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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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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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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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傳召證人黃少華(休班警員)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確認並知道當日有一網民活動「925遍地開花大合唱」。聲稱當日準備墙屋企,聽到1樓有人嗌佔中的聲音,所以行過去靠近中央廣場,見到有約2,30人大嗌,所以拎相機出黎拍低啲片,想放上網比人知呢度嘅情景。身後有一大約4,50歲嘅女人,問「仲乜影人相」,當其擰過去時,女人說「你係警察」,並想伸手想搶手機。證人問「你想點,關你咩事」。女人向1樓中庭的人群大嗌「呢度有黑警,影緊你地相」。證人聽到就即刻走,由2樓去扶手電梯上3樓。女人沒有追住,但有繼續嗌,證人沒有留意欄杆下有人移動。上緊3樓果陣,有名男子跑上黎到其身後。證人即刻擰轉後面,該名男子約2,30歲,著住黑色T-shirt(冇領,有英文字),短褲,斜揹袋,帶鴨嘴帽,沒有留意著咩鞋,大約5呎4,沒有戴眼鏡及口罩。該男子沒有說話就打左佢一錘(打中心口),其時仍在扶手電梯上,未到3樓。該男士仍想繼續打,但被證人格開左。

上到3樓,岩岩離開電梯,該男士的左手面衝左個男仔上黎,大約20歲,帶著鴨嘴帽,黑衫(有nike標誌),沒有口罩,有眼鏡,揹住個好大嘅黑色背囊,穿深色長褲外加短波褲,白色間條拖鞋,大約5呎1。該男仔用手打佢,用左手向前打,打中右臂,近肩膀位置,約2下,一直講粗口「屌你老母,死黑警」。當時旁邊沒有人。上到3樓時,周邊有人包圍,唔比證人離開。

去到Girl Boss 餐廳,證人貼住屯門市廣場的玻璃幕牆,冇路走。2名襲擊男子在他右手面3,4步距離,而約5步的距離有一班人。餐廳有圍欄,圍欄內都塞滿呢班青少年(證人聲稱呢段期間都係留意襲擊他的男子)。呢班人繼續嗌佔中口號,五大訴求,死黑警等,其時沒有表露身份,維持約3-4分鐘。大家在對峙,在左手邊有人企喺櫈上開遮。餐廳一面,除圍欄便沒有玻璃阻擋。襲擊的男子1嗌「屌你老母,死黑警,係咪警察」(不斷重覆),襲擊的男子2則好惡好大聲地嗌「屌你老母,你係咪黑警」,拎住杯類似奶昔的飲品,掟中其左腳。除他以外,沒有其他人掟嘢,但有人用鐳射筆向其照射,睇唔到係邊個。男子1沒有掟嘢。其間約6名人士開遮,遮哂啲cctv,男子2繼續大聲嗌「再唔打,啲狗就黎到架喇」,男子1則大嗌「打!」一班約10名以上人士,包括該2名男子,衝向他的方向,其用身格擋(雙手護頭),全部人向其使用拳頭。最後有硬物擊中其頭頂位置,睇唔到也感覺唔到是何人做,因為感到暈眩,所以踎低左,同時,全部人散哂。現場有2名女性問「有冇事,報左警架喇」,當時並無展現傷勢,件衫爛了。及後只有救護員拎住擔架上黎,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睇傷勢,洗傷口,頭頂共縫3針,無需留醫。

(庭上展示其當時衣著,證人指出破爛處,然後展示當時地點及傷勢照)

10月2日進行認人手續,主管有向其解釋程序,會有8-9個人,並在手續中認出4號為男子1,及後錄下證人口供。

10月3日進行另一場認人手續,被告有律師在場,認出4號為男子2

(證人在庭上也指認出男子1為D1,男子2為D2)

最終,當時電話未能成功拍攝,因記憶體不足。

(庭上播放商場案發地的cctv片段)

控方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主問時說「當時旁邊冇其他人」與片段不符,證人表示唔明,辯方進一步指出後,證人同意以其當時的觀察,覺得旁邊冇人。

辯方問D1,2有沒有講五大訴求?證人表示D1及D2都有講「屌你老母,死黑警,你係咪差人」,同時講,持續3,4分鐘

(繼續播放cctv片段)

證人共錄取4份口供,於9月26日的口供中沒有提及有人嗌反送中口號,證人同意有出入,也沒有提及有帶鴨嘴帽的人,在未上到3樓時打到一錘。證人表示唔記得,獲批翻看口供紙,共指出第2頁第8行有提及。辯方質疑當中講的是「上到3樓」,但今朝作供時講的是「上緊3樓」。由於片段只顯示扶手電梯「上到3樓」的那瞬間,並無顯示「上緊3樓」的情況,所以從片段上是看不到證人被打心下的事情。

辯方指出影片沒有聲音,但D1其實是沒有說「屌你老母,死黑警」及「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其實D1並無在上3樓時打其心口一錘

證人不同意

在片段中的21:06:01 D1推了證人一下

證人不同意,佢係打我,佢係一路追住黎打

辯方指出接觸並不等於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21:06:01-21:06:04 D1接觸到其心口,繼而證人還手打中D1頭部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上述時間段,D1只是想將其推開

證人不同意

D1將其推開,證人還手打中其頭部,是出於自衞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既然有留意D1,2,D1有否離開過

證人表示完全沒有離開過

辯方指出D1其實在證人頭部遇襲前已經離開了圍住證人的人群範圍

證人不同意,但同意救護員到達前D1離開了3樓。

是日盤問結束,明天由D2代表律師盤問。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傷人19 #非法集結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整合連結

審訊首日
審訊二日
(首2日處理特別事項)

