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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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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4昨晚身體不適,今日缺席聆訊

傳召A13辯方證人 伍先生 *品格證人
A13中學老師(中三及中六)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主問

現為中學教師,在校內擔任訓輔組及學生事務組成員的職務。

印象中A13不曾就著訓導或者輔導方面需要其協助。

📌展示成績表(D13-1)及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證人表示學校對於操行的評級分別為A至F,綜觀A13六年中學的操行評分皆在B-至A。至於成績表中的評語,則是由班主任綜合科任老師的意見後提出,綜觀A13六年的評語,都是正面的,箇中都是形容其為人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積極參與校內外活動、勤奮認真等。

證人形容A13為小心謹慎的人,A13在學校裡面有參與課外活動例如班會的財政、棋會的主席(S3-S5),尊敬師長(對老師有禮貌),與同學相處融洽(因身型因素會被嘲笑,但不會因此記恨,甚至會自嘲),課堂表現偏向文靜。

A13在中五全年共記缺點三次,透過學校的功過相抵計劃成功抵銷缺點兩次。證人指出此計劃供因輕微行為(例如違規使用電話)被記缺點的學生透過向師長申訴(?),從而抵銷缺點。

證人相容A13品性溫和(在通識科的課堂討論裡面不曾表露出偏激的想法和表現)。證人任教A13通識的年份正值2014雨傘革命,在課堂中少不免會有相關的簡單討論,證人形容A13跟其他同學討論的時候相對而言都是比較溫和的,不曾表露出要用暴露/違法的手段。

證人與A13在畢業後尚有聯絡,同學聚會有時亦會叫上證人,一年大概有一兩次聚會。證人形容A13在反修例活動中的角色是和理非。

證人表示案發翌日(0729)凌晨得知A13被捕,突然收到同學電話通知A13被捕,當刻十分驚訝,因為其認知裡的A13並不會作出一些會導致被捕的行為,並形容A13沒有訴諸武力的傾向。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A13畢業後兩人的接觸只有聚會,聚會的規模大則十多人、小則四五人。證人得知A13中學畢業後升學就讀IVE的遊戲軟解設計有關課程,然後就業。

證人指出A13畢業後兩人除了聚會外,還會有訊息來往。兩人會討論A13工作有關的事情,私生活則沒有,兩人亦不曾討論過社會事件。

控方指出證人認為A13是和理非的理論並非來自兩人親身的討論,證人表示透過其Facebook/Instagram亦能得知其政治取向/看法。證人指出從社交平台可以得知,A13反對政府修例的做法,亦不滿意政府處理民意的手法,但實際的貼文內容/言論則不記得。

法庭關注證人會否與畢業後的學生聯絡,證人曾任教約500名學生,截止現時社交平台上大約有追蹤百餘人。

📌展示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中一全年中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戒急躁;中二亦有類似(戒急躁)的評語;中三下學期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中五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加倍努力,打回基礎;中六通識科不及格

證人指出自己在A13中三時才開始任教,所以對中一、二時的A13並不認識。控方質疑多年班主任的評語跟證人形容的A13有衝突,證人指出班主任如何選取及解讀老師評語是不得而知的。

控方質疑A13中六的通識科不及格,證人表示確實不滿意其考試表現。

證人並不知悉A13被指控案發當日身上有何裝備,控方指出A13當日身上的裝備包括護膝/護肘、護脛,雙手上戴有冰袖。證人指出身上有冰袖合理,表示「遊行曬、要擔遮㗎嘛」。控方指出A13被捕時四肢上有保護裝備,然而和理非並不需要這些保護裝備。證人指出去遊行示威每人會帶不同的東西,並表示「我自己唔會戴啦」,唯自己並不能代表其他出席遊行示威的人士。

控方質疑和理非並不會帶手套、護膝/護肘、手袖、護脛出席示威活動,詢問此會否動搖證人對A13和理非的評價,證人表示不會。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覆問

證人表示印象中不曾見過A13在社交平台上有任何美化、鼓勵、認同暴力的言論。辯方指出中五的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的評語裡面有「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中六則有「有承擔責任能力」,證人指出從中可見A13期間是有進步的,兩年間同一位班主任的評語也從建議到正面評價。

證人澄清在盤問時曾表示不滿A13中六時通識科考試表現,證人表示不滿意考試表現並不代表不滿其課堂表現及質疑其學習成果。

證人指出攜有磚頭、汽油彈此類可作為武器的物品顯然並非和理非所為,但至於護膝、護脛此類可以作為保護用途的裝備,則不會與和理非的身分有衝突,皆因當時香港社會狀況混亂,市民外出亦有憂慮,攜有保護裝備也是可以理解的。

