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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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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裁決

D1連(19)
D2郭(22)
D3李(19)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2:控罪2🟢罪名不成立🟢
D3:控罪2‼️罪名成立‼️

D1D3即時還柙‼️,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3大律師要求索感化報告被拒。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0902荔景

D1 連 (19) 🛑已還押14 天
D2 郭 (22) 罪名不成立
D3 李 (19) 🛑已還押14 天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結果 (只包括定罪結果)
D1:控罪(1) ‼️罪名成立‼️
D3:控罪(2) ‼️罪名成立‼️

————————————
📌 詳細審訊內容
第一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 Part 3)
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
第六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七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八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結案陳辭
裁決

————————————
此前,法庭已為D1 及D3 索取了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報告。

📌 D1 的求情理由
報告反映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並不適合D1,因此判監為剩下選擇。D1 現年20 歲,過往曾從事不同工作,亦有其他非同類型案件的案底。他在保䆁期間因別的案件被處以緩刑,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該宗案件的嚴重性較低,而該案的案情可反映被告並非有組織及預謀地犯案,只是因一時疏忽而干犯。此外,辯方律師亦盼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到被告仍很年輕。

被告的意願是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監禁並盡快開始服刑,以讓他可盡快回歸及融入社會,展開新生活,以上是進一步求情陳辭。

📌 D3 的求情理由
D3 現年20 歲,報告反映他不適合勞教中心,判以更生中心將更為合適,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

被告有三封求情信。第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就讀的專上學院之教授和博士所撰寫。教授為被告的通識科老師,形容被告求學認真、勤奮,對時事及社會變遷的議題有興趣,並常常反思,盼被告能盡快重歸學習,將來回饋社會。博士為專上學院的副院長,求情信指被告於去年完成了該學院的課程,博士形容被告聰明有禮、品性善良,十分活躍於學校活動,前程良好。被告希望能繼續學習,已報讀某大學的學士學位課程,該科程將於本年9月1日開學,被告盼望能夠預期上學,展開大學生活。

在父母為被告所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了被告非常熱愛音樂,一直努力學習,對於未來有夢想規劃,因此報讀了創意媒體的課程,並預期將來可從事心中的理想工作。案件發生至今已一年多,父母觀察到兒子消瘦了不少,亦感受到兒子在過去一年承受着巨大的壓力。父母表示會尊重法庭的決定,但希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讓兒子可盡早回歸學習,繼續追尋夢想。被告的朋友和同學亦為他撰寫了求情信,信中表達了他們十分希望被告能盡快展開新的校園生活。

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被告沒有參與過任何非法的抗爭活動,已報讀了大學,希望可重返校園,盼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辯方律師表示於上次陳辭中亦有建議為被告索取感化令,指被告在港鐵列車上所涉及的事情簡單,時間較短而且持續不久,而以往同類型的案件多判以罰款。

#施祖堯裁判官 表示同類型案件可判以最高罰款$500 及監禁三年,表示需考慮案件有沒有其他背景及事件是否為單一性。就本案而言,事件的背景牽涉了政治元素,是針對反修例而發生,故控方是以普通法作起訴,一經定罪可最高判監七年。因此,認為辯方律師作出這樣的比較並不合適。

辯方律師最後補充,就着法庭對被告的手提電話作充公的命令,辯方律師重申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的手提電話是一個犯罪工具或曾被用以犯案,因此有違充公令的要素,希望法庭把該部手提電話歸還被告。

📌 D1 的判刑理由
#施祖堯裁判官 引黃之鋒案例,表示若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被告表示尊重法庭之判決,亦不等於有真誠悔意。本案中,D1 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告現年20 歳,與父母同住,有責任感,希望能努力幫補家計。被告讀書時的成績不理想,過往曾因其他非同類型案件被判入勞教中心,因此更生中心不適用於本案的判刑。除本案外,被告亦牽涉於另一宗與2019 年反修例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中。

關於案情,被告否認案發時管有相關涉案背包。裁判官指被告的褲袋中藏有37 粒鋼珠,如配合背包內的彈弓即可被使用,而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有機會傷及無辜途人,後果不堪設想。

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裁判官認為被告的守法意識薄弱,因此沒有理由輕判,同意報告所指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不適合被告,故‼️判處12個月監禁‼️

D1 亦有另一案件DCC737/2020 將於2021年6月10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 D3 的判刑理由
D3 現年20 歲,與父母同住,是一名學生,剛完成專上學院的課程,準備升讀大學。懲教署的報告反映了被告並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為更合適的選擇。

