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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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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判刑 PART 1
🔴 3名被告已還押超過14個月🔴

A1: 郭 (17)
A2: 魯(17)
A3: 呂 (17)

控罪:
(2) 串謀刑事恐嚇[所有被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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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管理
上次法庭要求被告財物表物件,控方今日指當中多數為身份證明文件,並不特別。辯方確認,當中未需要進一步陳詞

⚪️ 第二階段求情

📌 A1 代表律師陳詞
就着年紀問題,他2004年7月出生,所以今日已有17歲,當中有重要性,因為若他是這年紀,則不適合進入教導所。
報告指A1 有離開過學校,但A1 有指示指他未有離開過學校,他有上網上課程,因此這是一個誤解。

報告建議A1判入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接納。法官指A1 於還柙期間多次違規,A1代表律師確認這些是事實。法官接着數出所有發生違規,並指「我未見過咁嘅背景嘅人,喺還柙期間竟然做咁多違規嘅行為......咁我要反問兩句,第一,係為乜?第二,係搏乜?」

A1 代表律師則指這些事情發生於還柙初期,於後期已有改善。法官則指這些改善可能是歸咎於懲教人員的教導。A1 代表律師指A1已有改善,希望法庭允許他繼續作改善。法官指A1 的行為是膽大包天,因其他還柙人士都未有作出相關行為。法官重申,面對未成年人士判刑,需要考慮更生及阻嚇作用,但A1守法意識薄弱,更生作用被減少,需要更著重阻嚇作用。

A1 代表律師認為他已被還柙逾年,已有教訓。法官回應,不能說還柙逾年便要放人,法官本以為A1 大多是「乖乖仔」,會「痛定思痛重申做人」,但A1 實在太多違規行為。法官接着指出A1 當日的行為,有機會是想用刀傷人,若非則不會帶刀出門。法官指如果是A1 的控罪是有意圖而傷人,「起碼都五年啦,點會三年兩年半算數呢?」A1 代表律師指若要判監,他要索取A1 的意見,需時約30分鐘。
法官最後指出,先現聽其他律師陳詞再押後,而還柙中的違規情況在其他被告身上亦有發生。

📌 A2 代表律師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A2,有關報告指教導所不適合。A2 代表律師指報告中的違規行為是錯誤的。
法官指A2 於還柙期間A2十分年輕,已有如此多違規,令法官想到更生同懲罰或會有違返,更令法官要考慮判監。A2 代表律師指更生是令被判刑人士明白紀律,而勞教中心的SHORT SHARP SHOCK (SSS)能令未成年人士明白紀律要遵守。

📌 A3 代表律師陳詞
代表律師指他已將報告解釋予A3,有關報告內容準確。A3 有三次違規,其實也是相較輕微,分別為管有其他獄友的書籍,未經批准而剪髮,及被發現管有朱古力。代表律師希望法庭接受A3違規十分輕微,就如「上堂犯吓規」。A3 代表律師認為勞教有兼及更生及阻嚇的共同目的,因此他認為勞教中心是適合A3 的。

另外,A3 代表律師指若因為還柙不守規矩就要考慮提升阻嚇作用,則如同對還柙期間的行為作出處罰。法官指,A1及A2 的行為的確令法庭質疑他們更生的需要,是「一層一層推上去」的。

A3 代表律師最後指上次索取的感化官報告正面,再加上被告已還柙一年多,因此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判A3 入勞教中心。

📌 法官對公眾人士的警告
其後法官望向公眾席,指「今日坐無虛設,我要提醒公眾人士...呢度係刑事審訊法庭...要尊重規矩。唔好望左望右,見到同路人,就以為可以大聲喧嘩...就算個官喺度,個官唔喺度,三十二庭都係刑事審訊法庭,唔係一個廣場,任你哋喧嘩。有任何不適當行為,就係藐視法庭。」法官最後指,若到時有任何刑罰,則不要說法庭無作過提醒。

📌 A2 代表律師補充
他補充A2 家中的狀況,並只其母親身體狀況不佳,而A2 亦十分愛其母親。因此希望法官考慮A2 雖然多次違規,但反轉過來,他也擔心媽媽的狀況。
法官問「佢點照顧媽媽」,律師回「多個男仔,家務能有幫助」法官再問「係咪真係咁做」律師回這個到時才會知道。
A2 代表律師指經勞教操練,能有阻嚇作用,對某些人而言,更比監禁有更大作用。這些正正是A2 需要的。

📌 A1 代表律師補充
報告中有指出A1 在還柙期間可以「behaved」,而到勞教更生是適合管理他的紀律。

📌 判刑
法官認為現時的陳詞已是足夠,並不需要押後予代表律師索取指示,押後至今日1130作判刑

1038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判刑 PART 2
🔴 3名被告已還押超過14個月🔴

A1: 郭 (17)
A2: 魯(17)
A3: 呂 (17)

