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D2:陳(21) D3:梅(19)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枝雷射筆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
🧷D1 報告內容
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心理及醫療上並不適合。法庭決定押後索取戒毒所報告。
🧷D2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律師呈上超過40封由被告本人,家人,朋友書寫的求情信。信中內容一致指出被告自律,是一名表現良好的好學生。老師,家人及同學亦十分支持被告。家人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生的機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被告自己書寫的求情信,表示自己深愛香港,希望守護這片土地,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重投社會。
🧷D3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D3正就讀副學士,學業成績優異。D3同時亦有進行義務工作。感化官表示D3 合作有禮貌,還押期間行為良好並沒有任何紀律問題。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合適。
📌判刑理由
🧷控罪(1) 判刑
現場人士的行為造成公眾不便,嚴重影響公眾安全。現場有過百人聚集,三名被告與現場的示威者有相似的裝備,可見他們是有預謀下犯案。再者,三名被告是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可見他們並沒有悔意。根據各項報告及求情內容,法庭並沒有看見D1及D2 對今次事件有任何悔意,只有D3的報告中懲教指出他還押期間有悔意。根據事實裁定,現場的示威者有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行為具挑釁性,而且示威者有造成暴力衝突。三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法庭會以最少參與程度作出判刑。法庭強調,根據上訴庭案例,非法集結的判刑不單要防止事件重演,更重要的是阻嚇性。現場示威者堵塞主要幹道,三名被告停留在現場。明顯是支持示威者的行為。要留意的是,每個個人行為會影響亦會感染其他人,最終導致公眾受害。本案嚴重,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即監禁。有律師求情指出希望法庭可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本案,明顯輕視案件的嚴重程度。
🧷控罪(2) 判刑
雷射筆可以攻擊警員,會對警員造成傷害。
控罪(1) :
D2 : 5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扣減,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2):
D3: 判處更生中心
📌總刑期
D2 : 即時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2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D1 的判刑押後2星期至2021年2月24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期間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第八庭有審訊進行中,可以上去聲援!)
#屈麗雯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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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D2:陳(21) D3:梅(19)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枝雷射筆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
🧷D1 報告內容
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心理及醫療上並不適合。法庭決定押後索取戒毒所報告。
🧷D2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律師呈上超過40封由被告本人,家人,朋友書寫的求情信。信中內容一致指出被告自律,是一名表現良好的好學生。老師,家人及同學亦十分支持被告。家人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生的機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被告自己書寫的求情信,表示自己深愛香港,希望守護這片土地,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重投社會。
🧷D3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D3正就讀副學士,學業成績優異。D3同時亦有進行義務工作。感化官表示D3 合作有禮貌,還押期間行為良好並沒有任何紀律問題。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合適。
📌判刑理由
🧷控罪(1) 判刑
現場人士的行為造成公眾不便,嚴重影響公眾安全。現場有過百人聚集,三名被告與現場的示威者有相似的裝備,可見他們是有預謀下犯案。再者,三名被告是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可見他們並沒有悔意。根據各項報告及求情內容,法庭並沒有看見D1及D2 對今次事件有任何悔意,只有D3的報告中懲教指出他還押期間有悔意。根據事實裁定,現場的示威者有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行為具挑釁性,而且示威者有造成暴力衝突。三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法庭會以最少參與程度作出判刑。法庭強調,根據上訴庭案例,非法集結的判刑不單要防止事件重演,更重要的是阻嚇性。現場示威者堵塞主要幹道,三名被告停留在現場。明顯是支持示威者的行為。要留意的是,每個個人行為會影響亦會感染其他人,最終導致公眾受害。本案嚴重,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即監禁。有律師求情指出希望法庭可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本案,明顯輕視案件的嚴重程度。
🧷控罪(2) 判刑
雷射筆可以攻擊警員,會對警員造成傷害。
控罪(1) :
D2 : 5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扣減,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2):
D3: 判處更生中心
📌總刑期
D2 : 即時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2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D1 的判刑押後2星期至2021年2月24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期間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第八庭有審訊進行中,可以上去聲援!)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已還押24日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本案D2 及D3 在上次判刑已分別被判處監禁5個月及更生中心
------------------------------
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
律師再呈上2封求情信,由被告及父親書寫。被告表示自己明白事件的嚴重性,承諾不會再犯,會好好反省。
法庭強調非法集結屬嚴重的罪名。同意戒毒所報告合適,決定判被告入住接受治療。🛑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已還押24日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本案D2 及D3 在上次判刑已分別被判處監禁5個月及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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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
律師再呈上2封求情信,由被告及父親書寫。被告表示自己明白事件的嚴重性,承諾不會再犯,會好好反省。
法庭強調非法集結屬嚴重的罪名。同意戒毒所報告合適,決定判被告入住接受治療。🛑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8]
[2022.07.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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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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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2/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柯,陳(21)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陳於2021年2月10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柯於2021年2月24日被判入戒毒所。)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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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陳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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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葉,林,蔡,黎(21-40)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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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29)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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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彭(16) #進度報告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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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8]
[2022.07.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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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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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2/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柯,陳(21)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陳於2021年2月10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柯於2021年2月24日被判入戒毒所。)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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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陳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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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葉,林,蔡,黎(21-40)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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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29)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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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彭(16) #進度報告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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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判詞:
HCMA000070_2021.docx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判詞:
HCMA000070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