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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案情:指他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於張天雁裁判官席前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

判刑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保安指是日聆訊取消,將改期進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第二天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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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證供評估:
PW1見到被告時相隔4條行車線,由第一眼見到被告,至拘捕他約十多秒,當時有街燈,光線清晰可見現場環境。當時車輛不多,示威者很多,不能認出涉案男子。
PW1確定相片左方有30人在周大福和地鐵站出口集合,那裏沒拉防線。
PW1在沒有相片拍到的位置, 發出警告,當時離被告隔着行車線, 離C1出口有距離。當時有些人有戴口罩,有些人沒戴。
當時沒看到PW2的情況,亦指人群在四處穿插。
不記得發射了多少次胡椒球,只知隊員向被告發了胡椒球,被告單獨一個在行,沒有和其他人一起。不知被告從哪處來,是在人群散去後才見到,當時被告在馬路上,在身上沒搜出可疑物。
由發射胡椒球至拘捕被告,時長約 3-4秒。當時被告急步衝前,用粗口罵警方。衝前的那時,馬路上沒有車,被告沒戴口罩。
PW1先後發出2次胡椒球警告。旺角站C1出口周大福前,很多人聚集,環境擠逼。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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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證供評估:
PW2離被告14-15米,叫他返回行人路,但被告沒離開馬路。
在發出警告後,被告大叫``射我啦黑警屌你老母``之後行2-3步,雙手呈大字型舉高 。
PW2與被告相隔一條亞皆老街約13米,在被告前方約半米發射1次胡椒球。有穿反光衣人士拉走被告但不成功。
再次發出胡椒球警告後,被告仍朝警方行近。PW2在被告腳前不夠一米,射了2發胡椒球,被告沒離 開,愈行愈近。
PW2與其小隊拘捕被告。被告問``你拉我咩啊``
PW1觀察被告歷時20分鐘,視線沒離開過,確定為本案被告,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行人路沒封鎖,但行車線封了。
首次見被告是發射胡椒球前,當時人多。被告在被捕後有說粗口,但沒堵路行為。
PW2約發出300發胡椒球。當時街上多人,有人有戴口罩,有人沒戴,沒有鎖定被告 ,不清楚人群後的情況。沒給指示被告,被告有時停有時走,步速緩慢,沒問被告去哪,沒搜出可疑物,被告高舉雙手。

PW2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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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元素:
參考到梁天琦非法集結案例,2017年梁曉陽案例。

1⃣PW1,2指當時約30人,沒留意被告是否在人群中,亦沒足夠證供證明被告在人群中。
2⃣PW2先後3次發出警告,人群散去,才首次見到在周大福前的被告。
3⃣被告是獨自一人
4⃣被告在馬路邊用粗口罵警方,PW2發出警告2次,向被告發射胡椒球,有穿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離開但不成功。
5⃣當時人群約30人,與說粗口的被告不是同時出現,不構成集結,兩者不是一起,不能確定共同目的。法庭不認為兩者有關係,因出現時間不同,控方亦證據不足。
6⃣被告在警告後仍不離開,朝警方防線行和說粗口。被告獨自一人,舉高雙手呈大字型行,有時停有時走,雖然有說粗口,但沒傷害,不足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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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案底,犯罪傾向低,不作供是個人權利,法庭無需為被告揣測或推理。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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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莊(17) #20200301旺角 #831半週年

控罪: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26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後,於同年9月16日被張天雁裁判官判處18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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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理據:

📌案發環境及潛在風險:

播放片段:可反映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情況,也顯示答辯人犯案的經過

-有人在馬路上縱火
-有人叫「死黑警,有報應呀你哋」「黑警死全家」「樓上閂窗」等
-警方防線向前推進
-示威者再在馬路上縱火
-警方驅散並拘捕示威者,期間有發射胡椒球槍
-答辯人走到火堆面前徘徊
-答辯人走到火堆前放下一把傘
-答辯人在火堆附近戴上防火手套

申請方形容上述環境氣氛高漲,彌敦道路面被堵塞;在火堆附近有民居及商舖,潛在風險大。答辯人的行為也會鼓勵他人做出縱火行為。

📌量刑:

申請方指原審時並沒有播放這些片段,令法庭未能得知完整情況。上訴法庭也在CAAR1/2020及CAAR12/2020等少年犯案例訂下相應的判刑原則,即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更生...等。

申請方指縱火是嚴重的罪行,但若是路過的人犯案,感化令是合適。但本案性質不同,例如案件特殊的背景,案發地點。此外也沒有強大求情的理由令法庭可以輕判。申請方也舉出CAAR4/2020及CAAR2/2021案,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特別日子,時間,場合及高風險地點,在這時間的犯罪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集體犯法的機會和風險增加。

📌悔意及預謀犯案: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向感化官表示指他曾在2019年6月起有參與數次和平示威。他在案發時只逗留一會兒,目的是支持及協助示威者,但後來被各人包圍而不能離開現場,加上眼睛被催淚煙傷害,在一時憤怒下檢起街上的傘放在火堆。

