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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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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3/6]part 2

🌟D2辯方大律師盤問摘要
(大律師請PW10除口罩作供)
大律師就PW10於2019年10月23日上門拘捕D2及搜屋過程盤問。當日早上7點,PW10連同其他警員到達D2家中作出拘捕,8點25分離開。進入單位後有查身分證確認名稱,然後宣布以暴動罪拘捕D2,D2表示清楚明白,冇其他嘢講。PW10於庭上指出D2。PW10解釋搜查令後,有叫D2喺佢嘅記事冊簽名以示明白。

辯:喺搜屋呢1小時25分鐘內,有冇曾經向D2詢問過任何野?
PW10:只係問過D2拎身分證黎查。搜屋途中搵到伸縮棍,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向D2作出警誡,D2表示明白。喺離開單位時有問過D2想唔想要頭套,D2回答想要,之後再叫佢喺記事冊簽名確認。
辯:有同D2講可以保持緘默?
PW10:搵到伸縮棍嘅時候,問D2有冇解釋,而佢無回答,再無其他詢問。
辯:知唔知D2家中有幾多間房?
PW10:兩間,應該一間係D2,一間係佢家人。
辯方大律師向PW10展示相冊(7)-item203,一幅由警員10489(當日證物員)畫嘅D2單位草圖。PW10睇左草圖後,確認D2家只有一間房,佢記錯。
辯:宣布拘捕後,D2一直陪同你。
PW10:當然啦
辯:有無人係你面前對D2作出詢問?
PW10:另一名警員10489有詢問過。
辯:有冇記事冊、調查報告、或者書面報告記低警員嘅詢問?
PW10:冇任何書面記錄。
辯:記唔記得10489問過啲乜嘢?
PW10:應該係關於警員搜到有可疑嘅物品。
辯:搜屋期間有另一位同事就證物查問,你是否同意係重要嘅訊息?
PW10:因為D2已經被拘捕,佢之後會再作調查,所以我可以唔記低其他警員詢問過D2啲乜嘢。亦因要看管D2,所以佢無記落記事冊。
辯:大門喺D2媽媽開門嘅,咁有無人調查過媽媽?
PW10:唔記得
辯:當時有無警員問有幾多人住喺該單位?
PW10:記得入屋個時有問,但唔記得係問邊個,亦都無紀錄。
辯:房有上下格床,有啲物品又係喺廳搵,你有冇問過衣物係唔係屬於D2?
PW10:冇
辯:鞋櫃係放客廳,你有冇問啲鞋屬唔屬於D2?
PW10:我有問,但唔記得D2有無答
辯:即係關於你係單位問過嘅問題,你冇寫記事冊、口供紙、調查報告或者任何書面報告?咁錄影會面又有無提及屋入面曾經作出既詢問?警誡下作出嘅詢問呢?
PW10搶答:無書面記錄但錄影會面有提
(但辯方再追問後,又係話錄影會面無任何當時嘅詢問)

辯:窗台有一個背囊,入面有幾樣野,有冇問係咪屬於D2?
PW10:唔記得
辯:如果你有問,一定會有記錄?
PW10:口供無就等於係無問過。
辯:即係衫褲鞋袋,你都無問過係屬於邊個?
PW10:冇
辯:所有現場單位搵到嘅嘢都無問屬於邊個?
PW10:唔記得。
PW10最後確認D2於錄影會面時保持緘默。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大律師就PW10從PW6接收證物及其處理證物過程作出盤問。
辯:記事冊中,你有寫接收左AP1及AP3物品,但係無記錄AP嘅名或者ID,又寫錯左PW6編號45760為45765
PW10:其他部份已冇寫錯。

辯:記事冊上寫左18:30到達黨鐵站收集證物,其後再去報案室領取其他證物。記事冊並沒詳細證物名,只有證物列表reference no (69a)。
PW10:一般開咗案件編號後,警員會再將證物編號、列表編號入電腦。當時去領取D3物品時係未有證物編號,尚未係證物列表內,其後係由我入電腦。
9月8日下午5點接收物品,因為證物數量好多,唔係一朝一夕能夠處理,所以之後一日先開始將證物入電腦。當中物品包括有一枝金色雷射筆及一枝黑色雷射筆(均屬AP1),以及其他屬於AP3嘅物品。

記事冊有寫到2019年9月9日12:40,10658將AP1證物交比PW10,原因係已調查,比返14件證物同新證物PW10處理;19:00,PW10再將新舊證物都交比19001。PW10表示,可能係呢個時候輸入證物列表69a。

