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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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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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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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裁決

D1: 何(39)
D2: 陳(17)
D3: 林(18)
D4: 謝(31)
D5: 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12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速報:
D1,D2,D3 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D4第二項控罪罪成立,D5罪名不成立。

++++++
裁判官宣讀判詞超過兩小時,重點如下:

~黃官相信控方証人誠實可信,是可靠証人,故接納他們的供詞。

~黃官認為由於案發時間緊迫,有些東西冇記錄,是合理、可接受。

~控方証人對於案發地點不熟悉,一時記錯些微細節,不影響証供。

~証物鏈的考慮 :
控方証人見到一班人逃走的位置,平台的物品一直有警員留守、監管、拍攝,其間沒有受到干擾,加上証人作供,相信証物完整,毫無合理疑點。

~黃官表示案情嚴重
因為案發現場發現的膠喉、釘等物品,控方証人亦聽到現場有人講要「拮爆車軚」等說話,黃官認定D1~D4有意圖參與策劃是次行動。如果成功,將會造成交通意外,後果嚴重,故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由於D2及D3未夠21歲,辯方求情以著重更生成份較為適合,請求等候更生中心報告。

~D1及D4則需要還押,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D5罪名不成立
D5於案發後數日被捕,因為有警員於案發現場一帶搜獲到一個腰包,而警員於腰包內檢獲到D5的身份證,有警員指認D5是其中一個涉案人士

PW2聲稱當他檢獲D5的身份證後,PW2認得身份證上的大頭照是逃跑人士隊尾的兩人之中其中一名男子,但法庭認為pw2辯認證供的基礎並不穩妥,首先,警方事後並沒有安排認人程序讓PW2去辯認D5,法庭亦留意到雖然當時樓梯有燈光,但證人望到該逃跑人士容貌的時間只有1至2秒,而且PW2當時正面對4名男子。法庭重申PW2的辯認基礎是靠D5的身份證,而不是靠辯認真人,沒有進行認人程序。法庭再作進一步分析,PW2發現腰包的位置是於2號樓梯間,而並非是4號樓梯間,兩個地方相距並不近,再者,腰包被發現是於事發幾個小時後,期間完全沒有任何警員的口供道出曾經掃蕩或檢視2號樓梯的情況,換句話說,法庭不知道腰包何時被遺下,甚至可能是案發之前被遺下,法庭考慮過有關的證供後,不能得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法庭不能肯定D5是從天台逃跑的其中一名人士。

案件押後至 21/6/2021 2:30pm 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判刑

👥何,陳,林,謝(17-39)🛑四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一被告:判囚 8個月
第二、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第四被告:判囚 5個月

D1呈上再還押期間寫的求情信,指出犯案乃一時衝動,非拒絕承認責任,又指被告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還押期間家人已需申請綜援,加上被告是好丈夫好爸爸,望法庭輕判。

D2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老師認為被告人品正直隨和,而且小學期間及中三也名列前茅,並非更新報告所指無心向學,希望法庭認同人品比成績重要,加上被告已計劃在離開更生中心後繼續進修,目標是大學畢業,希望法庭給予更生機會。

D3代表律師指,雖然被告曾犯事,但在過去兩年已無重犯。而經過今次事件,被告與家人修補關係,並明白事件對家人造成影響,望法庭給予更新機會。(被告僅不同意感化報告第三段13行的內容,因感化官混淆了其他案件)

D4代表律師指,被告獲前同事及學生家長撰寫求情信,信中高度讚揚被告教學表現。被告及其父母再呈上新的求情信,被告指自己為家庭經濟支柱,加上患病父母需家人照顧,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總結:
法庭認為首項控罪即串謀刑事毀壞(D1,D2,D3) 屬嚴重罪行,案件為集體行動,案發時已撿獲30多件已完成的插釘膠喉,並有電鑽及材料等。而插釘膠喉置於路上,輕則令車輛受損,重則會導致交通意外。

D4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參考了同類型案例判刑,但亦考慮到被告家庭狀況,故酌情減刑至5個月。

💛散庭時庭內大片打氣聲,4名被告均向旁聽席揮手,有被告大喊「祝父親節快樂!」,職員出聲阻止法庭不可喧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