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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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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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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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盤問時使用的15944證人口供呈堂為MFI_PW62_D24_004。

覆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

📝控方覆問PW62逐字稿

📌撮要
盤問時指800小時觀看影片期間所製作的撮要(gist),即貼在8至9個Word檔案上指認被告人畫面的截圖,只有截圖沒有任何文字。Word檔案以片段命名。撮要中5個Word檔案中的截圖製作成口供附件,其餘3至4個檔案為被捕時的截圖,在製作口供附件時沒有使用。口供附件沒有使用的撮要交予9637。

🌟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要重問PW62在盤問時已詳細描述過的證供,但完全沒有被阻止

📌15944口供
確認控方展示15944的口供附件為15944口供第3段相關截圖。15944的口供附件呈堂為MFI_PW62_D24_005。

📌記事冊
1015時有關記事冊上前本案及赴湯杜火案的相關紀錄「follow up assist HKIRN19000292 for (赴湯杜火案) and (本案) video gist and review video and prepare additional evidence at base with team」。由於已抄寫,毋須呈堂。

PW62作供完畢

🌟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不作供期間在PW62面前有紙張抄寫筆記,希望留下讓控辯雙方參考。

- 午休及睇紙仔 -

傳召PW63警署警長51296 丘健良
案發當日為警署警長

📌值日官
當日被指派到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任值日官,在7月29日0001時由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PW13)接過值日官職責。值日官職責包括接見被捕人,並作簡單登記,包括被捕人個人資料、傷勢、投訴、被捕的時間、日期、地點、拘捕警員、證物,而且要處理被捕人飲食和上廁所等。

📌證物
負責拘捕的警員會展示證物,PW63稱相關被捕人會在旁觀看。

📌接見A10
接見過程需在流水簿Occurrence Book作即時記錄。PW63看過OB後確認在2019年7月29日0120至0125時接見過A10,拘捕警員為14537,當時14537展示2包黑色索帶,PW63指A10當時沒有作任何投訴。

📌接見A11
其後在0130至0138時接見A11,拘捕警員為5869,當時5869展示證物包括1束白色索帶、3隻手套、1支黑色噴漆,PW63指A11當時沒有作任何投訴。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63

📝A10A12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索帶
0120接見的A10時紀錄上的2包索帶,PW63不知道當時有沒有開封或索帶數目,亦沒有相關紀錄。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3

📝A11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展示證物
主問時指5869展示物品時A11沒有作任何投訴,PW63同意當時共展示9樣物品,除上述3樣物品外,亦有黑色頭盔、黑色面巾、白色手提電話、一對白色手袖、3M口罩、藍色背囊。上述9樣物品是5869從一個大膠袋內取出。

📌俾人打傷隻腳
在一張大檯上展示上述9樣物品後,A11表示被捕時「俾人打傷隻腳」,PW63指沒有,但OB上有記錄其傷勢「左腳擦傷」,PW63稱A11只是指左腳受傷。PW63聲稱問A11為何受傷時A11不太合作,沒有回覆,所以沒有紀錄。PW63指沒有紀錄A11拒絕回答。
PW63聲稱由2019年7月29日至今記得每一個被捕人反應相同,全部被捕人若有受傷都有展示傷勢,全部沒有回答,對所有問題都沒有回答,包括A11。
PW63指作為警員不認為有必要應寫在OB上。
A11指被捕時被打,但PW63故意不寫在OB上,PW63不同意。
PW63指印象上A11被帶到自己面前是雙手已被解開,但不肯定。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63

📝A21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依稀印象
OB第44頁2019年7月29日0543時有關A21的紀錄包括其傷勢,PW63指自己有檢查其相關傷勢,包括「雙手、頸、背痛、右膝擦損(已睇醫生)」。
PW63同意剛才指每個被捕人都不合作是依稀印象,對每一位被捕人沒有獨立記憶,稱絕大部份但不是每一個,無法肯定是哪人。

