祺大律師
D6代表 #黃立煒大律師
D7代表 #吳珞珩大律師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士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由於法庭早前已為D4頒下匿名令,因此於審訊期間只能以H或第四被告稱呼D4。

控方需要傳召7名證人,當中1位是專家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約2.5小時片段要播放,分別為警方拍攝片段、崇光百貨和金百利商場的CCTV 片段。
辯方各被告合供有5名辯方證人。

除D6承認控罪(6)外❗️,各被告否認其餘控罪。

1037 休庭半小時,以便辯方先檢視證物。

🗒承認事實(P1)
1.(a)2020年1月1日約2010時D1於崇光百貨外被警員截停
(b)同日D4於軒尼詩道被警員截停
(c)同日D5於軒尼詩道近513號外被警員截停
(d)同日D7於軒尼詩道近505號外被警員截停
2.同日晚上女警15845獲上級授權於渣甸街、怡和街、軒尼詩道崇光百貨一帶以警方攝錄機進行拍攝,其間攝錄機運作正常,準確反映當時情況,影片呈堂為P2。
3.崇光百貨其中一支CCTV鏡頭指向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另一支指向東角道與怡和街交界。上述CCTV案發時運作正常,片段能準確反映當時情況,影片呈為P3a及P3b。
4.金百利商場其中一支CCTV指向記利佐治街、軒尼詩道、怡和街一帶。上述CCTV案發時運作正常,片段能準確反映當時情況,影片呈為P4。
5.2020年1月1日約2348時女偵緝高級督察Glady Ng以非法集結罪名拘多名人士,包括D1及D2。
6.D1被捕後被帶到香港仔警署。2020年1月2日約0012時偵緝警員10077於該警署內接手處理D1,並於0221至0227為D1進行搜身。約0230時從D1檢取屬D1的下列證物:
一部Iphone連sim卡(P5)、一張個人八達通卡(P6)、一個黑色背囊(P7)內有一把約16cm銀色扳手(P8) 、一頂帽(P9)、36支生理鹽水(P10)、一把黑色哨子(P11) 及兩個內有大量間餐廳代用卷信封(P12,13)。約0307時警方為D1拍攝被捕時衣著的相片(P14[1-4] ) 。
7.D2被捕後被帶到香港仔警署,2020年1月2日約0010時偵緝警員9184於該警署內接手處理D2,並於約0300時進行搜身。約0406時從D2檢取屬D2的下列證物:
34條索帶(P15) 、一張八達通(P16)、三星電話連2張sim卡(P17) 、諾基亞連2張sim卡(P18) 電話各一及sim卡、一部傳呼機(P19) 。約0350時至0353時警方為D2被捕時衣著的相片(P20[1-4] )。
8.2020年1月1日警員14606於軒尼詩道對D4搜身及背囊( P34 ),搜出一個黑黃色鎚仔(P35) 、一對游鏡(P36)、 一隻手套(P37)、一個口罩(P38)及一部電話(P39)。警員14606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D4。
9.2020年1月2日D4被警員帶上車輪送到北角警署。
10.2020年1月2日約0533時偵緝警員14606將D4及隨身身品交偵緝警員9944接手,0538時偵緝警員9944於北角警署臨時羈留中心為D4搜身,檢取了(P34-39)及D4身穿的衛衣短褲運動鞋(P40,41,42)
11.高級督察賴仲文(音)於軒尼詩道近505號外以非法集結罪拘多人,包括D7。D5及D7被帶到北角警署。
12.2020年1月2日約0656時偵緝警員8710於北角警署接手處理D5偵緝警員8710於約0723時檢取了D5身穿的黑色外套、黑色短袖衫、黑長褲、黑色鞋(P43-46)、黑色背囊(P47) 內有一個鉗(P48)、一串六角匙(P49)、一個防毒面具連過濾罐(P50)、一個眼罩(P51)、一個黑色頸套(P52)、一頂黑色帽(P53)、一對手袖(P54) 、一隻手套(P55)、一對手套(P56)、一部華為電話連sim卡及機套 (P57)。
13. 2020年1月1日約2110時警員9556於軒尼詩道近525號外以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D6,2337時警員9556將其帶到北角警署。
14.D6於2020年1月1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崇光百貨外沒有電訊管理局局長批出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6因而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6於首次答辯是認錯。
15.上述證物檢取至審訊間一直由警方保管,沒受到不法干擾。
16.各被告人沒有刑事記錄。

