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裁決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罪名成立 🛑
--------------------------
📌案情大綱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張德俊拘捕黑衣女子期間,用雙手將該名黑衣女子向離開警員的方向拉走。雙方不爭議被告人因非法集結被警方拘捕,亦不爭議張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辯方對被告被誰人拘捕有保留,而被告並沒有拉走黑衣女子。
*辯方案情指,PW1張德俊拘捕被告(金頭髮,深藍上衣),而PW2楊晉熙拘捕黑衣女子(黑頭髮)。控方案情則相反。
小總結: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2
📌證供分析
PW1警員張德俊形容黑衣女子(楊)是金髮,但片中所見該名與被告一同被拘捕的黑衣女子是黑髮,因此法庭不接納張德俊對黑衣女子描述的證供。但上述細節並非本案關鍵,因為辯方不爭議被捕的是被告人和黑衣女子。
在播放片段前,張警員坦白承認追截黑衣女子(楊)時有用過警棍(打右大腿),亦有在法庭解釋用警棍的原因,法庭認為解釋合理。此外,張德俊否認將被告與黑衣女子混淆,因為牠制服被告時在光線充足的情況下,曾用6秒時間清楚見到被告容貌。
📌PW2 警員 18836 楊晉熙 證供分析
楊警員供稱無留意唐俊街行人路的情況,因為唐俊街的馬路與行人路之間有花槽分隔,而牠放棄追截所以沒有留意行人路的情況,莫官認為牠的講法合理。
🛑莫子聰裁判官對被告的證供分析:
被告作供指當天與楊姓朋友相約晚上吃飯前,先上楊家攞手信 (8月底在台灣旅行買的化妝品和一塊黃色番梘),臨出門時因朋友沒有化妝所以帶了黑色口罩。
被告在盤問下承認與楊小姐是同學而且相熟。既然如此,為何相隔2個多月才相約被告攞手信?此外,當時武肺疫情未爆發,戴口罩並非常態,無化妝並非戴黑色口罩的合理解釋。 即使如被告所講「對黑色口罩感到新奇」,大可以問楊小姐口罩係邊到買,毋須急於向楊小姐借一個。
被告聲稱自己在被制服時仍手持電話,並以whatsapp語音信息通知男友自己被拘捕,辯方希望藉此證明被告無法「雙手拉住楊的右上臂」。在承認事實中只承認「被告男友有收到被告發出的信息」但是無承認信息就是截圖中所顯示的發出和接收時間。而被告男友亦非本案證人,因此信息的收發時間只是傳聞證供。
控方陳詞質疑被告沒有將傷勢報告呈堂,辯方則指醫療報告未能確認傷勢由誰造成,在11月15日獲釋的一刻拍攝傷勢。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在警署要求驗傷,獲釋後一整天亦無到醫院求診驗傷並不合理。驗傷並非證明傷勢有多嚴重,而是提供客觀證據,證明在檢驗時有甚麼傷勢。法庭不會考慮辯方在陳詞指出「瘀傷並非即時出現」,因為並非在盤問期間帶出,辯方有機會盤問時亦無問及。
📌事實裁定
除法庭不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牠們清晰明確合符邏輯,接納警員證供為事實。而被告證供不可信不可靠,並非真相亦無將真相道出。
📌裁決
莫官不認為被告雙手拉住(楊)黑衣女子,只會對警員拘捕造成不便、只需要額外施力。拉扯約5至6秒,只是因為楊晉熙警員及時趕到,即使楊警員證供提及「最終應該可以制服黑衣女子」,但未有講要用幾耐。被告確實干犯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671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裁決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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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綱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張德俊拘捕黑衣女子期間,用雙手將該名黑衣女子向離開警員的方向拉走。雙方不爭議被告人因非法集結被警方拘捕,亦不爭議張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辯方對被告被誰人拘捕有保留,而被告並沒有拉走黑衣女子。
*辯方案情指,PW1張德俊拘捕被告(金頭髮,深藍上衣),而PW2楊晉熙拘捕黑衣女子(黑頭髮)。控方案情則相反。
小總結: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2
📌證供分析
PW1警員張德俊形容黑衣女子(楊)是金髮,但片中所見該名與被告一同被拘捕的黑衣女子是黑髮,因此法庭不接納張德俊對黑衣女子描述的證供。但上述細節並非本案關鍵,因為辯方不爭議被捕的是被告人和黑衣女子。
在播放片段前,張警員坦白承認追截黑衣女子(楊)時有用過警棍(打右大腿),亦有在法庭解釋用警棍的原因,法庭認為解釋合理。此外,張德俊否認將被告與黑衣女子混淆,因為牠制服被告時在光線充足的情況下,曾用6秒時間清楚見到被告容貌。
📌PW2 警員 18836 楊晉熙 證供分析
楊警員供稱無留意唐俊街行人路的情況,因為唐俊街的馬路與行人路之間有花槽分隔,而牠放棄追截所以沒有留意行人路的情況,莫官認為牠的講法合理。
🛑莫子聰裁判官對被告的證供分析:
被告作供指當天與楊姓朋友相約晚上吃飯前,先上楊家攞手信 (8月底在台灣旅行買的化妝品和一塊黃色番梘),臨出門時因朋友沒有化妝所以帶了黑色口罩。
被告在盤問下承認與楊小姐是同學而且相熟。既然如此,為何相隔2個多月才相約被告攞手信?此外,當時武肺疫情未爆發,戴口罩並非常態,無化妝並非戴黑色口罩的合理解釋。 即使如被告所講「對黑色口罩感到新奇」,大可以問楊小姐口罩係邊到買,毋須急於向楊小姐借一個。
被告聲稱自己在被制服時仍手持電話,並以whatsapp語音信息通知男友自己被拘捕,辯方希望藉此證明被告無法「雙手拉住楊的右上臂」。在承認事實中只承認「被告男友有收到被告發出的信息」但是無承認信息就是截圖中所顯示的發出和接收時間。而被告男友亦非本案證人,因此信息的收發時間只是傳聞證供。
控方陳詞質疑被告沒有將傷勢報告呈堂,辯方則指醫療報告未能確認傷勢由誰造成,在11月15日獲釋的一刻拍攝傷勢。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在警署要求驗傷,獲釋後一整天亦無到醫院求診驗傷並不合理。驗傷並非證明傷勢有多嚴重,而是提供客觀證據,證明在檢驗時有甚麼傷勢。法庭不會考慮辯方在陳詞指出「瘀傷並非即時出現」,因為並非在盤問期間帶出,辯方有機會盤問時亦無問及。