PW63作供完畢

🌟本案原訂在本週五處理A17,但由於本案需延期數天,控辯雙方同意留待審訊完結後再處理

☹️控方仍會傳召共4個證人☹️

🌟其後會處理有關PW63交替程序的特別事項及紋身

案件押後至週四0930同庭續審
💛佛誕平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0939 開庭
第七及十二被告生病了🥺會補醫生紙到法庭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開案陳詞有修訂。沒有詳細講修訂內容
=========
重召PW12 偵輯警員15010 何溢紳
有關A10的證物處理 - 2包黑色索帶包裝有否被開封

代表A10的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完成盤問

沒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028完成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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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傳召PW65偵輯警員11937 陳有財(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a隊)

代表A10的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完成盤問

沒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118 完成盤問

早休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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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 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 偵輯警員14502 洪梓煬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b隊

控方沒有主問, #關文渭大律師 開始盤問

辯:有否於2019年8月2日與隔離3a隊的偵輯警員4905到德輔道西與朝光街及永樂街一帶搵cctv紀錄

證:我唔同意。喺當日2019年8月2日接近中午時,我獲上級指示會聯同偵輯警員4905到西環一帶找尋與本案有關的cctv。而當我同偵輯警員4905正前往西環途中,我接獲我上級嘅通知,我喺同日下晝2點鐘,被安排需要喺警察總部上一個數碼搜證嘅課程。所以當我同偵輯警員4905到西環後,大約一段時間,我就折返堅偉樓,即我嘅辦公室。

#陳仲衡法官 :有冇去到朝光街及永樂街?
證:冇

辯:你完全冇參與活動?
證:我冇做過呢個動作

辯:不需要繼續盤問。
辯:為紀錄起見,偵輯警員4905為證人列表的第93個
========
控方沒有證人須傳召,辯方一樣。
故控方會讀出再新的同意案情。

#傅昶生大律師 要求修改承認事實,礙於程序問題,#陳仲衡法官 要求要有書面申請方考慮。

該修改承認事實關於證物P11-5,辯方認為是深藍色,而非黑色。

休庭至有手寫申請,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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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再再開庭
#傅昶生大律師 提交書面申請撤回承認事實。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不反對
#陳仲衡法官 批准

經修訂的承認事實呈堂為P6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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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下晝未能就3個議題作出任何裁決

1. 陳超勁 證供交替程序
2. 紋身
3. 剔除證人證供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官第八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0940 開庭

#傅昶生大律師 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亦不會傳召證人。

先處理另外2個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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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裁決如下:

有關D5及D22的紋身相片呈堂性

辯方反對「香港加油」紋身照片呈堂。
雙方已有詳細書面陳詞,現不詳述。
考慮雙方陳詞及相關證據

控方清楚表明提出此證據非證明以下事項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音形態的歸屬

控方提出證據的目的是用以排除被告恰巧路過或偶爾在現場的可能性。

#陳仲衡法官 不認為紋身照片能用以證明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識形態的歸屬

控方可以使用紋身照片作證據來協助法庭考慮其是否恰巧路過或偶爾出現在現場。

然而,是否能成功證明,則須視乎案件其他的證據,而非單以照片作考慮。

有關偏見性

法庭於控方釐清後, #陳仲衡法官 聲稱 不認為使用該些照片為證據會影響單獨處理案件的專業法官的判斷

❗️法庭裁定紋身照片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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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剔除PW32,39,58的辨認證供

辯方申請剔除PW32,39,58從呈堂影片中為D13,16,24作身份辨認。

由於審訊仍在進行,法庭不會就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作裁決。

#陳仲衡法官 裁定該些證供符合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的要求。

❗️法庭無須剔除該些證供❗️

暫時休庭以考慮 #傅昶生大律師 的特別事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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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再開庭