#施祖堯裁判官 引案例指出公眾防擾罪需考慮案發的背景及目的,否則「未免脫離現實」。就本案而言,當日確有市民針對着反修例事件而作出不合作行為,因此對於本案,裁判官有以下的考量:
①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顯示被告沒有悔意
② 在當天的事件中,動用了不少港鐵站職員及警員以防止事件發生
③ 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對其他市民造成煩擾
④ 案發時被告以口罩遮蓋面容,有掩飾身份之嫌,亦顯示有預謀犯案,而非衝動下干犯
⑤ 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使他人參與,或激發他人的情緒而引起其他衝突

綜合以上,裁判官表示為保障公眾安全,需判處阻嚇式的刑罰。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決定‼️更生中心‼️

📌 判刑

D1:‼️判處12 個月監禁‼️
D3:‼️判處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另案服刑中🛑
A3 卓(24)
A4 溫(20)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A2 因 #0902荔景 的案件於6月1日被判監禁12個月‼️(服刑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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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A1-A3 :不認罪

A4: 就控罪(2)及(4)認罪‼️
控罪(3)(5)(6)留法庭存檔

控方會播放37小時新聞片段,1小時警方錄影片段 ,5分鐘來自1位證人的手機錄影片段。
亦會傳召38名控方證人,15名市民,23隻狗及1名專家證人

審前覆核定於 2022年8月26日 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

審訊會於 2022年10月24日 0930開始,為期25天,以本地話在區域法院進行。

A4的正式答辯及判刑會於 2021年11月10日 0930進行,會預留1天處理(以本地話進行)

除A2繼續服刑外‼️,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按:連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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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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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1040 休庭]
由書記派發判刑理由書,由各法律代表向被告解釋。

[1115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9日作求情
A1 代表指不希望索取任個報告,包括勞教及背景報告。
A2 指今早收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A3 無特別申請
法官指留待下次求情時,才考慮索取報告。

🔹控罪確認各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A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2: 呈上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對紀錄無異議。
(A2其中一宗涉及在2019年9月2日在荔景站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於2021年6月1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詳情: #0902荔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0)

A3: 有一項非法集結的定罪紀錄,涉及2019年6月9日於立法會大樓一帶的集結,認罪後被判處20星期。
辯方對刑事定罪紀錄無異議。補充控方該案紀錄出錯,被告並非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而是在搜屋後被捕。
(另案詳情: #0609金鐘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860)

[1200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星期六) 早上十時作求情,🔴期間三位需要還押。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02荔景 #案件呈述上訴

第一答辯人/D1:連(19)🛑因另案服刑中
第二答辯人/D2:郭(22)

控罪(2):公眾妨擾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背景: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在 #施祖堯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
______

原定自行處理案件的第一答辯人剛申請法援,因此今天法庭不處理雙方的案件呈述上訴陳詞,給予時間第一答辯人等候法援申請結果及代表律師接手處理(如有)。上訴方及第二答辯人同意押後。

第一答辯人向法庭解釋,一個月前得悉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訴,惟當時忙於工作,未有時間尋求法律意見,而他日前入獄,處理文件程序繁複,以至今天未能如期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0:30再訊

📍按:連上月於 #0831旺角#0831太子 案件被裁定5項罪名成立,還押至上周五被判監5年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4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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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3-09.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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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司法機構未完全更新案件表,故本表的資訊是源自本台記錄和司法機構現存的資訊。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鄧國楨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郭永健,何偉航,麥德正,李卓人(31-63)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上訴許可申請 (#20200501金鐘 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年6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於2022年12月29日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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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連,郭(19-22)🛑連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呈述上訴 (#0902荔景 公眾妨擾;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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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黃,莫,朱,許,明,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莫已還押逾4個月;張已還押20日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廖,杜(21-27) #審訊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黎(18) #裁決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關,葉,曾(30-50) #審訊 [1/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3/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蔡,丁(39-54) #續審 [5/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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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02荔景 #案件呈述上訴

第一答辯人/D1:連(19)🛑因另案服刑中
第二答辯人/D2:郭(22)

控罪(2):公眾妨擾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背景: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在 #施祖堯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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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法官拒絕控方上訴,判詞稍後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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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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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2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701銅鑼灣 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處監禁1年。)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15
👥連,郭(19-22)🛑連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902荔景 公眾妨擾;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於2023年9月4日駁回律政司上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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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張,郭,杜林,容(18-20)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4/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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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裁決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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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提堂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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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10:0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賴子樑(26) 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