📌事實裁定
除法庭不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牠們清晰明確合符邏輯,接納警員證供為事實。而被告證供不可信不可靠,並非真相亦無將真相道出。
📌裁決
莫官不認為被告雙手拉住(楊)黑衣女子,只會對警員拘捕造成不便、只需要額外施力。拉扯約5至6秒,只是因為楊晉熙警員及時趕到,即使楊警員證供提及「最終應該可以制服黑衣女子」,但未有講要用幾耐。被告確實干犯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67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2/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四名名證人(3-6)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李文軒(音名)
證人三:警長鄭啟華(音名)
證人四:警員李浩華(音名)
證人五:警員呂泳杰(音名)
證人六:警員洗國強(音名)
法庭指出於昨日審訊中其中一個媒體報道的記事冊問題由於控辯雙方之言論均存在一定程度上漏洞,因此並不會跟進。
本日審訊已於1640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2/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四名名證人(3-6)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李文軒(音名)
證人三:警長鄭啟華(音名)
證人四:警員李浩華(音名)
證人五:警員呂泳杰(音名)
證人六:警員洗國強(音名)
法庭指出於昨日審訊中其中一個媒體報道的記事冊問題由於控辯雙方之言論均存在一定程度上漏洞,因此並不會跟進。
本日審訊已於1640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1)
#1027旺角
麥(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
1001開庭
辯方表示被告已準備好答辯,被告明白控罪詳情並否認全部控罪。
控辯雙方呈上同意案情,即被吿被拘捕的過程。
控方表示有5名證人出庭作供(4名警員+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不依賴警誡供詞。
辯方表示會爭議證物鏈,專家證人的口供及其專家身份。
梁官發現一個特殊情況,是本案與先前一宗未完成審訊的案件出現辯方律師+主審裁判官+某一位證人完全相同的情況,此或會對兩宗案件的被告不公平。梁官對辯方律師沒有就此及早通知法庭表示不滿,辯方表示理解梁官的不滿及看法。控方表示現在更換裁判官審理為時未晚。
控方表示辯方曾希望待終審法院就「蒙面法」爭議作裁決後才開始審訊,若辯方在庭上就此作申請時,控方會向律政司索取指示。辯方表示原在審訊後作觀察才作決定。
梁官要求辯方就此特殊情況向被告索取指示。
休庭
———————————————
重新開庭
辯方已收到把案件押後的指示,梁官批准。控辯雙方建議2天審訊,梁官向控辯表示希望有務實的建議,不希望出現審訊延遲的問題。控方表示需要與辯方和控方證人商討新的審期。
再休庭
———————————————
又重新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希望本案在2021年5月至6月進行審訊。但梁官表示她不能在庭上進行排期,控辯雙方需要到1庭重新排期。
休庭
———————————————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把本案排期至2021年3月8日至11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1)
#1027旺角
麥(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
1001開庭
辯方表示被告已準備好答辯,被告明白控罪詳情並否認全部控罪。
控辯雙方呈上同意案情,即被吿被拘捕的過程。
控方表示有5名證人出庭作供(4名警員+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不依賴警誡供詞。
辯方表示會爭議證物鏈,專家證人的口供及其專家身份。
梁官發現一個特殊情況,是本案與先前一宗未完成審訊的案件出現辯方律師+主審裁判官+某一位證人完全相同的情況,此或會對兩宗案件的被告不公平。梁官對辯方律師沒有就此及早通知法庭表示不滿,辯方表示理解梁官的不滿及看法。控方表示現在更換裁判官審理為時未晚。
控方表示辯方曾希望待終審法院就「蒙面法」爭議作裁決後才開始審訊,若辯方在庭上就此作申請時,控方會向律政司索取指示。辯方表示原在審訊後作觀察才作決定。
梁官要求辯方就此特殊情況向被告索取指示。
休庭
———————————————
重新開庭
辯方已收到把案件押後的指示,梁官批准。控辯雙方建議2天審訊,梁官向控辯表示希望有務實的建議,不希望出現審訊延遲的問題。控方表示需要與辯方和控方證人商討新的審期。
再休庭
———————————————
又重新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希望本案在2021年5月至6月進行審訊。但梁官表示她不能在庭上進行排期,控辯雙方需要到1庭重新排期。
休庭
———————————————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把本案排期至2021年3月8日至11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7旺角 #提堂
陳(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日。因正在索取被告的醫院程序後報告。於12月11日收到醫院回覆,未能應要求於40天內提供報告。
同時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因被告將於12月21日進行手術,並需於手術留院,預計需留院3-5日。因此,申請於12月21日至12月28日期間,豁免以下條件:
1.居住地點
2.宵禁時間
3.報到時間
若延遲出院,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庭。
