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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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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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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裁決

劉(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大圍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管有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意圖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索取更生、勞教、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 = = = = = = = = =
13/6/2021 後補資料: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辯方代表: 李大律師

審訊過程

14:42 開庭

📖判詞

被告被控告一項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a) 和 63(2)條;控方指作出破壞嘅士巴拿呈堂成為證物P3,檢取被告嘅背囊呈堂成為證物P2,內有其他物品,詳列於承認事實第2段,控辯雙方承認大部份事實,辯方所爭議嘅係,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令法庭裁決被告擁有工具意圖作破壞,控方有兩名證人,PW1 係警員 21044,PW2 係偵輯警員 14597,PW1出庭作供,PW2無傳召作供,口供以65B呈堂。

2019年11月3日下午四時,黑衣人在沙田火車站破壞設施,警察曾經到場,後來撤退去到新城市廣場中庭,PW1無去到沙田火車站,亦無交代新城市廣場事實,似乎只係從通訊機聽到;八點,PW1在宜正里一帶巡邏,從通訊機中得知有5位人士形跡可疑,由希爾頓中心附近逃往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警車到達正街和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PW1見兩個人逃跑,於是下車追截一人,就係被告,佢手持長遮,孭住背囊,向城門河對面岸跑,PW1見到被告距離約15米,被告跑過獅子橋,PW1跟到對面岸,在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對出截停被告,追截過程不短,PW1發現被告時在紅十字會附近,PW1有大叫警察,被告無理會繼續跑,有反抗,PW1上手扣,搜身,在背囊搜出士巴拿、一把剪刀、泳鏡、3對手套、9支生理鹽水、黑色面巾、黑色帽、防毒面具和手袖,PW1作出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14597 無作供,口供大致相同,協助PW1追截被告。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本席緊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證據要達致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本案不涉及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因為辯方的爭議集中於控方提交的證據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是否有「意圖」,辯方引用 Chong Ah Choi 案,裁定「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這部分定義,因違犯《人權法案條例》而不適用;過去數年上訴庭多個案例指,法庭如何判斷「攻擊性武器」和「意圖」已提供指引,包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HCMA377/2016,訴 SHY HCMA13/2020,訴 葉耀民 HCMA254/2020,訴 黃俊廸 HCMA308/2020,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彭寶琴及潘敏琦的判詞列明,在評估持有「物品」的意圖時,需考慮物品本身的用途、案發時周遭的環境、被告被捕的時間、地點、物品藏有的位置、物品被發現後被告人的反應等因素。

證人無親眼到沙田站所發生嘅事,表面上係傳聞證供,即使係,亦不代表可靠性傳疑,PW1在晚上八點在車上巡邏,彭官引用司法認知,反修例事件期間,不少港鐵站、商場和公共設施經常發生示威和備受破壞,被告在八點被發現在天橋底出現,不能確定與沙田站有關,但這不是重點,管有士巴拿事實不爭議,點解會係咁嘅裝束和帶有士巴拿,跑向獅子山公路;辯方指希爾中心和沙田火車站有距離,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意圖作破壞,裁判官指辯方放錯焦點,下午四點有示威者破壞是一項背景資料,控方控罪只係好夾窄指意圖破壞,如果指與沙田站有關,就會指控被告與不知名人士參與破壞,控方指控不清晰,地點係在聖經研習中心,證據不足以證明那時那地,應該係希爾中心被發現一刻。

辯方指不應被告黑衣裝束,就被定為與沙田站有關,辯方陳辭避重就輕,避咗背囊內有其他物品的事實,一個合理嘅陪審團會問,為何被告會帶有那裝備和物品,被告當時亦並非上學、上班、購物,根據司法認知參與示威、非法集結及暴動的人士均普遍身穿黑衣的裝束隱藏身分,本席認為被告那身裝束出現,為什麼咁做呢,推斷被告意圖破壞設施。

希爾頓中心天橋底係馬路,附近有新城市廣場和沙田廣場,檢視士巴拿約8吋長、重1~2磅,絶對可以打爛設施,辯方陳辭被告逃跑並不能代表什麼,裁判官認同,只能強化環境證供,逃跑連同其他事情一併考慮,推斷作出破壞。

本席無考慮背囊內其他物品,如打火機,和印有「加油」嘅紙,被告無合理辯解,控方應修訂控罪書的案發詳情,案發地點應由被告首次被警員發現至被截獲的一帶,即沙田正街希爾頓中心、香港紅十字會普理沙田中心至獅子山隧道公路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這樣,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完成舉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求情時指,案件屬單一事件,與被告平日性格不符,而且案件並未有造成任何財物損毀,無受害者,案件已對被告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被告的母親、繼父和社工亦有到場旁聽支持被告,被告母親亦有親自為被告撰寫求情信。雖然被告在完成中六後未有繼續學業,但希望服刑後能從事產品設計的相關工作,反映被告是一個有理想及有計劃的人,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更生機會。