PW10記事冊亦寫左9月12日將證物交商罪科證物室。辯:點解無寫低交嘅時間?
PW10:因為交收時電腦已有紀錄
辯:同唔同意應該都將時間記錄喺記事冊
PW10:不同意

辯:有無將雷射筆放入貴重財物袋?
PW10 :唔記得
辯:點解無放?
PW10 :因為唔係貴重物品
辯:貴袋目的係防止別人去干擾證物,有無可能同事會干擾?
PW10 :無可能
辯:以你嘅理解係呢啲係唔洗放貴袋?
PW10 :唔係我理解,係指引

辯:你收返雷射筆時已經喺證物袋?有無記認?
PW10:係已經喺袋,唔記得有冇標記。有部分袋有標記但唔記得係咩。
辯: 9月8號及9號,你收到幾多件證物?
PW10:多過一百件,唔係全部我處理,但經我處理都應該有五十至六十件。程序上要為每件證物填上所屬嘅黃色證物標簽,唔會再撕走,亦都應該係仲用緊同一個label。

辯:睇下以下證物黃色證物標籤,包括P41(白手套)、P42(黑手套)及P47(背囊)。
PW10確認標簽上有寫上罪名、案件編號、案件主管、檢取地點時間、證物列表編號、證物詳情及填寫該標簽嘅警員資料。

辯:睇下雷射筆上嘅標簽,該標簽嘅負責警員編號為10757。點解而家標簽唔係PW10嘅警員編號?
PW10:以我嘅見解,雷射筆會交比專家檢驗,有可能係途中撕下標簽以方便檢驗,所以之後再有另一位警員重新寫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未完,案件於星期一(3月15日)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控罪1:#暴動罪
劉(45)及謝(42)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一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劉(45)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襲警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27)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拒捕

控罪4: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27)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與A1方的結案陳詞: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535

A2方與A3方的結案陳詞: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536
================
法庭不會宣讀裁決理由,只在庭上公布裁決結果,即所有被告面對的所有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855&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求情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控罪詳情及裁決理由書: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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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針對A1:

📌背景:

辯方指A1與父母同住,A1為家庭經濟支柱,也會照顧父母,過往沒有案底。

📌減刑陳詞:

辯方指A1在審訊後定罪故不尋求減刑,因此辯方只指出A1在本案作出的行為與她個性不符,她當時不能克制自己。

辯方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案發至今已相隔一段長時間。

📌求情信:

辯方希望法庭能重點考慮家人和大學導師為A1撰寫的求情信,大意是指A1是負責任、正直和勤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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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A2:

📌案底:

辯方指A2的案底已經因時失效,該案只是傳票案,而且A2沒有作供,不影響法庭在本案的分析和裁決,希望法庭能以無案底處理A2判刑。

📌案情:

辯方接納法庭對暴動現場的觀察,例如有人挑釁警方等行為。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時間短,不超過10分鐘;現場也只涉及數十人;現場的暴力行為也非針對警員的身體,只是希望阻止警員拘捕A3,故本案的暴力程度比其他暴動案不嚴重,即使人們有破壞財物,但沒有作出縱火的作為。

辯方指現場在A3被拘捕後氣氛上漲,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A2是因此受氣氛影響犯案。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能以較低於的上訴庭就暴動罪訂下量刑起點處理本案判刑。

📌案件壓力:

辯方指出A2由拘捕至今已有21個月,為親友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也影響到A2的自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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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A3:

📌背景:

辯方指A3與母親同住,也肩負着照顧患病母親的責任。A3本身是IT天才,為人心地善良,A3在案發時正研發一個手機應用程式協助貧窮長者計算折扣以減少他們的經濟開支。

📌案情:

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雷射筆。

📌求情信:

辯方希望法庭能重點考慮上司為A3撰寫的求情信,指A3勤奮上進,為人斯文有禮,重犯機會低,A3在本案的行為偏離他的一般性格。

📌案例比較:

辯方向法庭呈上HCMA247/2020等案予法庭參考。辯方引用CAAR8/2020案例,認為本案較此案輕微,因本案只涉及拒捕,控罪性質較襲警罪輕微。

辯方引用HCMA243/2020的案例,指本案的控罪並非以《公安條例》起訴,性質較此案輕微,而且雷射筆的傷害性也較彈弓輕,希望法庭能採納較此案低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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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詳情:

日子:2021年7月21日
時間:09:30
其他: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3人已還押21天🛑

控罪1:#暴動罪
劉(45)及謝(42)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一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劉(45)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襲警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27)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拒捕