1116 控方表示與辯方商討後認為先播片再傳召證人較為合適。

播放P3A,崇光百貨其中一組CCTV片段,時間是1843至2013。片段顯示由崇光正門指向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情況。

片段無聲,主控亦無評論任何情況或暫停要求特別留意啲咩…裁判官頂咗20分鐘先問仲要繼續睇重覆嘅畫面落去(畫面一直係有人鍊,有人喺軒尼詩道路面向灣仔方向行) ,問控方會唔會選擇以快鏡播放或直接跳去關鍵時刻?控方解釋需要留意個變化過程。

*部分畫面記錄,未於庭上指出*****
1902 畫面所見只有少量人仍然係馬路
1927 近希慎正門疑似有催淚彈,隨即見警方從灣仔方向推進至崇光外。其後有水炮車EU車等駛入渣甸街
行人照所過馬路,警員未有阻止
1945 希慎外見催淚彈
2000 人群向灣仔方向移動
2010 人群跑向灣仔,隨即有警員從怡和街灣仔跑
*部分畫面記錄,未於庭上指出*****

1253 播完P3a

===============================
下午進度

午飯後,控方改變立場,再次依賴崇光百貨另一組CCTV片段(P3b) 。

播放P3b,崇光百貨的另一組CCTV片段,時間為2000至2013。片段顯示由崇光百貨東角道指向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的情況。

播放P4 金百利商場CCTV,時間為約為2000至2016。
片顯示由金百利商場東角道指向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的情況。

播放P2 由女偵緝警員5845 現場拍攝的片段,時間1933至2020。除頭幾分鐘於渣甸街與軒尼詩道交界行人路拍攝外,其後大部分時間都是站於怡和街馬路上向軒尼詩道方向拍攝,最後幾分鐘則跟隨防暴警員推進至希慎廣場外。

控方將會依賴的片段播放完畢。

辯方律師要求控方可指出控罪(9)所指非集的時段,以便辯方抗辯,亦避免出現重覆檢控的可能。
辯方認為片段顯示有多於一場非集,原因是基於片段及案情撮要均顯示人群在施放催淚彈後已散去,認為控方不清楚指出非集的時段或對被告人做成不公。例如,以三條非集控告,部分被告人或會承認參與了某一場不涉暴力嘅非集,但就為較為暴力的非集抗辯。
控方則只非集難不似其他罪行般於定點進行,非集有其流動性。
裁判官指多少場非集不是重點,無論多少場控方仍方需滿足非集的罪行元素才可罪成。
裁判官提示辯方仍可於中段或結案陳詞中提出相關睇法,但如果正式作出申需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將於明早1000同庭績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 #李俊文法官 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於2022年9月16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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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彭指答辯方入予法庭案例的是區院案,仲要係暫委法官,作用有限。

🔹申請方補充陳詞:
📹控方播now片段約20:03 - 位置軒尼斯道菲林明道交界。見水炮車由西向東推進,20:16見近史釗域道,大部份商店關門,地上有縱火。(按:聽到叫1212,20:19見水炮車射水人羣四散逃跑

📹播被告逃跑片段 20:01
位置:一哥點故(音)灣仔道出軒樂里摩利臣山道。指見被告在地執野,跑了約十秒不久被幾名防暴推落地,當時身穿黑色衫褲。

申請方指裁決無罪有悖常理,原審法官怱略考慮了一些有關證據,如身上背包有一般示威者物資,如頭盔、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也身在暴動現場邊陲位置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另一方面法官考慮了一些無證據基礎因素如可能金鍾走來。

至於控罪管有雷射筆對PW5可信可靠性之懷疑不合理是錯誤評估,證人有解釋沒警誡雷射筆,控指pw5 誠實回答自己無警誡,申請方認為8月為示威活動早期,未有對雷射筆作功擊上的定義,指無警誡為合理。

🔸答辯方補充陳詞
原審時沒同意背包內物品是被告,法官追問下同意也沒有爭議物品。至於灣仔道也非唯一逃跑路線。
法官反指警方0817推進3分鐘後被告便由橫街跑入灣仔道,同一班相同衣著人士一起跑同一方向,身上物品等一連串環境證據一併加起考慮可作合理推論,而且具壓倒性,再者被告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隨人跑去削弱推論,

官質疑原審法官拆開分析,去達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續指應考慮疊加效應。同一式樣跑過,何不能諗同軒尼斯道暴亂有關係呢,亦無證供予考慮其他可能性。見不到原審法官有一併考慮所有環境證據。

1055 時彭官休庭 案件押後至1430 繼續

原審裁決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566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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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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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