彭官表示:「我都唔記得宜家覆核編號去到幾多號」,多番強調「我都無其他選擇」,決定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柙。案件押後至6月25日14:30判刑,彭官提醒被告稱法庭仍保留所有判刑選擇。

獨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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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散庭後被告母親和繼父竟然向旁聽師指駡,叫咩加油,係你哋害年青人,人一藍腦便殘。

P.P.S. 仲有樣奇怪事,手足繼父在上次審訊時坐在律師枱,休庭時問旁聽師係咩人,今次上庭坐在旁聽席;律師陳辭話有父母支持,但散庭後又鬧手足搞破壞,精神分裂,替手足擔心,日後點算😓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判刑

劉 (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律師再度求情,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15:30宣判……15:45 仲未開庭

@16:15 速報: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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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3
裁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8


🙏律師再度求情:
已經向被告解釋三份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簡單而言三份報告都係正面嘅,勞教報告指被告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更生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表示適合。

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原因係被告有禮貌,兩份報告中兩位感化官都表示被告有悔意,雖然係遲來的悔意,但遲來總比沒有好,希望法庭考慮給予被告最後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其實社會服務令亦有監禁
判意思。

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中度刑罰,81至160小時,被告願意接受較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更生中心報告提到被告自動講出,一番其實不需要交代嘅說話,證明被告本質不是邪惡。

被告與母親和繼父同住,今日父母都有到庭支持,社工亦在場,還押期間已經有反醒,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需要休庭考慮判刑,15:30宣布。

15:54 開庭

📖判詞
被告被控告一項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重複大概案情…省略),被告在2001年出生,案發時18歲,今年20歲,與母親和繼父同住,生父為中港貨車司機,在內地認識被告母親,以單程證來港居住,管教較為鬆散,被告學業成績一般,讀到中六。

上訴庭曾作出指引,下級法院必須跟隨,有多宗案例,包括:CAR1/2020, CAR4/2020 & CAR1/2021,法庭在判處年青人時,需顧及更生,亦要考慮案件發生的目的,判刑要有阻嚇性,要保護公眾,不應只考慮更生,索取咗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中段刑罰為81至160小時,更生中心報告表示適宜進入,勞教中心報告表示體力未能過關,餘下只有社會服務令和更生兩項。

根據上訴庭案例CAR4/2019, CAR4/2020 & CAR8/2020,判刑要考慮案件嘅背景,和考慮犯罪嘅目的,案件發生在2019年11月3日,返修例期間,沙田火車站和新城市廣場被破壞,案中無證據指被告必然破壞,但在身上被搜出有士巴拿、有掩飾身份嘅裝備,都在背囊內搜出,但亦反映被告無蒙面。

考慮到案情,不是最差情況,與HCMA367/2020 & CAR1/2021 比對之下後者情況嚴重得多,但並非指本案案情不嚴重,留意到報告嘅評論,被告不成熟,在朋友引誘下曾作出一些行為;社會服務令建議中度懲罰,被告經還押後表現有悔意,希望還押對被告係當頭棒喝,能夠喚醒被告,被告無刑事紀錄,根據SWS案例,判處年青人係不容易拿捏,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高時數嘅社會服務令,即220小時。

++++++++++
直播員按:今日有30多人來旁聽,手足精神唔錯,回答裁判官時清楚大聲,離開犯人欄時高興地和旁聽師打招呼(不是和父母);手足,希望你日後能自食其力💪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6/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控辯雙方早前已經遞呈上書面陳詞予法庭,辯方口頭陳詞補充完畢

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D1 #李煒鍵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和之前的中段陳詞以及其餘辯方代表大律師陳詞中對D1有利的部份,沒有口頭補充。

📍D2 #黃立煒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內容,第二版至第三版中間引述PW1的證供,辯方強調PW1的證供從沒有說過因為被雜物掟中而令牠受驚,關於控罪的襲擊元素,假設有人向PW1掟雜物,而物品掟唔中PW1,PW1也不知道物品是向牠投擲,那麼這樣並不構成襲擊元素。首先,物件沒掟中PW1,其次,PW1見不到也不知道物品是掟向牠,不會令PW1驚被掟中甚至即時構成傷害,因此不構成襲擊。

