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12香港仔
案件①
劉(17) 🛑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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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②
温(16) 🛑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上述2宗案件將合併處理
兩人透過律師表示打算承認縱火罪,刑事損壞罪則獲控方同意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控辯雙方需時準備承認案情及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23日0930在區域法院作認罪答辯及求情,兩位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12香港仔
案件①
劉(17) 🛑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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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②
温(16) 🛑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上述2宗案件將合併處理
兩人透過律師表示打算承認縱火罪,刑事損壞罪則獲控方同意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控辯雙方需時準備承認案情及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23日0930在區域法院作認罪答辯及求情,兩位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温,劉(16-17) #20200212香港仔
控罪1:刑事損壞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損毀或損壞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控罪2:縱火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仔華富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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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兩位被告承認控罪2並同意案情,而控罪1則留在法庭存檔。
案情概要:
A1是住在香港仔而A2住在九龍,中國銀行亦一直是示威者目標,但在2020年2月12日,香港並沒有示威。
在2020年2月12日00:55時,A1及A2離開A1所住的大廈,當時2人身穿黑衣及佩戴口罩,他們其後進入銀行中心,A1向機器淋潑白電油並且放火,而A2則手持氣罐。他們在逗留1分鐘後離開,他們的行為觸發銀行的花灑系統。他們亦在同日03:08時返回大廈。
警方分別在2020年2月23日和2020年2月29日拘捕A1和A2,兩人在警誡下托出自己的角色。
涉案中國銀行的自動櫃員機、存款機及支票存入機受損壞,有部分零件銷毀及燒焦,而中國銀行亦需使用約$63萬處理是次損失,但因為保險,中國銀行只需支付$1800。
播放CCTV片段:片段顯示出兩人的犯案行為。
================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3日
時間:10:0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判刑
*期間兩人需還押懲教看管,法庭亦會為兩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温,劉(16-17) #20200212香港仔
控罪1:刑事損壞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損毀或損壞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控罪2:縱火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仔華富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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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兩位被告承認控罪2並同意案情,而控罪1則留在法庭存檔。
案情概要:
A1是住在香港仔而A2住在九龍,中國銀行亦一直是示威者目標,但在2020年2月12日,香港並沒有示威。
在2020年2月12日00:55時,A1及A2離開A1所住的大廈,當時2人身穿黑衣及佩戴口罩,他們其後進入銀行中心,A1向機器淋潑白電油並且放火,而A2則手持氣罐。他們在逗留1分鐘後離開,他們的行為觸發銀行的花灑系統。他們亦在同日03:08時返回大廈。
警方分別在2020年2月23日和2020年2月29日拘捕A1和A2,兩人在警誡下托出自己的角色。
涉案中國銀行的自動櫃員機、存款機及支票存入機受損壞,有部分零件銷毀及燒焦,而中國銀行亦需使用約$63萬處理是次損失,但因為保險,中國銀行只需支付$1800。
播放CCTV片段:片段顯示出兩人的犯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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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3日
時間:10:0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判刑
*期間兩人需還押懲教看管,法庭亦會為兩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温,劉(16-17) #20200212香港仔
🛑2人已還押21天🛑
控罪2:#縱火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仔華富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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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1温(16)(下稱A1)的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A1的各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指出A1已有深刻的悔意,建議法庭判處A1進入勞教中心,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並願意分擔$900的賠償金。
A2 劉(17)(下稱A2)的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A2的各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指出A2已有深刻的悔意,建議法庭判處A2進入勞教中心,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他已經將$1800的賠償金存入法庭,這$1800元是由A2自己出外工作所賺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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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058
兩位被告的求情:
A1的法律代表指他的縱火行為沒有令人受傷。而A1已明白到自己已令人擔心,承諾日後會努力讀書。一系列為A1撰寫的求情信指A1有愛心,為人善良,會協助弱小,希望法庭能夠輕判A1。
A2的法律代表指A2在事發後與警方合作。一系列為A2撰寫的求情信指A2本性單純,為人誠懇,有參與社區服務。A2亦承諾日後會成為守法的人。
*不重覆上文已提及的求情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加刑因素是兩位被告在凌晨有計劃地縱火,若非有自動花灑系統後果難以想像,無人受傷只是幸運。兩位被告的行為是罔顧後果及不負責任。
本案判刑:
上訴法庭已經指出一系列處理少年犯的考慮因素,當中年輕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雖然兩位被告認罪,過往無案底,與警方合作,但法庭認為本案能判處超過3年的監禁,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在各報告指出兩位被告適合教導所下,法庭認為教導所可以有效反映案件嚴重性,故將兩位被告判入教導所,法庭另會向兩位被告下達$900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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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161&currpage=T
#姚勳智法官 #判刑
👥温,劉(16-17) #20200212香港仔
🛑2人已還押21天🛑
控罪2:#縱火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仔華富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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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1温(16)(下稱A1)的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A1的各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指出A1已有深刻的悔意,建議法庭判處A1進入勞教中心,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並願意分擔$900的賠償金。
A2 劉(17)(下稱A2)的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A2的各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指出A2已有深刻的悔意,建議法庭判處A2進入勞教中心,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他已經將$1800的賠償金存入法庭,這$1800元是由A2自己出外工作所賺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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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058
兩位被告的求情:
A1的法律代表指他的縱火行為沒有令人受傷。而A1已明白到自己已令人擔心,承諾日後會努力讀書。一系列為A1撰寫的求情信指A1有愛心,為人善良,會協助弱小,希望法庭能夠輕判A1。
A2的法律代表指A2在事發後與警方合作。一系列為A2撰寫的求情信指A2本性單純,為人誠懇,有參與社區服務。A2亦承諾日後會成為守法的人。
*不重覆上文已提及的求情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加刑因素是兩位被告在凌晨有計劃地縱火,若非有自動花灑系統後果難以想像,無人受傷只是幸運。兩位被告的行為是罔顧後果及不負責任。
本案判刑:
上訴法庭已經指出一系列處理少年犯的考慮因素,當中年輕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雖然兩位被告認罪,過往無案底,與警方合作,但法庭認為本案能判處超過3年的監禁,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在各報告指出兩位被告適合教導所下,法庭認為教導所可以有效反映案件嚴重性,故將兩位被告判入教導所,法庭另會向兩位被告下達$900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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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16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