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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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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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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補回2月25日審訊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2/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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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返回閱讀控方覆問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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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2警員23376
PW2於2016年加入警隊,於案發日期隸屬機動部隊F連(訓練大隊)第1小隊。當天於1600與隊員收到任務,需要以便裝身份到德福廣場第一期進行巡邏。於1817到達現場,並收到當值長官的指示,得悉有和你shop 的網民活動,並需要集中留意示威抗爭的人士。

‼️PW2 當時佩戴黑色面巾+Blackbloc假扮示威者,跟隨警長截查D9D10, 大力拉住佢哋推埋牆呼喝,再用胡椒噴劑指向記者鏡頭。‼️

🟢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主問PW2

控: 當日你見唔見到有遊行?
PW: 1930嘅時候,見到有人喺德福廣場近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遊行
控: 睇草圖 P193 有GF, FF(1樓。見唔見到有mark 到 ?你喺地鐵站定係德福廣場入面?
PW:我地喺德福廣場入面近地鐵站C出口。有大概10至20個人做緊嘢。
控: 做緊啲乜嘢?
PW:舉標語,嗌政治口號。期間有叫途人唔好幫襯藍店或者港鐵商鋪。
控: 你話有10-20 人,佢地係移動嘅遊行?遊行?
PW:係
控: 當佢哋遊行期間有冇其他人喺商場入面?
PW:有啲人攞住攝影器材跟住佢哋。
控: 你點知佢哋係拍攝嘅人士而唔係遊行嘅人士?
PW:佢哋手持相機同埋穿着黃背心跟住啲遊行人士。
控: Starbucks 喺G/F,旁邊詢問處。有證供話元氣喺G101-102 .
PW:係
控: 你話見到佢地閂咗門。
PW:係
控: 你係移動定係定點監察?
PW:離遠觀察,跟住佢哋行。
控: 你係跟住隊尾定係隊頭?定係其他位置?
PW: 跟住隊尾
控: 跟住隊尾嘅時候,同佢哋最近嘅距離係?
PW: 7-8 米
控: 最遠?
PW: 20-30米
控: 德福廣場得一個定係多過一個遊行?
PW:1 個
控: 呢個遊行有冇離開 G/F上去 F/F?
PW:我記得係喺地下
控: 有冇喺遊行期間執行警權?
PW: 有,7點幾喺地鐵站C出口隔離嘅Pandora
控: 嗰遊行有冇行?定繼續?
PW:冇,佢地同黃背心一齊指罵警察
控: 呢啲人喺你觀察係諗住離開定繼續停留喺現場?
PW:冇話過離開,佢哋全部企喺度同埋包圍指罵1位警方同事。
控: 咁你做咗啲咩?
PW:見到10-20 人士罵緊便裝同事,所以向佢地作出截停搜查。見到有兩個人喺我哋行近佢哋嘅時候即刻轉身,認為佢哋有可疑,所以就截停咗佢哋,叫佢哋行埋一邊。
控: 佢地有冇行埋一邊?
PW: 有聽指示。但現場好亂,有記者同埋其他人士。所以我將呢兩個人同記者分隔。再去叫其他便衣幫手。當有便衣出現然後有遊行人士向佢施襲,然後場面受控,我地就繼續去截查嗰2名市民。
控: 你話我地去繼續截查兩名市民。我地係咩意思?
PW:我同警員23262 向嗰兩位被截查人士進行搜查。
控: 佢哋係男定女
PW:2個男仔
控: 係兩個人搜查一個定係每人搜查一個?
PW: 每人一個
控: 你負責搜查嘅嗰個市民嘅衣著係?
PW:灰色衛衣
控: 另外嗰位呢?
PW:太耐,我唔太記得,好似係黑色衛衣。
控: 你截查灰色衛衣嗰位嘅時候有冇抄低佢嘅身分證?
PW:有
控: 佢叫咩名?
PW:林志鑫
控: 你點知佢嘅個人資料?
PW:我同佢講話我係警察,叫佢出示身分證,佢就合作咁出示咗。