辯方表示,書面陳詞第七段是回應控方的中段陳詞,當時控方表示依賴共同犯罪原則針對D2,控方的說法為D2跑向PW1方向,之後再投擲物件,因此D2的行為構成與D1和D3的共同犯罪基礎。陳詞第八段,證物P18畫面時間191407時顯示在商場大屏幕近短樓梯位置,相信是PW1被人群包圍的情況,根據控方結案陳詞,截圖時間191409控方指被紅圈圈住的人是D2,但於191407時控方指稱是D2的人,之前PW1已經被人群包圍,所以被指稱是D2的人士出現,即使該人是D2,而該人的視線望向PW1,視線有可能被人群阻隔,無法看見PW1是否正在制服人或有沒有人被PW1制服,於191407時都只會看見一群人,無法看見有襲擊和拘捕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基礎指稱該人防止合法拘捕而襲擊。辯方表示該人根本望唔到人,故根本無法看見該人與D1及D3有協議存在,因此不符合控罪的襲擊元素。辯方指出嗰段時段有好多人跑,不過跑有很多理由,在PW1出現前和出現後都有很多人從C出口位置跑,辯方反問,既然PW1出現前後都有人跑,又如何用「跑」這個動作證明該人與其他人有共同犯罪協議襲擊任何人?直言控方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辯方表示,至於PW2,PW2是就住觀察證供中控方唯一依賴的證人,但PW2的觀察基礎沒辦法令法庭裁定該人是D2。PW2盤問下回答,當時牠在星泰餐廳,望住中庭一分鐘,第一眼見到女子1時,見到女子1雙手舉高,與女子1相隔5至8米,之後改稱是23米,牠說與她之間有約20人,盤問下,PW2稱第一眼見到女子1時,只見到雙手,目堵雙手的時間只得1秒,但單手或是雙手就不知道,物件的長度厚度都唔知不過顏色是淺色,在PW2第一份口供中指,有人用雙手高舉一件黑色物件。PW2同意觀看錄影片段後,在第二份口供指物件顏色為白色或淺色。至於該隻手的主人誰屬?盤問時PW2表示「捉住先知」。而PW2帶嗰名女子回到大埔超級城時才有機會看見她的衣着,拘捕過程中有向兩名女警解釋案情,之後於20:05至20:09分告知兩名女警當時的案發經過,PW2表示印象中當時只有他與兩名女警在場。

辯方批評PW2一開始說與女子1相隔5至8米,後改稱是23米,兩者距離相差太遠,根本沒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而且在聲稱掟雜物的時間,PW2供稱看到雙手,但不知道手的主人是男性抑或女性,PW2無法講出該雙手所揸住的物品的顏色,也無法交代物品落地的位置,PW2說之後捉住左隻手,那麼PW2之後捉住的那隻手是否該雙手的主人呢?其後,PW2供稱當時由於左邊被另一人拉扯,所以PW2要將雙手.......PW2已經放開了一開始想要拘捕的人,之後有軍裝警察前來協助,PW2就指認D2是牠剛剛捉住的人。但PW2根本沒有看見D2的衣着,在前住警署的時候PW2才知道D2的衣着。

至於P18的影像質素,辯方表示,控方提供的截圖中圈住一個指稱是D2的人士,但影像模糊、鏡頭位置距離案發現場遠、角度是由高處影向低處,所以根本無法看見該人的容貌、上衣有甚麼花紋,可能見到該人穿着短褲,但根本不會看見上面有甚麼花紋,再者,控方指稱掟嘢的時間,鏡頭是沒有拍攝到動作,只看見有嘢掟左落黎,物件可能是由上層被擲下。根據案例,法庭不應依賴該段片段作身份辯認,懇請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 #朱寶田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本案其他辯方大律師陳詞裏對D3有利和適用的部份,沒有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星期六)早上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判刑

D1: 陳(49) #李煒鍵大律師
D2: 鄭(54) #黃立煒大律師
D3: 陳(26) #朱寶田大律師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控罪按此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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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開庭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聽,被告明及同意內容,被告係家庭主婦,一直照顧家庭,與家人關係密切,今次只係一時衝動,無組織無預謀,希望法庭考慮初犯,予以輕判,早日回歸家庭。

D2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聽,被告明及同意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願意承擔責任,被告係單親母親,任職保安,公司叫佢辭職,今次事件對佢已經係好大懲罰。

D3 律師呈上新求情信,由上司何小姐撰寫,形容被告熱衷於工作,態度良好,同事與顧客關係和諧,僱主願意留崗位等待被告;明白背景報告內容,評價正面,有真誠悔意,不同意以暴力成為前線抗爭者,今次犯事係因為低估咗冷靜嘅能耐,無預謀,初犯,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可以從投社會,今日父母與親友有到庭支持。

10:20 判刑理由
經過審訊,法庭了解咗案情,事件嚴重,要判處監禁模式,只係考慮刑期長短,考慮咗求情,背景報告,和所有因素,就控罪(1),控告三名被告,刑責相同,最高刑期係監禁兩年,考慮各人紀錄良好,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經過審訊裁定罪成,無減刑空間,判處監禁4個月。

就控罪(2),指控第三被告,同樣最高刑期係監禁兩年,考慮紀錄良好,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中一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判處監禁5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休庭考慮。

10:44 批准D2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現金一萬元,每週到警署報到,不准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改變,24小時前通知警方。

(直播員控: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坐滿第六庭,法庭要開設延伸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