法庭接納上述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7旺角 #提堂
陳(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日。因正在索取被告的醫院程序後報告。於12月11日收到醫院回覆,未能應要求於40天內提供報告。
同時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因被告將於12月21日進行手術,並需於手術留院,預計需留院3-5日。因此,申請於12月21日至12月28日期間,豁免以下條件:
1.居住地點
2.宵禁時間
3.報到時間
若延遲出院,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庭。
法庭接納上述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9/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37 裁判官考慮過昨天各律師提供及法庭的日誌,現決定辯方案情將於2月2-3日續審。
0939 傳召 PW12 作供
0958 D8律師盤問 PW12
1046 控方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全部完成作供,有關D8的另一名證人會以65C處理,而最先接觸D8的機場特警今天會完成隔離,明天會到法庭作供。
1048 休庭商討處理承認事實。
1100 處理進一步同意事實。
1102 今天審訊結束,明天100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9/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37 裁判官考慮過昨天各律師提供及法庭的日誌,現決定辯方案情將於2月2-3日續審。
0939 傳召 PW12 作供
0958 D8律師盤問 PW12
1046 控方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全部完成作供,有關D8的另一名證人會以65C處理,而最先接觸D8的機場特警今天會完成隔離,明天會到法庭作供。
1048 休庭商討處理承認事實。
1100 處理進一步同意事實。
1102 今天審訊結束,明天100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傷人19
🛑已服刑5個月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判12個月即時監禁,今日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
📌刑罰上訴理由:
上訴人實質上已監禁5個月,希望可以即時釋放。本案情節只達到「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AOABH)」而未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標準。因此,8個月量刑起點已足夠,原審判刑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即使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例可以直接參考,但一拳打落事主舊患導致斷骨,與蓄意大力地打令事主骨折,兩者的犯罪意圖/刑責有很大差異。
🛑定罪上訴的2項理由:
① 定罪傷勢與襲擊不符
案情指事主被上訴人打頭,用手抵擋後就手部骨折。如事主證供屬實,在本能反應下舉手抵擋,理應尺骨(ulna)受傷,而非近姆指的橈骨(radius)出現骨折。
辯方講法是事主用右勾拳打上訴人,上訴人舉手擋的時候與事主的手腕接觸,形成向內彎的傷勢。原審裁判官需要以客觀事實做推論起點,而非單憑證人可信性作推論。事主的傷勢並非原審裁判官單憑「事主手心向外抵擋」就可解釋。
② 原審裁判官口頭裁決時。沒有就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作裁決
原審裁斷陳述書「被告以強大力度接觸陳先生,力度之大使陳先生骨折」。而裁判官的口頭裁決,只有裁決上訴人的實質行為actus reus,並沒有就上訴人犯罪意圖mens rea作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大力向事主頭部揮拳,而沒有提及形容力度有多大,亦沒有具體指出實際的接觸點。
因此,事主手指可能單單因為抵擋時觸及舊患而斷裂,不能證明上訴人有造成傷害的意圖,行為只屬於普通襲擊的犯罪接觸。
上訴人是否必然有犯罪意圖地,預計會打中事主頭部,可能上訴人只打算嚇一嚇佢,在接觸事主頭部前就會縮手。事主用手抵擋屬於本能反應,被告無可能預計到事主會用手擋,所以出拳時不可能有犯罪意圖地計劃對陳先生的手造成傷害(骨折)。
--------------------------
👨⚖️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沒有醫學證據指傷者本身的手脆弱,相反傷者本案作供稱「隻手已經無事」
被告無出庭作供,沒有就行為是否自衛提出任何證據/說法。定罪基礎在於上訴人有犯罪意圖地,對事主造成某些身體傷害,不管傷勢如何。上訴人向事主頭部揮拳的行為,必然是有意識的動作,事主若不抵擋就打中頭,後果更不堪設想。
因此,不存在上訴人「無犯罪意圖地令事主受傷害」的可能性。上訴人揮拳的一刻,必然可預見行為對事主會造成某些身體傷害。
--------------------------
🟢結果:
定罪上訴被駁回,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擇日頒佈。
【18:35 最後更新】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傷人19
🛑已服刑5個月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判12個月即時監禁,今日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
📌刑罰上訴理由:
