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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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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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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襲警案判刑原則,而且答辯人沒有例外情況,答辯人亦沒良好背景作為減刑因素

答辯人當時與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他的行為有機會鼓動現場示威人士,原審裁判官忽視了這個加刑因素

雖然答辯人指自己沒有意圖向警方投擲磚頭,但申請人指事實上,答辯人手持磚頭,已將意圖付諸行動,陳慶偉法官留意到磚頭的邊緣很鋒利。申請人引用案例指即使襲警時沒有使用武器,一般都是處以禁閉式刑罰。

律政司司長訴SHY案指出感化令只是側重於更生,阻嚇性及懲罰性不足,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留意到感化官指答辯人態度迴避,一度並不承認過錯、行為不成熟以及受到不良媒介影響,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處理感化官的觀察,沒有解釋如何以感化令協助答辯人更生,判刑時亦沒有考慮阻嚇性及懲罰性。

陳法官問申請人2020年1月19日是否特別日子,彭法官指近期的判案書指出犯案的日子是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申請人回應指當天示威者較早時於中環集結,其後蔓延到旺角。

申請人指答辯人重犯機會極高,答辯人在9月6日一場未經批准集結中擔當急救員,而判刑日子是9月17日,認為答辯人即使面對刑罰仍然能參與集結,批評感化令無法減低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人引用律政司司長訴SWS案,指原審裁判官忽略了禁閉式刑罰有助於守法意識薄弱及容易受人影響的答辯人改善行為及守法意識。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地側重更生,忽視了懲罰及阻嚇等判刑考慮,沒有力求找出當中的平衡。

🔍答辯人
答辯人指心理報告顯示案發前答辯人已患有自閉症,潘法官指出心理學家評估答辯人的結果是答辯人有自閉特徵而並非患上自閉症。彭法官認為答辯人校內品行良好(樂於助人、熱心參與義工活動、受到師長稱讚等等)與一般自閉症患者有異。另外,彭法官認為答辯人向警方投擲磚頭,他必然清楚自己的行為,並非因為自閉症影響。

答辯人指即使同類案件應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重,但不代表不需考慮答辯人的更生。答辯人已履行五個月的感化令,每天需要遵守2100至0600的宵禁令,答辯人亦得到校內社工及老師充足支援。

答辯人明白襲警是嚴重罪行,根據SWSSHY案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即使改判,判處答辯人短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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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批准司長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顧及阻嚇性及懲罰性,偏離了此類案件的一般量刑原則。

上訴庭下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2021年3月3日判刑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陳(17)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速報:改判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119旺角 #拒捕

吳 (58)

被告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被警員22266拘捕。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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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播放證物P3(1-4)
由HK01, 蘋果日報及東方日報 專頁所截取的直播片段長達一小時。

下午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3/2]
#20200119旺角 #拒捕

吳 (58)

被告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被警員22266拘捕。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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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473

相關新聞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601653/患癌漢涉未跟警指示被控-辯方指被告坐著無反應-質疑非正當拘捕

雙方中段陳詞,主控引述劉家楝案例,被告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反駁不能相提並論,休庭至16:00再訊。

16:10 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控方案情完結,辯方需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預留5月3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20200119旺角 #拒捕

吳 (58)

被告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被警員22266拘捕。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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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下午續審,突然改為上午...審訊已完結...

押後至2021年6月4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現有條件保釋

❤️吳先生:「真係好多謝大家 同一眾旁聽師既支持 好溫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吳(58) #20200119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人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1至43號地下「潮流特區」外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2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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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在考慮拒捕罪元素時已參考FACC19/2004案;而在考慮非法集結的元素時已參考CACC164/2018 案。本文不會就此詳述。

證供評估:

法庭已分別觀察和考慮所有控方及辯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及整體的證供內容,認為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事實裁斷:

議題1:警員是否合理拘捕被告

法庭認為拘捕警員在22:40時在彌敦道優之良品店舖外見到被告前不知道被告在之前有沒有參與之前約200人的非法集結;即使他當時半躺半坐在一女士的旁邊,也不能判斷他倆是集結在一起;而且當時彌敦道沒有被封鎖,有行人來往,亦有商舖營業,所以身在此區域的人,包括被告不一定是該200名非法集結者之一。

法庭裁定拘捕警員不是合理地用「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

議題2:被告是否故意拒捕

即使法庭裁定警員拘捕被告時被告作出的身體動作屬真實,但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是否因為沒有力氣才令他當時放軟身體及沒有舉起手,被告踢腿的動作也可能是因為他被東西壓著。

結論:

雖然法庭認為被告有足夠語言能力向警員表達自身不便,他當時的表現是自招嫌疑,但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梁(28)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被控於去年1月19日在旺角豉油街21號外沒有電訊管理局牌照而管有1個無線對講機。(Source from頭條日報)

‼️被告承認控罪

📌判刑
罰款$5000,對講機充公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