控: 有冇比對過身分證嘅樣貌?
PW:截查之後有比對,係一樣嘅
控: 有冇記錄?
PW:有記喺本簿同同事check
控: 你記錄嘅就係D10 灰衣男子?
PW:係
控: 你話見到10-20 人士,有沙展帶隊去進行截查?
PW:係
控: 嗰個警長有冇講過截查嘅原因?或者截查之後要做啲乜嘢?
PW:截查嘅原因係覺得佢地涉嫌非法集結。冇講過做咩因為平時有訓練。
控: 當沙展同埋你哋去進行截查嘅時候,你有冇表明警察身份?
PW:我截停佢 ,我話我係警員, 有向D10展示委任證。
控: 我問緊當你想去截查, 沙展帶你地嘅階段。你有冇用任何形式去表露係警員?
PW:有向D10表露
控: 你覺得佢地奇怪,所以帶佢地去一個地方截查?
PW: 係
控: 你話你係警員,係帶佢哋去截查前講,定係之後講?
PW:有
控: 你係去牆邊之後講?
PW:行緊去牆邊嘅時候發生,警長展示委任證係喺牆邊。
控: 我問未到牆邊嘅時候。當你見到嗰啲人,你阿Sir帶你行過去Pandora出面嘅時候。
PW:係
控: 你哋喺邊
PW:根據草圖,我地喺店舖G64-72 中段接近C出口
控: 邊度
PW: 右下方
控: 所以啲人係喺店舖G61-41嘅左下角?
PW: 喺
控: 由你喺店鋪G64-72 嘅角落頭見到有人同埋同事俾人鬧,警長帶你地去進行截查?
PW:係,首先行過去增援。之後先話上前截查。
控: 你哋話要進行截查嘅時候,同嗰啲人士嘅距離係幾遠?
PW: 4-5米
控: 你地行前4-5米,有冇人表露過自己係警員嘅身份?
PW: 唔記得
控: 見到兩個男子覺得轉身奇怪?
PW: 係
控: 你第一眼見到佢地嘅距離係?
PW: 3-4 米
控: 見到呢件事你係向咩方向?
PW: 行緊去C出口
控: 兩個人轉身係由邊度去邊度?
PW: 由面對店舖G61-41 到背對住C出口。
望住我地行緊佢哋,佢地由背向C 出口變望向C 出口。
控: 佢哋面向C出口係靜止定行?
PW: 行緊過去C出口
控: 呢2個另轉面行向C出口。佢哋係同樣嘅速度定係點?
PW: 並排的
控: 同佢地有接觸,行去牆邊。你去接觸嗰兩位人士係你要行快啲定要追上去?
PW: 急步,大步就追到佢地。
控: 呢兩個人有冇離開過你視線?
PW: 冇
控: 嗰兩個人就係D10 同埋黑衣男子?
PW:係
控: 係接觸邊個先?
PW: D10先。我話我係警察,叫佢拍埋牆。
控: 所以警員23262 就係專注喺另一位男士?呢樣嘢係你一開頭就知定幾時?
PW: 當場面受控之後,我就向D10進行截查。有其他警員話可以幫手,我就話你去截查另一個,跟住佢就去咗幫手截查另一位。
控: 將D10 帶去牆截查,你有參與,23262有冇參與?
PW:冇留意
控: 就23262 有冇參與帶D10 去牆?
PW:冇留意
控: 帶去牆邊,開始亂係咩意思?呢啲亂係親眼見定聽人講?
PW:親眼見
控: 親眼見發生嘅時候已經接觸咗D10 ?
PW: 係
控: 行緊去牆定已經到咗?
PW:差唔多到
控: 你話你見到亂,你係行緊定係企喺度?
PW:行緊
控: 你帶D10去牆嘅時候係望邊度?
PW:望D10 同埋後面
控: 你話見到亂,見到咩?
PW:當帶佢哋去牆嘅時候,有揸住相機嘅人士同埋10至20個人包圍我地。亦有人襲擊我隊嘅警署警長。
控: 係劉警長 50970 ?
PW:係
控: 講完亂嘅嘢?
PW: 係
控: 你有冇好仔細留意定係就咁見到?
PW:見到,但係警長叫我望返住D10 怕佢逃脫,之後集中喺D10,後面咩事睇唔到。
控: 喺亂之前,你嘅視線係D10. 亂緊嘅時候,曾經離開D10. 沙展叫你望返D10 ,之後望返過去。
PW:係
控: 幾耐
PW:1-2 秒離開視線
控: 行向D10嘅時間,個混亂情況受控,沙展顯示委任證。咁嗰搜查係混亂停咗先開始定係途中?
PW: 停咗先
控: 你負責D10,截查做咗啲咩?
PW:檢查身上面有冇可疑物品,包括衫袋褲袋,所有可以擺到嘢嘅地方都有搜查。
控: 有冇任何發現?
PW: 冇,所以就查問佢。
控: 問咩?
PW: 你喺度做咩
控: 問邊個?
PW:問D10
控: D10有冇回應?
PW:當時冇講
控: 之後呢?
PW:我同我沙展講截查嘅結果,將D10情況話俾佢知,講搜查完畢。
控: 你同警方報告嘅時間喺邊?
PW: 警長喺身旁
控: 23262 喺你處理 D10 嘅時問有冇幫
你手去截查另一位黑衣男子?
PW: 有
控: 見唔見到佢有冇咁做?
PW:有
控: 呢個截查期間,D10仲喺牆?
PW:喺牆邊
控: 一開始嘅位置定帶遠咗?
PW:向左邊少少。
控: 行近左C出口先截查?
PW: 係
控: 呢個係D10 被截查嘅位置,咁另外個位喺邊度?
PW: 喺隔離
控: 23262 係向黑衣男子進行截查?
PW:係
控: 截查期間周圍環境平靜定係有其他聲音?
PW:有人講嘢
控: 係有人講嘢定係廣播?
PW:有人講嘢,唔記得,過咗太耐
控: 係好似法庭咁靜定有人講嘢?
PW: 有便衣警員喝止緊一啲嘢。
控: 所以截查期間有人大聲說話?
PW:係