上訴人實質上已監禁5個月,希望可以即時釋放。本案情節只達到「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AOABH)」而未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標準。因此,8個月量刑起點已足夠,原審判刑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即使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例可以直接參考,但一拳打落事主舊患導致斷骨,與蓄意大力地打令事主骨折,兩者的犯罪意圖/刑責有很大差異。
🛑定罪上訴的2項理由:
① 定罪傷勢與襲擊不符
案情指事主被上訴人打頭,用手抵擋後就手部骨折。如事主證供屬實,在本能反應下舉手抵擋,理應尺骨(ulna)受傷,而非近姆指的橈骨(radius)出現骨折。
辯方講法是事主用右勾拳打上訴人,上訴人舉手擋的時候與事主的手腕接觸,形成向內彎的傷勢。原審裁判官需要以客觀事實做推論起點,而非單憑證人可信性作推論。事主的傷勢並非原審裁判官單憑「事主手心向外抵擋」就可解釋。
② 原審裁判官口頭裁決時。沒有就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作裁決
原審裁斷陳述書「被告以強大力度接觸陳先生,力度之大使陳先生骨折」。而裁判官的口頭裁決,只有裁決上訴人的實質行為actus reus,並沒有就上訴人犯罪意圖mens rea作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大力向事主頭部揮拳,而沒有提及形容力度有多大,亦沒有具體指出實際的接觸點。
因此,事主手指可能單單因為抵擋時觸及舊患而斷裂,不能證明上訴人有造成傷害的意圖,行為只屬於普通襲擊的犯罪接觸。
上訴人是否必然有犯罪意圖地,預計會打中事主頭部,可能上訴人只打算嚇一嚇佢,在接觸事主頭部前就會縮手。事主用手抵擋屬於本能反應,被告無可能預計到事主會用手擋,所以出拳時不可能有犯罪意圖地計劃對陳先生的手造成傷害(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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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沒有醫學證據指傷者本身的手脆弱,相反傷者本案作供稱「隻手已經無事」
被告無出庭作供,沒有就行為是否自衛提出任何證據/說法。定罪基礎在於上訴人有犯罪意圖地,對事主造成某些身體傷害,不管傷勢如何。上訴人向事主頭部揮拳的行為,必然是有意識的動作,事主若不抵擋就打中頭,後果更不堪設想。
因此,不存在上訴人「無犯罪意圖地令事主受傷害」的可能性。上訴人揮拳的一刻,必然可預見行為對事主會造成某些身體傷害。
--------------------------
🟢結果:
定罪上訴被駁回,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擇日頒佈。
【18:35 最後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新案件
戴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新案件
戴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審訊[1/2]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
上午完成控方證人PW1(警員20956)及PW2(巴士司機焦永明)作供。
現休庭至1430,
🔴期間取消被告擔保,被告需要還押。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審訊[1/2]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
上午完成控方證人PW1(警員20956)及PW2(巴士司機焦永明)作供。
現休庭至1430,
🔴期間取消被告擔保,被告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3/18)
A1張,A2胡,A3陳,A4蘇,A5李,A6沈 (17-25)(#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簡要: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6人亦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同年同月同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
沈官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所有被吿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續審,屆時控辯雙方將進行有關書面陳詞的補充及回應。他們需於12月21日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3/18)
A1張,A2胡,A3陳,A4蘇,A5李,A6沈 (17-25)(#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簡要: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6人亦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同年同月同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
沈官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所有被吿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續審,屆時控辯雙方將進行有關書面陳詞的補充及回應。他們需於12月21日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續審 [2/2]
#0902樂富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 - - - - - - - - - - - - - - - - - - -
12/10 第一天審訊
13/10 因颱風順延至14/10
14/10 當天因證人未能出庭作供及辯方大律師發燒,所以再排期到今天審訊。
法庭書記向有關人士詢問,控方是否在途中,因此暫未能開庭。
#屈麗雯裁判官 #續審 [2/2]