有關PW62 警員17534對D11的辨認證供

法庭就此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爭議。
辯方選擇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法庭考慮過雙方提出的案例。法庭必須顧及現在的機器及影片質素與1981年的有很大的躍進。

另外, #陳仲衡法官 指出PW62並非以五官及性別來辨認D11。

法庭就相關片段的質素,PW62的觀看影片時間,是對D11的外型,衣著及裝備作辨認。

法庭裁定PW62已具備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一案中對特別知識的要求。

由於案件仍在審訊中,法庭現階段不會考慮其證供在證據價值的比重。

❗️法庭認為不存在理據剔除PW62辨認證供❗️
=========
1127再再開庭

控方呈上再經修訂承認事實,修改部分以藍色表示,呈堂為P66b

控方表示已沒有其他證據要處理。

唯在很早的時間控方已向法庭表示會修訂開案陳詞,主要關於D1,D19在被捕前被拍攝到的影像。

辯方已知悉。控方為盡早向法庭表示立場,控方已預備列表分開D1及D19。
D1主要以P57及58(Now, i-Cable, TVB, Apple的片段)影到D1在場,並有截圖以紅色圈作表示。

該些片段在早前審訊過程中,已被播放。

而D19同樣情況,但只有TVB的片段有影到。惟沒有在庭上播放。

雖然控方沒有證人作辨認證供,但控方邀請法官以陪審團角色接納控方說法。

(現觀看聲稱與D19有關的片段)

上述片段及截圖呈堂為MFI P57_P58(D1)(D19)(001)

========
控方已完成案情。

所有辯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押後至12點半以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
1239 再再再開庭

法庭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

D1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呈上一份天文台紀錄。呈遞基礎為證據條例22a及23條。呈遞文件主要希望法庭留意於2019年7月28日當天曾有2次雷暴警告。
D1案情完結

D2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
D2案情完結

D3會出庭作供

現在到證人枱宣誓.......

(直播員祈禱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A4:何(17) 🛑在首天審訊時認罪,已還押逾2個月
*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早前已呈遞書面求情陳詞,在庭上沒有復述相關內容-

#練錦鴻法官 表示欲一同處理本案全部被告的判刑/裁決。辯方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表示A4亦有相關意願,惟傅大律師表示自己作為律師則偏向不等候。

若法庭最後接納辯方邀請判處A4入教導所,則不能扣減還押日數,或會對A4有不利。誠然,傅大律師指出自己只是一名outsider,上述陳詞亦只是個人意見而已。

🌟至此,#練錦鴻法官 詢問辯方會否申請保釋,傅大律師則表示「咁樣太大膽啦」,練官笑稱「試下說服我」。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000,父/母人士擔保$2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更改前需通知警方
每日報到一次
2200-0600宵禁

*練官多番強調此決定並不代表判刑取向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判刑,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以下為A1-14的求情陳詞🌟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9:譚(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20名被告🛑已還押23日
A17🛑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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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A20、A21於2021年11月13日在陳仲衡法官席前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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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8日100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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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示各辯方代表於陳詞時同時呈遞書面陳詞-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陳詞
不會詳細講述被告的個人背景。辯方指出本案的牽涉暴力最嚴重的地點是西區警署外的第一個電車站,即使被告是事後參與,法律上也要為之前的事件負責。但刑責上,法庭可以酌情予以較輕的刑罰。

本案除了兩名被告法庭認為其有作出實際的暴力外,並沒有裁定其他被告有做出實際的暴力行為。

陳詞第六段開始援引了本港不同年代(包括六七暴動)的暴動案例,法庭質疑既然近年亦有相關案例,援引早年案例的必要性何在。辯方回應指該些案例作予以法庭一個考慮刑期的標準。法庭直接表示不會考慮古老案例(六七暴動)的判刑理由。

辯方援引魚革案例(DCCC581/2017),指該案之案情指被告有掟磚(實際的暴力行為),而事實上亦有傷及他人,其案情比本案嚴重。辯方指出參考該案的五年量刑起點,本案採用四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已經適合。