🟢控方主問尚未完成

17:03 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此為補回2月26日審訊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3/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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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返回D5-D10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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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覆問PW2

控:D9,10嘅李大律師盤問你關於黑衣男子查問情況
P: 係
控:澄清返。問你有冇查問,你就話淨係向黑衣男子查問。
P: 係
控: 對答內容唔記得?
P: 唔記得
控:你記得23262 有向黑衣發問?
P: 有
控:黑衣男有冇講嘢?
P: 唔記得
控:呢個環節辯方問嘅時間同你講,話係開始咗搜身嘅時候
P: 係
控:主問嘅時候,閉路電視見到你對D10搜身前有啲移動,係戒備?
P: 係
控:點解唔記得對答?
P: 唔係我查問黑衣男子,同埋過咗1年3個月。
控:有冇就23262 對黑衣男子查問作記錄?
P: 沒有
控:原因?
P: 唔係我作出查問
控:你講尾隨,但係有遊行隊伍喺你前方行過?
P: 係
控: 你有講過隊頭隊尾
P: 記得
控:遊行過程有冇觀察?
P: 有
控:你講尾隨,你想講咩意思?
P: 德福廣場地形問題,有shortcut .我行去佢地前面再觀察,會跟隨佢地作觀察
控:你講嘅shortcut 係咩意思/咩位置?睇草圖P193
P: 例如喺G/F 店舖G20-24, 中間有通道過對面走廊G55-57.
控:地圖顯示,所以呢整格通道可以通過?
P: 好耐唔記得
法官:證人麻煩簡單口述呢啲shortcut
P: 淺木色,有廁所嘅標誌,入面有廁所,兩邊互通
控:就係你啱啱講嘅通道?
P: 係
控: 你用過幾多條?
P: 1,2 條
控:左右係密封?
P: 係
控:你喺通道嘅時候,睇唔到遊行人士
P: 係
控:你離開視線幾耐?
P: 4-5 秒
控:呢個係最長嘅時間?
P: 大約 4-5 秒


🌟 D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控方用leading 不斷引導證人回答

控:有辯方問你右手攞胡椒噴劑喺Pandora 牆邊嘅時候,最近你嘅人係手持相機。
P: 係
控: 你叫人退開
P: 係
控: 叫呢個手持相機嘅人定係其他人?
P: 現場包圍嘅人
控:淨係揸住相機嘅?
P: 唔係。所有包圍人士

關於尾隨,我再問一問你
控:片段見到你喺G/F 店舖G33-41同G12-15嘅中間通道附近,望住滿記
P: 係
控:當時遊行人士喺視線範圍定消失?
P: 等等。