#0902樂富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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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第一天審訊
13/10 因颱風順延至14/10
14/10 當天因證人未能出庭作供及辯方大律師發燒,所以再排期到今天審訊。
法庭書記向有關人士詢問,控方是否在途中,因此暫未能開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月元朗 #提堂
李(24)🛑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表示會去轉介至高等法院審訊。
辯方表示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月元朗 #提堂
李(24)🛑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表示會去轉介至高等法院審訊。
辯方表示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提堂 #1108黃大仙
吳(29)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張天雁裁判官 #提堂 #1108黃大仙
吳(29)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無讀
申請押後和控方商討
案件於2020年11月5日首次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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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雁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無讀
申請押後和控方商討
案件於2020年11月5日首次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提堂
葉嘉榮(29) (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案情:2020年1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尚真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311。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有一條35分鐘的錄影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對片段不爭議,因此認為無需傳召第四位控方證人。辯方除了被告外還有兩名證人,兩人均為在場市民。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及23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提堂
葉嘉榮(29) (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案情:2020年1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尚真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311。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有一條35分鐘的錄影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對片段不爭議,因此認為無需傳召第四位控方證人。辯方除了被告外還有兩名證人,兩人均為在場市民。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及23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審訊[1/2]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今日完成3名控方證人作供:
PW1 警員20956
PW2 巴士司機焦永明
PW3 警員9517黃家輝(音)
控方證人PW4明早方能到庭。
本案押後至明日(12月1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若表證成立,屆時控辯雙方未必作結案陳詞,案件仍需押後。
🔴被告保釋於上午取消,需還押。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審訊[1/2]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今日完成3名控方證人作供:
PW1 警員20956
PW2 巴士司機焦永明
PW3 警員9517黃家輝(音)
控方證人PW4明早方能到庭。
本案押後至明日(12月1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若表證成立,屆時控辯雙方未必作結案陳詞,案件仍需押後。
🔴被告保釋於上午取消,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1元朗
李(50)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控罪詳情: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1元朗
李(50)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控罪詳情: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31太子
A1簡,A2連,A3卓,A4溫(19-24)
控罪:
(1)A1參與非法集結
(2)A2,4暴動(旺角站)
(3)A2,4刑事毀壞
(4)A2-4暴動 (太子站)
(5)A2-4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普通襲擊