但答辯人在被捕後錄取的口供表示他響應號召到太子集合和湊熱鬧,後來警察驅散,故他隨示威者走到花園街及豉油街一帶。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是非路過該地。加上片段顯示出市民可自由往來,警方沒有圍捕,答辯人眼睛沒有受傷且可在火堆徘徊。

而且縱然本案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但答辯人認為自己行為沒有影響大眾及社會,可見有重犯風險。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在當時有帶證物P2-12,即防護裝備,手袖,口罩,手襪,手套,圍巾等。答辯方認為是有預謀犯案,因沒有資料指出答辯人有急救證書,而且為何要帶三對手套而且是防抗熱手套。

📌立場:

雖然18個月感化令中已完成9個月。但申請方仍希望法庭能索取所有報告才考慮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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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環境:

答辯方同意片段內容。但強調沒有證據指答辯人有參與彌敦道的場景中。此外,對比案發和彌敦道環境,案發環境如參加人數等,程度也較彌敦道的輕。

📌行為: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大部分時間是旁觀者,沒有與其他人交談;比起紙皮,答辯人放下的雨傘非助燃物品;而且即使火堆燃燒了9分鐘,但沒有人受傷。

📌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這是以答辯人的參與度和案件情況來決定。答辯人沒有挑釁的行為,潛在的風險較低。即使答辯人承認以往有參與和平示威,但當天裝備大多是防護裝備等為主。

📌背景特殊:

本案的案情非太嚴重。而且答辯人的背景有可作特別處理的地方。還有他也沒有品格問題,本身有參與義工服務等。此外他曾因本案還押了一段時間。若再把答辯人還押或許會對他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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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6月24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宣佈裁決,期間法庭會為以原有條件保釋的答辯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背景:
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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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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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私隱部分已被隱藏)

裁決理由

裁判官原判刑時已考慮各項報告,包括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等報告。申請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裁判官覆讀案情。

判刑建議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均顯示合適

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被告有意減輕其罪責,認為監禁式刑罰較合適。

相反,感化官報告則指出被告人有充足反省,18個月感化令是適當刑罰

原判刑考量
罪行嚴重性在同類型事件中屬輕微,事件亦無人受傷,被告人有悔意及其特殊背景,並已還押40日。雖然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其悔意有限,卻沒有詳細指出為何得出此結論,遂接納感化官報告,判處18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覆讀申請人覆核理據

感化令進度報告
自2020年9月16日接受感化令以來,表現穩定及令人滿意,在25次宵禁檢查均在家,亦有嚴謹遵守感化令內容,有不斷準時地向感化官報告。有定時規律的學校生活。沒有發現有不良同伴或惡習。學校成續雖然未必是最好,但學校認同其性格忠誠,樂於助人,樂於為學校服務。學校社工觀察到答辯人已盡己所能去改善自己及,也有勸勉同學不要和他一樣做錯事,可見其十分珍惜是次法庭的機會。

感化官最新建議
行為有改善,有深切悔意,已意識到守法的重要,過去9個月亦顯示出有積極變化

儘管其行為令人滿意,看出有紀律的生活,但感化官也同時認為社會服務令是有助其更生及懲罰的判決。

裁判官覆讀上訴庭對青少年罪犯所需考慮因素的指引,並指出懲罰,阻嚇與青少年更生都是法庭須衡量的因素。

本案判刑
首次判刑已強調罪行及案情是嚴重,在申請人提出覆核申請時,已主動提出重看當時其他未播放的片段,以更了解當時情況。

申請人同意本案是相對輕微,投入雨傘後火種沒有變得明顯猛烈,雨傘並非有效的助燃物。本案與SWS案件是大相徑庭,SWS案被告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投擲易燃物品是大大的加刑因素。同時,於保釋期間犯案。

另,與CWC案件也是南轅北轍,CWC案件明顯是有預謀的夥同犯罪。

本案若是有預謀或以汽油彈縱火,將毫無懸念會是禁閉式刑罰。

裁判官同意申請人所述應考慮其案情背景,然而,申請人也同意被告人是遠離案情背景所述的犯罪現場,約1000米外。

被告人亦由於受催淚煙所刺激,一怒之下,才把路上撿到的雨傘投到起火中的垃圾筒。其背囊中的急救用品亦與其參與紅十字會的背景相吻合。

控方並無提出證據撞翻被告人的說法。事實上,被告人在現場逗留的一段時間內,也沒有做出其他更嚴重的行為,也沒有與其他人交談。

法庭明白對判刑的一致性對社會是重要,但法庭判刑並非千篇一律,本案被告人背景正符合法例中的例外情況,法庭認同適當時釋出憐憫是公義的彰顯。

根據SHY案,上訴庭認為感化令是不合適,原審裁判官應以阻嚇性刑罰為判刑考量,故上訴庭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詳情不再詳述)

若非本次是覆核申請,及被告人已完成一半感化令,法庭認同非禁閉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判刑
裁判官批准申請人的覆核刑期申請❗️

改判較長時間的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滿足更生及懲罰的平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3
2022.06.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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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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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8/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5/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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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逾3個月 #答辯 (#20220228鑽石山 11項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林(17) #答辯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莊(17) #進度報告 (#20200301旺角 縱火;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並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於2021年6月24日獲批,答辯人於同日被撤銷感化令及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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