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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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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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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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721元朗 #審訊[1/1]

馮 (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0932 播錄音
0941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黃大律師
辯方:梁大律師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呈上草擬承認事實,並將傳召3名證人,全為警察。被告沒有招認,控方沒有片段,而辯方有一段片段。

📌 承認事實 / 證據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條,同意這份承認事實。
一,本承認事實列為P1
二,P2 谷歌地圖顯示案發地點位置。
三,於2020年7月21日2043 時,警員26207於燈柱AD5167拘捕被告,罪名為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四,被告案發時17歲,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抗辯方向
-- 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 被告有無進行阻撓的行為 (Obstruction)
-- 被告是否願意作出這行為 (Willful)

⚪️ PW1 警員45929 董盛恆(音)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
📌 控方覆問|詳情按此

1137 作供完畢
辯方申請將記事册列為 MFI1
1138 小休至 1155
1207 開庭

⚪️ PW2 警員 54630 劉俊業(音)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

1315 休庭
1442 開庭

📌 控方覆問|詳情按此

(直播員按:PW2在控方主問時,將被告描述成一名情緒失控,對警員大吵大鬧,手舞足蹈的人,而自己則冷靜處理問題。然而在辯方呈上的片段之下,直播員看到的卻是相反:接近二十多名警員圍着一名未成年少女,指她不願被搜身,其中PW2向她叱喝,最後要求其他警員將她拘捕。被告於片段指出自己有權拍攝警員將進行的搜身行為,而且同意警員搜身,更並沒有如PW2所指,喊甚麼「黑警」或是粗言穢語。)

⚪️ PW3 女警員 26207 方子欣 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後補)
📌 控方覆問|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 辯方案情
辯方證據有 D1(即呈堂片段),會用同意事實呈上。裁判官指既然控方同意呈上,可以不用承認事實。接着,辯方指需要向被告索取指示。

1545 休庭
160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畢。

📌 辯方結案陳詞|詳情按此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日 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約1640完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0957 約有15人等候
1010 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05天水圍 #判刑

D1:李(22)
D2:莫(24)

🛑兩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指向D1及D2]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裁決結果

————————

D1:
法官考慮到D1無任何定罪紀錄、不存心犯案(當時無穿戴頭盔、眼罩等裝備)但判刑無可避免。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1個半月
控罪6 :罰款$3000

控罪1與2有半個月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5個月即時監禁

D2:
法官考慮到D2無任何定罪紀錄,為人上進(科大畢業生)、即時認罪,但判刑無可避免。
監禁1個半月
認罪扣減1/3至監禁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