(7)A3搶劫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 (#0831太子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
控方申請把2宗案件合併處理。並希望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1430再訊,期間會與辯方商討合併議題。若辯方反對合併兩宗案件,需於再提訊前14天用書面形式通知控方;控方亦需於再提訊前7天用書面形式回覆。
第一宗案件的A1就2宗案件是否合併表示中立,因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2和A3表示在今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4表示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二宗案件的被告表示反對合併2宗案件。唯剛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亦會保留合併立場。
高官提醒第二宗案件的被告律師要以「少年犯條例」處理此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第二宗案件被吿身份的資料。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31太子
A1簡,A2連,A3卓,A4溫(19-24)
控罪:
(1)A1參與非法集結
(2)A2,4暴動(旺角站)
(3)A2,4刑事毀壞
(4)A2-4暴動 (太子站)
(5)A2-4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普通襲擊
(7)A3搶劫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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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31太子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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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把2宗案件合併處理。並希望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1430再訊,期間會與辯方商討合併議題。若辯方反對合併兩宗案件,需於再提訊前14天用書面形式通知控方;控方亦需於再提訊前7天用書面形式回覆。
第一宗案件的A1就2宗案件是否合併表示中立,因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2和A3表示在今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4表示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二宗案件的被告表示反對合併2宗案件。唯剛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亦會保留合併立場。
高官提醒第二宗案件的被告律師要以「少年犯條例」處理此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第二宗案件被吿身份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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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續審 [2/2]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
14:42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聯合醫院註診黃姓醫生,是撰寫其中一名警員醫療報告。
辯方代表大律師盤問,其實該警員並不是所謂被推撞時扭傷的,其實是自己追捕時失去平衡而導致扭傷。黃醫生的說法是,只是按病人的敘述去作陳述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及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亦完畢。
15:0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續審 [2/2]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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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聯合醫院註診黃姓醫生,是撰寫其中一名警員醫療報告。
辯方代表大律師盤問,其實該警員並不是所謂被推撞時扭傷的,其實是自己追捕時失去平衡而導致扭傷。黃醫生的說法是,只是按病人的敘述去作陳述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及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亦完畢。
15:0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法庭裁定各人表面證供成立
第一及第二被告將選擇作供,第三被告則不會作供,以上三名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將於明早0930同庭繼續。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法庭裁定各人表面證供成立
第一及第二被告將選擇作供,第三被告則不會作供,以上三名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將於明早0930同庭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