-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五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7/50]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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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承認事實提及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一隻光碟(P81),所有影片都擺放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控方表示審訊期間一直使用P84播放影片,而不曾使用P81。而警長之後原來有另外將一些額外的影片(例如P81OS21大紀元時報影片的高清版本)儲存在P84內,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處理相關議題。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陳詞指辯方今早才得悉此事,並會反對相關申請。

#練錦鴻法官 聽畢後表示「押後一陣攞指示」並掟筆,在沈大律師陳詞期間起身離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代表辯方反對申請,指出在承認事實P94第六十二及第六十六段中,雙方同意的是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三隻光碟(P81),證物P63-83都儲存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然而,辯方不曾同意過任何高清片段的呈堂。法庭有酌情權,這個酌情權要在特殊的情況下方能行使。而今次事件為控方單方面的缺失(omition),與辯方無關。#練錦鴻法官 質疑即使批准控方申請,屆時情況亦是可以補救的,而不會造成對辯方而言不可補救的不公義。

辯方回應指出雙方結案後,這情況下是辯方得到了一個漏洞/利益,而該利處理應屬於被告。辯方質疑若今日開了先例,相關情況將會沒完沒了。

📌裁斷

#練錦鴻法官 指出批准控方申請重召相關證人作供,並指出辯方屆時可再次盤問或提出其他申請。

-休庭十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7/50]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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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讀出相關警員的供詞

PW66 警署警長50522鄭穎聰於2021年8月14日1700時錄取的證人供詞呈堂為P113。

PW66現時駐守機動部隊。

供詞內容大意如下:

2019年開始兼任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數碼證據工作。

本案中負責協助主管下載網上片段,其後主管表示當中有一段片段影像不夠清晰,要求其以高畫質下載相同影片。之後使用政府手提電腦在2019年10月17日登入社交網站以1080P下載相同影片,同日0850-0855將上述檔案燒錄至主光碟。同日0908時將主光碟封存在放干擾財物封套(P115)內,將交給偵緝警員11691(PW65)保管。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於2021年8月14日1700時錄取的證人供詞 呈堂為P114。

供詞內容大意如下:

早前接手光碟及外置記憶硬碟,當中有不同片段。之後為方便調查,便將影片儲存在外置硬碟內。於2019年10月17日0910時,從偵緝警長50522(PW66)手上接收一隻主光碟及工作碟。同年11月13日將影片複製至工作硬碟,2021年6月4日按照案件主管的指示將影片燒錄在一個全新的外置硬碟內(P84)。

辯方沒有盤問,故不需傳召該兩位證人

🌟#練錦鴻法官 關注辯方書面陳詞中辯方提及A10為一名註冊護士,而當時身上管有一對手套,其於工作相關,並表示「呢點係有得拗嘅」,控方表示法庭不能以此基礎延伸至A10當時攜有該些物品是工作之用。辯方回應反之亦然,法庭亦不能以此基礎延伸至A10當時攜有該些物品作非法之用。

辯方指出控方在回應陳詞中引用HCMA001082/1996一案,而辯方指出控罪中的時間及範圍中,當中的暴動時則上是發生在多個地方的,而各被告不可能知道當時其他地方正在發生暴動,而控方需要證明所謂暴動為單一暴動。#練錦鴻法官 指出「佢哋唔係珊瑚,識郁㗎嘛」

📌補充陳詞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引用案例 [R v. Cook, Hartigan & McCart]及HCMA 54/2012,指出要定罪的話,要證明該人有活躍地參與暴動(have active participation),光是身處似乎並不足以定罪。

控方亦被告身處的地方,即文華里街尾曾經發生暴動。而在控罪所指稱的時間及範圍內,被告並沒有客觀地與他人集結在一起(Physical assemble)。

再者,控方陳詞中指出當時文華里已非常擠擁,又指出出現在馬路上就必然是示威者,兩者有衝突之嫌。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指出陳詞中若干段落中遺漏了相關證物,現補充相關證物編號。

📌案件管理事宜

練官關注終審法院在本年10月將會就著「夥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一法律議題有上訴聆訊(預計十二月會有相關裁決),而且另一宗 #0728上環 的案件亦有作出相關遷就。本案亦會有類同安排。練官表示若本案裁決前已有結果,而相關法律原則的裁斷有所改變,屆時希望控方遞交補充陳詞,而辯方則需於七日內回覆。

📌更改保釋條件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4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周一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0號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延伸閱讀:

HCMA001082/199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740&QS=%28HCMA001082%2F1996%29&TP=JU

[R v. Cook, Hartigan & McCart]
https://archive.sclqld.org.au/qjudgment/1994/QCA94-227.pdf

HCMA 54/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3913&QS=%28梁國華%29&TP=JU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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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