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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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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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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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已經看過控辯雙方呈上的書面陳詞,提醒陳述重點便可以。


⚫️上訴方
先呈上截圖,為控方證物p3光碟的片段,當時由pw1的行車記錄儀所拍攝,包括前後鏡頭。

📌原審裁判官錯誤依賴片段作出判斷
原審裁判官表示,片段中見到黑色裝束的人士拋擲防撞欄,其後再出現在馬路上。關於其身份辨認,原審裁判官並沒有依賴控方證人的供詞,而是透過片段便判斷其中一名人士就是上訴人。

裁判官沒有觀察到畫面06:26:14~06:26:17中,有一名黑衣人士腳踏在石壆上,其實黑衣人沒有經過行人街,而是經過燈柱方向,所以呈上截圖澄清。
(*法官表示截圖很模糊,可以播片~)

上訴方表示沒有一個事實基礎讓裁判官推論,拋擲防撞欄的人士就是上訴人。

畫面右上進入迴旋處,於06:20:14時見到有人轉身,腳踏上石壆,即是原審裁判官見到的畫面。遠處的2個黑衣人身處的位置,沒有過馬路,同樣地也沒有往前行,即離開了原先站立的位置。

播放前鏡頭的片段,就是pw1經過迴旋處,接載pw2,然後再回到迴旋處,拘捕被告的畫面。

裁判官作出的推論,只是依賴片段,裁判官沒有清楚說明接納pw1哪一部分的證供。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只依賴行車記錄儀的畫面作推論,其實片段中有一分多秒的時間拍攝不到迴旋處的狀況。原審裁判官認為見到被告站在石壆上,必然是打算過對面的馬路,作出堵路行為,此部分裁判官作出了錯誤的判斷。

關於迴旋處的人影
也只是片段所拍攝,看不到兩人的清晰面貌,所以沒有在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就是其中一個拋擲防撞欄的人。

📌原審裁判官在邏輯上犯錯
上訴方表示,此外一開始分隔線的2人到底去了哪?沒有直接證據可以知道,一切都是原審裁判官的猜測,認為2人是往廣宏街方向離開。邏輯上重要的一環,原審裁判官在此部分犯錯。他先假設了2人去了廣宏街方向,再推算2人有份參與堵路。

🔺法官表示
看回陳詞書,原審裁判官視乎沒有依賴任何逃匿的證據。

🔻上訴方回應
警員表示下車後見到的畫面,原審裁判官當時沒有接受這部分的供詞,即一下車就大叫「警察咪郁」的對答,所以並沒有依賴逃匿的證據。

其餘部分
在書面陳詞也列明了出來,完全採納。

🔺法官查詢一個修訂的論點
是否認為只見到拋擲物件的畫面所以不算控的罪行元素?

🔻上訴方回應
原審裁判官當時認為拋擲的動作會對pw1的車造成危險,而不是其防撞欄對pw1的車造成影響。控方檢控的基礎,實際上不是防撞欄佔用的位置。

🔺法官表示
假定物件是上訴人拋擲,行車記錄儀拍攝了其拋擲物件在馬路上,上訴方是否認為此條控罪不恰當?

🔻上訴方回應
應是該物品拋擲出來時,佔用了馬路的危險或拋擲到車輛時造成的危險,而非拋擲物件至馬路時,pw1被嚇倒後的危險。當pw1的車第二次回到迴旋處時,也見到其他車輛沒有受到該物品的影響,馬路上的交通暢順。究竟留下,佔用行車線的影響,是否單純指拋擲出去的動作並不是控罪的字眼呢?

🔺法官表示
有無實質傷害,不代表沒有犯罪,因為是因果關係。所以不會影響原審裁判官的判斷,不是控罪元素的一環也不關事。此外,呈上的案例中,店鋪對街道的影響和有物品放在馬路上造成的影響是不同的,上訴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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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
答辯理據與書面陳詞相近。

法庭要考慮,是否有造成阻礙、危害的情況。事實上,行車記錄儀拍攝到,當有人拋擲防撞欄出來時,pw1的車還沒有到達該位置。不夠一秒後,pw1的車到達該位置,所以對其駕駛有所影響。證據上足夠證明上訴人的身份辨認,原審裁判官在充分考慮完證據後才作出判斷。

📌原審裁判官是否錯誤辨認身分
原審裁判官的證據基礎,不論是只考慮片段的證供或接納pw1的部分證供,也不會影響其判斷結果。原審裁判官基於一個環境證供及根據整體證供作出判斷:在一個迴旋處出現2名黑衣人拋擲防撞欄,而沒有其他人出現,稍後2人出現在pw1的車附近被拘捕,其中一名人士就是上訴人。中間的空隙是否會有其他人出現的可能?上訴人表示不是自己,裁判官已經充分解釋為何不接納他的口供。就著環境證供,裁判官也充分解釋了其判斷的因素,確定上訴人就是其中一名人士。

關於充公證物的討論
在新增的文件上,原審裁判官的字眼強調上訴人是否有用背包中的物品?與其身份爭議沒有抵觸。

🔻上訴方回應
就著證物處理,原審裁判官表示,上訴人被制伏時,手戴著3m手套。當時控方要求充公的物品不全是背包中的物品,而是一同充公他身上的物品。在這個立場下,即是戴手套代表有份拋擲防撞欄,所以這個手套也是犯案物品。這些物品,是否代表上訴人有份使用過?

(法官表示想看看裁判官有否被誤導?經過一輪討論後,上訴方補充,原審裁判官經過這麼多天的審訊,不會被誤導。一來主控有提及,二來也有表格提醒。)

🔺法官澄清
為何上訴方在書面陳詞中會認為本案的判刑結果為最高刑罰?最高刑罰明明為3個月,本案才2個月。

🔻上訴方回應
是回應原審裁判官,當時裁判官表示本案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一類,可能其他人被判處其他更嚴重的控罪,自己不是指同控罪的最重刑罰。

法庭表示考慮了相關證據、書面陳詞、上訴方、答辯方的陳詞後,宣布駁回上訴人兩項上訴,維持原判‼️‼️
需即時服刑,監禁2個月‼️

詳細書面判詞仍在等候司法機構網站更新~

(按:鄭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人士點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黃(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表示不爭議本案中,對物品管有的意圖,辯方有一個專家報告,控方表示不打算再尋找其他專家證明,同意呈上報告內容但會傳召該名專家證人。控方會傳召4-5名警員作證人,辯方則有一名專家和另一名證人,預計用2日時間審訊。

專家報告中由物理教授負責,就著警員做的實驗(即用木板試驗能夠彈到幾遠)的幾分鐘片段,所撰寫的一份報告。法庭表示是否需要在法庭審訊中做回這個實驗,控方表示可以,只需對著一個木板,在3-5米內做實驗便可以。辯方解釋,該報告針對2樣因素作出評論:分別是該物品不能夠對成年人作出傷害及警方在做實驗時用了不太科學的方法。法庭提醒若控方決定要做實驗,需提前告知法庭以便安排一些安全設施。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中文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