控罪4: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27)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578

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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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為本案準備了18頁的判刑理由。

各被告的求情陳詞:

*主要求情內容請參見法庭就本案裁決後,各被告大律師為被告所作的求情,本文只會補充當時未提及的內容。

A1劉(45):

被告擔任供養父母的角色;她也只是第一次干犯刑事罪行。綜合各求情信內容可見被告是勤奮用功、善良、正直、上進、真誠,負責、管教及與家人關係良好的人。被告即使因本案而被捕後仍謹守崗位。她也承諾會在服畢刑期返回工作崗位。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DCCC9/2020
姚勳智法官就暴動罪判處被告4年監禁

DCCC334/2020
姚勳智法官就暴動罪判處被告4年6個月監禁

CACC113/2018
葉佐文法官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上訴後上訴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4 年6個月監禁

辯方在求情指本案沒有預謀及造成嚴重傷亡,暴動持續時間短,本案的警員受傷較輕微,也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案中擔任號召者或帶領者。

A2謝(42):

不重覆,簡單而言,辯方認為本案的暴動較一般的暴動案輕。

A3李(27):

被告是第一次干犯刑事罪行。辯方指出被告在案發時關注2019年發生的社會事件,但使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一系列的求情信指被告是善良,認真,勤力和關心社會的人,他犯下本案的原因是為了爭取公義。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HCMA247/2020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就拒捕罪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但被李運騰法官駁回

CAAR8/2020
上訴法庭重新就襲警罪判處答辯人30天監禁

HCMA243/2020
鄭念慈裁判官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處被告1年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但被李運騰法官駁回。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2支雷射筆,殺傷力較此案低,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刑罰

控罪1的量刑:

法庭指本案是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中引起的多宗暴動案件之一,但法庭並不會在處理本案時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也不會就案件背景及政治爭議作任何裁決。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法庭亦在判詞第79段表示法庭在考慮多宗案例之後,列舉了12個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文不再詳述內容。

此外,上訴法庭在判詞第73段中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庭不停致力維護法治的核心價值,因此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在判詞中同時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法庭指出在考慮量刑時需考慮集體行動,而不是只集中在個中行為。此外亦需要顧及案發當時的情況,即公眾秩序,公共設施和社會安寧的破壞程度。

法庭認為案發時人多勢眾,警方當時為了防止示威者搶犯才使用胡椒噴劑。此外警員有一系列有防護裝備才沒有因此造成嚴重受傷。法庭重申不會允許有針對警員的暴力,也不會同情犯案者。

法庭雖同意本案暴動的情節較輕,沒有出現任何嚴重受傷,暴動歷時較短和規模較小,但示威者的行為影響港鐵運作,妨礙市民出入,他們甚至衝擊警方想進入控制室,並在港鐵站內肆意破壞。因此法庭認為要就此判處阻嚇式刑罰。

雖然法庭同意被吿是因2019年的社會事件期間犯案,意是對警察行動和政府表達不滿。法庭表示對要對有良好教育,工作已久及有良好家庭關係的人判處長時間監禁感到失望,但被告需就自己行為負責,亦需要承擔後果。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監禁,由於本案發生在港鐵站是加刑因素故會加刑2個月至3年8個月監禁。

控罪2的量刑:

法庭考慮A1的行為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監禁。

控罪3量刑:

法庭認為A3是本案暴動形成的始作俑者,因為他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後來他被警員追捕時表現不合作甚至咬涉案警員的左前臂,幸運的是該警員有佩戴手套,法庭認為控方沒有就控告襲警是寛鬆。

法庭亦認為被告的10分鐘激烈反抗警員,令現場氣氛變得高漲,示威者開始失控,例如叫囂和破壞設施。被告用腳撐着控制室的門框亦令示威者一度想衝擊控制室的門框。

法庭認為案情十分嚴重並指良好背景並非求情理由,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監禁。

控罪4量刑:

法庭同意涉案雷射筆放在背包中,也沒有證據指A3以前曾使用雷射筆。但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因為他在之前曾用強光照射警察的眼睛。法庭不會允許針對警察的暴力,故認為需判處具懲罰式和阻嚇式的刑罰並以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求情後不會扣減所有控罪的刑罰,所以A2的刑期為監禁3年8個月。進一步考慮反映控罪嚴重性和案發時間後,法庭會將A1面對的控罪1和2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3年9個月;法庭亦會將A3面對的控罪3和4的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1年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375&QS=%28%7B%E5%8A%89%E5%A9%89%7D+%25parties%29&TP=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