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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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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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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還押。
(註:手足有望向公眾席及揮手,精神不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11月5日及12月31日因文件未準備好而再申請押後。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市民及6名警員為控方證人。亦會呈遞4條錄影會面紀錄,共5小時40分鐘,其中2條會面紀錄與控罪1-9相關。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

控罪10將會進行5天審訊,以中文進行,於2021年11月29日0930開始。
審前覆核在2021年10月11日1100進行。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

(按:蕭手足不時望向公眾席點頭及揮手,精神不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提堂 #新案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控罪: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24#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7#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22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14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今天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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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申請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轉介區域法院

📌合併案件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舊案 #1224觀塘 合併,辯方沒有反對,但控方未有準備合併案情或控方證人

🌟 #郭憬憲大律師 提醒控方記住取得SJ consent哦
🌟 #郭憬憲大律師 再提醒控罪(2)沒有提及所謂爆炸品的化學名稱並不妥當哦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控方申請新增兩個控方證人,要求被告不得接觸二人,即魔術店東主及時昌迷你倉經理
#郭憬憲大律師 指魔術店東主原為辯方證人,如控方不再打算考慮傳召其作控方證人,要求控方立即通知辯方

控方不反對 #20200203壁屋 案二人擔保申請,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月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轉介文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1226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24#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7#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22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14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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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案件
於2021年2月8日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
舊案 #1224觀塘 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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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控罪:
📌撤銷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保釋條件,期間不得間接或直接接觸控方第十一(PW11)及第十二證人(PW12)

案件押後2021年至4月15日1430時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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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被告正等待法援。

案件押後2021年至5月27日 1430時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提訊

D1:鄺(20)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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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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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如欲離開最好把籌讓給門外等候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