控罪:
(2) 串謀刑事恐嚇[所有被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控罪詳情按此

1131 開庭

📌 判刑判詞
🧷 簡單控方案情
三位被告被控串謀刑恐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均認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有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控方案情指PW1 及PW2 是九龍社團聯會義工,他們當日在案發地點派發傳單,他們支持國案法及反對港獨。警方有派人手維持秩序。1530時,三名被告見到街站,並向他們叫「最暴力係你哋,翻大陸啦」,隨後離開。1600時,他們再次到達,並跟PW1 爭執政治,被告靠近PW1,並用手放至腰間位置,PW1感害怕,於是按動警報器,而三名被告則逃離案發地點。警員接報到場,成功拘捕A1,並找到他們身上的菜刀。A1在被捕時表示「我淨係諗住袋吓刀,兇下人」。而A3 之後被拘捕時,指出「A1話要一人一把刀,嚇吓佢哋」法庭覆述三名被告被盤問時作出的內容,此處不詳列。

🧷 求情
就A1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與家人同住。他們由於政見問題干犯本案,並無預謀。他們都是想恐嚇,並無打算傷害任何人,現時已還柙14個月,希望輕判,更呈上自己及家人及學校校所寫的求情信。
就A2 而言,他當時只有14歲,與家人同住,無案底。A2 代表律師呈上自己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他的父親與老師有到場支持,而A2 亦曾以照顧母親理由到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就A3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無案底。他自被捕一直還柙,A3代表律師呈上老師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A3有悔意,犯事是因朋輩以及社會刺熱氣氛。A3 有自我反省,有陪警方找回案發菜刀,他的父母與老師有到場支持。

🧷 判刑

三名十七歲中四學生都是在香港成長的年青人,沒案底。於暴力橫行的2019年,他們犯下嚴重刑事罪行。對三名被告及他們家人,以至整個社會,都是可悲的。從案情而言,他們沒有因爭執而用菜刀行兇傷害女事主,是萬幸。大家想一想,如果兩名當事人沒按警報器,如果三名被告最後動粗,如果有一名被告一時衝動,使用菜刀,殺害女事主,分分鐘三名被告甚至會被控誤殺或謀殺。沒有發生這是萬幸,但法庭不同意他們是一時衝動。明顯地,三名被告都是伙同犯案,型格一樣。他們帶備菜刀,是準備用菜刀傷害他人。他們有沒有突出菜刀到事主面前是另一回事。
若被告們被控傷人17,法庭本大可不需索取報告而直接判監。他們的行為不只是表達自己政見,更是禁止他人表達政見。他們是認為自己有言論自由,而禁止他人有言論自由,更想用菜刀達到這目的。

法官反問,是誰人推波助瀾,令三名被告負出沈重代價,要承擔刑事訴訟的結果?一個人犯案並非一人當,而是要整個家庭承擔「一時衝動」犯下的罪行。而暴力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接着法官說出三名被告的求情內容。他們都明白自己行為的錯誤,明白自己行為加重社會不安,並為此致歉,對不起當事人及家人。

法庭指,他們要因自己衝動面對刑責。幸運地,他們沒有一錯再錯犯下傷人罪。他們有共同目的,因此有共同刑責。世界沒有如果,但如果三名被告能當時息事寧人,事件便不會惡化,如果A3 沒有在A1 家中拿刀子,如果A1 不允許他們拿取刀子,如果三人沒有和議去恐嚇別心,如果事件就此平息,他們便不會在法庭接受刑責。他們以為有刀子,便能霸凌別人。

就A1 而言,他學業一般,有參與示威活動,事發當日被捕,還柙期間多次犯事。報告指他沒有任何計劃,只是要求輕判。
就A2 而言,他於還柙期間有犯規,報告指他的散漫性格缺乏認知,導致犯案。
就A3 而言,他有時會不上課,於還柙期間有犯規。

報告均建議三名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並指出他們的守法意識薄弱。

法官認為,三名被告認為自己可以以武力表達意見,現在就要就非理智行為負責。他們沒有前科,他們沒有深深悔意,在還柙期間犯規,令法官想到更生概念是否需要作出改變。然而最後考慮到認罪協商及報告建議,決定從輕發落,維持以更生目標判處控罪的刑罰,判處他們進入勞教中心,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 法官對被告們的話[節錄]
法官要求三名被告起立,並指「法庭有嘢講你聽,你要知道你嘅幸運,先會珍惜機會,可以反思,痛定思痛。好彩咩呢,控方無告有意圖傷人罪,法庭可以唔攞報告直接判坐監。三個人攞三把刀,好似黑社會咁,俾我會判五年以上。你哋當日係因為警報器驚咗走人,如果唔係分分鐘上原訟庭審訊㗎喇。你哋十七歲仔,大把世界要搵,照顧家。A2申請保釋用照顧媽媽做原因,係咪呢?你知我知。唔好自以為是,受害係你家人,同路人街外人叫你哋撐住。諗諗,撐乜嘢先。受傷係你喎,前途盡毀係你喎。係咪兇女人就係正義呢?千祈唔好再誤入歧途,世界好複雜。」


📌 判刑總結
A1 :判入勞教中心
A2 :判入勞教中心
A3 :判入勞教中心

1214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