法庭反駁指辯方沒有考慮本案之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涉及的範圍及時長並沒有案例可作類比。法庭直指該些案例之嚴重性與本案不能相比。

辯方指出2020年中起,本港法律出現了重大改變。近年,公眾集會已經寥寥可數,非法集會跟暴動幾乎絕跡。辯方認同法庭需要阻嚇被定罪的被告,但法庭需要考慮本港法律近年的改變已經足夠阻嚇社會上的其他人士。

2019年的社會事件中,直至某個階段開始,有很多很危險的工具被使用,例如汽油彈。本案中並沒有這些「危險物品」被使用,亦沒有縱火的情況出現。

A1節錄三封求情信,並指出本案除了被告年輕之外,基本上並沒有其他個人因素需要被考慮。

法庭針對辯方指出本案被告有個別不同的行為一點,援引CACC164/2018第78段及DCCC581/2017第24段,指當時法庭考慮不是有沒有罪的問題,而是刑責輕重的問題,指被告有必要為事件的整體負上刑責。

辯方回應指法庭可以就各被告去酌情有Individual life sentence,法庭有空間因應不同被告的情況去考慮判刑。

📌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陳詞
書面陳詞中已詳細列出A2的個人背景及十八封求情信重點,今日沒有補充。

📌A3法律代表 蘇律師 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經將書面陳詞呈遞法庭,惟A3母親其後再補上一封求情信,現向法庭補交求情信。

法庭指留意到辯方陳詞中指A3本身有醫療狀況,惟本因素不能構成減刑理據。

📌A4、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陳詞

已經將書面陳詞及A12經修正的求情信概要呈遞法庭。

辯方指基於A4的家庭因素,並不會邀請法庭以罰款形式處理控罪三,申請以監禁形式處理,並予以其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的通訊設備曾被使用、亦只是一些市面上常見的設備,相信兩星期的監禁已經足夠。

案例中指出暴動多嚴重也好,不能否認的是2019年的一連串暴力事件是基於香港的一個特殊背景而衍生,並非因為眾被告本身是壞人、想「搞事」而發生。相信任何一個關乎社會事件嘅判刑,法庭都不曾用被告是壞人嘅出發點考慮判刑。

石大律師續指,回顧今年社運案件的判刑,法庭沒有考慮這些案件為何會引伸一連串暴力事件出現,每個案例都只是著眼於該案的案情,並無考慮案發時本港社會出現巨大震撼。此外,亦無考慮當時民眾曾嘗試使用許多和平的形式解決問題卻不果,希望法庭會認同要考慮有上述的成分。無論如何,上級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判刑都有清晰指引,但辯方亦希望法庭除了著眼本案案情外,也考慮案件背後的因由。辯方指出,法庭應該考慮為何這些本不該出現在法庭、面對以年計刑期的被告會牽涉在本案之中,續指這些在監獄、法庭出出入入的人有阻嚇刑罰,相信被告過了這次之後都不會在法庭、監獄出現。

自去年開始,本港法律有一些改變,就需要阻嚇公眾而言,這個法律上的改變已經足夠了。

雖然A4、22不是法律定義上的少年犯,但他們也是年輕人。石大律師指,若法庭在刑期方面可以有一個彈性的處理,可以「阻嚇佢地之餘、阻嚇社會之餘,佢地仍然需要有一個機會可以翻過呢一頁,完成咗佢地嘅刑期之後,繼續佢地嘅生活、繼續實踐佢地對自己同埋社會嘅抱負」。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將包含A5背景、五封求情信的陳詞呈遞法庭,沒有其他補充。

📌A6、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兩名被告的求情信及減刑陳詞。求情信指出兩名被告「唔單止唔係壞人,仲要係好好人」,更是好學生、好員工、好家人。辯方指出本案是個別事件,形容與被告的為人並不相符,希望法庭予以較輕刑罰。採納A1法律代表的陳詞。