13:19 午休,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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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少補充:當晚警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小隊
防暴警員:KE東九龍區第2小隊
特別戰術小隊(速龍):機動部隊(R)
便衣警員:機動部隊F 連(訓練大隊)第1小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6]
許(24)🛑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為首三項的交替控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案情: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控罪一至三)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使用暴力(控罪四)
於20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的裝置(控罪五)

1049 開庭
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提交修訂控罪申請,包括修訂控罪時間、將涉案TG使用者名字簡化、加插「於及或於」、加入「唆使他人不守法控罪」等字眼,特別是控罪4 由「意圖煽惑」改為「慫使他人不守法...」。

控方亦表示會呈交新的案情撮要,因牽涉過萬TG訊息,約過千訊息與案相關,現時進展過半,仍需時處理。

辯方今朝先收到控方提出修改後的案情,需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及答辯意向。如需審訊大概只需一天,因為不爭議警誡供詞。

本身辯方指不希望被告這麽快又回到收押所,故提出下午3點再開庭,但控方指仍需時處理,故請求明天1430才開庭。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區域法院第廿八庭重新進行答辯 如需審訊,預計審期需一天。

期間被告需還押‼️

(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提堂

呂(23)‼️已還押逾6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新增控罪: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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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庭上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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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控方申請撤回「無牌進口戰略物品」控罪,原指被告於同日同地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即1件避彈衣、14個防毒面具及3個濾芯,並新增《国安法》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區域法院轉介文件。

🛑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7/8]
#1228九龍灣 #結案陳詞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 [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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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遲交結案陳詞,屈官表示未必可以趕及在4月23日作出裁決,稍後或需處理D10的保釋申請。


📌結案陳詞帶出的法律爭議
辯方律師在結案陳詞中提及的人權及言論自由等議題,控方指本案不存在辯方提出的憲法爭議。邀請法庭參考梁國華案 [1] 判案書第24段,當時林副庭長明確指出非法集結罪所針對的的是有關行為的性質,而並非該行為背後的目的(即行使言論自由)之合法性,確立非法集結罪條文合憲。 控方認為辯方主張一些挑撥性、侮辱性、威嚇性的行為,會因被告行使言論自由權利而變得合法並不合理。

如辯方有說法要額外加插情節,使一些挑撥性、侮辱性、威嚇性……的行為,因被告行使權利、言論自由而變得合法,控方認為這並不合理。法律也不會因此特别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

法庭在考慮裁決時,只須集中考慮①訂明行為有否出現 ② 被告的行為是否「相當可能」令人產生訂明害怕、令社會安寧會被破壞,毋須考慮這些訂明行為及訂明害怕有否實質產生。

🧷非法集結罪所指的訂明行為,泛指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訂明害怕是指「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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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回應指自己在書面陳詞提出的人權考慮,並非如控方所講要提高定罪門檻或令違法的事變成合法,辯方陳詞純粹向法庭指出在考慮被告是否違法時,人權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對示威行使人群控制的權力時,須要在一方面容許示威進行及另一方面確保人命及財產安全取得平衡。辯方強調上述的平衡的考慮因素包括「容許示威進行」,這些考慮並非額外的門檻。

在本案中的遊行人士行使叫口號、唱歌、叫囂等表達自由及和平示威的權力,不應在事實裁定中被法庭視為擾亂秩序、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更不應被視為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的原因。

另外,無證據指出有無辜第三者因遊行人士的行為而感到害怕,包括商場保安 朱家培 作供時亦無提及他有甚麼「訂明害怕」 。退一步説,一場和平示威並不會因為有獨立、間歇性的暴力事件出現而變成非法集結,而D1的立場是案發現場根本無非法集結。

代表D3的 #郭憬憲大律師 引述楊美雲案 [2] 作回應,該案判案書第44段指「行使示威權的人士亦不得在有關情況下導致超出合理範圍的阻礙,但這個範圍絕不能被狹義地界定,以致憲法權利被貶低或令市民行使憲法權利的能力遭受不當的減損。」

因此,法庭首先要考慮遊行集會衍生的阻礙是否合理?有否超越「合理可包容範圍」?法庭應就阻礙的合理性作出所需的評估,不應考慮各被告是否「合理地行使自由」。因為只有在行使自由時產生的阻礙超越「合理可包容範圍」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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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MA54/2012 香港特别行政區訴梁國華 及另五人
[2] FACC19/2004 楊美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