此外,辯方懇求法庭能將A15所面對兩項罪名的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因兩件事件是同出一徹。

法庭指出案例CACC164/2018的第七十九段第十二項指出,法庭於考慮暴動罪判刑時亦需要考慮被告有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辯方回應指方才的只是一個懇切的請求,希望法庭酌情處理。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書面求情陳詞,包括被告個人及家庭背景、六封求情信。陳詞的第十一至第十六段節錄關於求情信的撮要。此外,書面陳詞的最尾亦有提及本案法庭裁定被告的角色,辯方對此沒有爭議。

辯方指出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的家人、老師、大學教授/講師及教會的傳道人,求情信內容都不作狀、非常正面。

📌A8、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A9、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各種包括各封求情信內容撮要;沒有其他補充。

📌A10、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各種包括各封求情信內容撮要及醫生報告。採納其書面陳詞、關大律師及石大律師陳詞。

辯方引述求情信中反映A10是個好家人、好學生,幾位老師為其撰寫的求情信都足以證明其人格。至於A12的僱主撰寫的求情信都證明了其為人不錯。

陳官回應指「呢類社會暴動事件會喺法庭出現嘅被告人嘅背景,絕對唔係啲黑社會毆鬥嗰類案件會見到嘅被告人嘅背景。」

此外,法庭質疑A12陳詞中指其有醫療狀況的必要性,指此情況不能成為減刑因素。(辯方指該本案涉及時間長,對A12造成困擾,而A12自身的醫療狀況對其已是附加懲罰。對此,陳官卻表示「所以我時間控制得好好」,惟本案審訊時長達60+3日。註:相信陳官欠 #練錦鴻法官 一個交代,不知練官對此有何回應。)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陳詞
辯方簡短覆述書面求情陳詞,大致指被告過往背景良好、獲上司賞識。辯方指A11少不更事,在過往等候本案完結的兩年多間亦承受了不少壓力,希望法庭能予以較輕刑罰。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陳詞
上次索取勞教及教導所中心報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兩份報告與早前呈遞的書面陳詞吻合,兩者指出被告過往在學校表現良好,是個健康、正常的青少年。懲教署考慮各項因素後,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辯方邀請法庭回顧辯方呈上案例CAAR1/2020,該案在原審法官席前獲判感化令,惟律政司其後不服刑罰上訴,最終上訴庭判處該案被告入勞教中心。辯方續指,縱火罪的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上訴庭提及一般刑期為4-5年。CAAR1/2020一案中,被告曾投擲汽油彈,案例中已有該案涉及的嚴重性。辯方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但相比起縱火,暴動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希望法庭考慮CAAR1/2020中涉及的控罪、案情比本案嚴重,予以A14酌情的判刑。

辯方引用CAAR1/2020的第73及75段,上訴庭指「這當然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苛,法庭要做的是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云云。陳官回應指,CAAR1/2020與本案不同,A14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質疑曾大律師所指判刑的相稱性是否適合應用於本案。

最後,辯方指希望法庭可以念及A14的年紀及本案的特殊背景去予以酌情權,予以輕判。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A3: 黃(16) 🔴已還押29日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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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廣播

A3法律代表:#傅昶生大律師

A3代表:已收到報告,但不打算今天求情,留待下次提訊處理,但今天只申請保釋,保釋條件如同上次條件

①$5000現金擔保
②$5000人事擔保
③不得離開香港
④報稱居住地址
⑤宵禁由晚上10:00至早上6:00
⑥每星期三天去警署報到
⑦不得騷擾證人

練官有可能判監或其他方式處理,因為繼續還押有不公平,要留待本案案情及證人完畢,才聽求情。
由於本案嚴重,今天批准保釋並不代表本席有判決的決定,不排除會以監禁形式處理。

保釋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 於區域法院進行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