一般事項承認事實
審訊三日
審訊四日(上半部分
審訊四日(下半部分
審訊五日
結案陳詞

抱歉,這麼遲才整合完成

(直播員按:我真係好撚憎香港,但我真係好撚愛手足,未來見,等你(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傷人19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
(1)傷人(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D1控罪(1) 不成立
普通襲擊 成立
判罰款 $3000
控罪(2)不成立🛑

D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普通襲擊 成立
控罪(2) 早前已認罪

湯仔留低的話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 於第7庭作判刑,為D2索取背景,勞教,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看管。

本台為先前出錯誤消息致歉🙇‍♂️
(補回18/11裁決詳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文,湯 (19-33) #0925屯門

控罪1:傷人 #傷人19
兩人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兩人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襲擊休班警員黃少華。

控罪2:#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審訊內容
———————————————
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1—認人程序: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作供可信性因過往無案底而較高。

法庭認為D1已是成年人,應知道自己的權利,而現實上他沒有行使權利,即在律師陪同下進行認人程序。

法庭不相信PW5對D1說「入到去開左機就唔好講咁多無謂嘢,跟住我做就可以」,法庭亦認為D1當時應就一名戲子被挑走有主動表達異議。

法庭裁定PW5已盡力確保調查公平,沒有違反認人程序手冊。

針對特別事項2—會面紀錄:

法庭指爭議點在於口供紙的準確性而非自願性。法庭認為PW1至4作供誠實,在作供下沒有動搖。

法庭指D1知道自己的權利但沒有行使,例如要求在律師在場下進行會面;當時D1已簽署及同意補錄口供和抄寫聲明;以及沒有實質證據支持D1針對PW1至4的指控下,裁定D1的會面紀錄是準確且自願作出。

針對一般事項:

法庭指案發時2位被告互不相識,在考慮裁決時會分開獨立考慮。D1的作供可信性因過往無案底的作供可信性而較高,D2即使不選擇作供也不會作不利推論。

法庭指不能安心接納PW6的證供,因為他的記憶與片段有部份出入,例如記錯何人拿咖啡,2人有否戴帽和案發時情況等。

法庭指片段拍攝者在拍攝傷人事件期間曾被雨傘阻擋,片段可能不能反映到事實的全部。

針對控罪1:

法庭指片段中顯示D1在出現傷人事件時在附近牆壁觀看情況,信納D1在某階段曾經離開PW6,因此不能肯定「打!」一詞是由他說出以煽動傷人事件和他曾參與傷人事件。

法庭指片段顯示D2被朋友控制在告示版中,他在傷人事件期間他正在拍打和搖動告示版,可見他在那時並沒有與PW6有肢體衝突。

法庭指煽動傷人事件聲音的來源可能不是來自D2的方向,PW6亦可能察覺不到聲音的來源,片段中亦沒有聲音顯示D2曾對人羣指「再唔打,啲狗就嚟到㗎喇」的說話。

法庭指此傷人事件有可能是因PW6與身旁的黑衣人而起,亦有可能是由於D2的言論及行為煽動此事出現。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兩人就控罪1罪名不成立

針對控罪1的交替控罪:

法庭指片段顯示D1有推撞PW6,法庭認為D1一開始推PW6的行為是全無必要,魯莽之極。法庭亦認為D1誤會PW6偷拍女性裙底及自衛之說是不真實的,相反PW6後來打D1臉部一捶更像是自衛的反應。法庭認為控方已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裁定D1控罪1的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D2早在答辯時已承認普通襲擊罪。

針對控罪2:

法庭指不能排除D1指出到廁所清理咖啡漬是真實理由,片段顯示出D1聲稱走往廁所的方向現實上亦確有廁所,此外被告身在廁所約4分鐘亦屬合理。

法庭認為D1以往曾因協助拘捕偷怕疑犯而頒發好市民奬,可能對偷怕類似事件較為敏感。法庭指片段顯示出他在開始人群集結及當他知道事件非偷拍事件時很快已離開現場,即使他身處現場觀看時是叉着雙手站在附近牆壁,沒有行動。

法庭指雖然不是特別信納D1口供,但在上述因素下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法庭認為D1的行為是天真,並非好勇鬥狠,裁定D1就控罪2罪名不成立

*D2早在答辯時已承認非法集結罪。
———————————————
D1求情:

📌背景:

辯方向法庭呈上9封求情信,內容指D1在本案後有悔意,希望對PW6說對不起,承諾不會重犯,希望法庭給予機會。他以往亦有擔任領導生的經歷,值得別人依賴。

📌案情:

辯方指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而且是獨立行為。辯方指他們曾向控方商議就普通襲擊認罪但失敗,希望法庭能在本案中採用非監禁式刑罰,或為被告索取報告才作判刑。
———————————————
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是次襲擊與警務人員身份無關,但不會考慮D1方曾向控方商議就普通襲擊認罪但失敗。

法庭認為D1在本案的行為是魯莽行事,但考慮到他沒有案底,有良好品行,他在本案的襲擊行為不算嚴重下判處罰款3000元
———————————————
D2求情:

法庭認為即使D2在控罪1被裁定不成立,但他的激動情緒及對PW6挑釁的行為直接引發非法集結及PW6被襲的結果,因此只考慮為他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辯方指明白法庭對年輕較輕的犯人有較大關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現在要接受精神及心理醫生的治療,加上被告本身已還押約2個月,判處被告非監禁式刑罰,讓被告可以繼續接受治療。

法庭指上訴庭已為這類案件下指引,需要以嚴厲態度處理本案,故決定為需還押看管被告索取背景、勞教及教導所報告,並在2020年12月2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2庭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2020年11月21日於水佳麗裁判官席前裁決內容

判刑速報

控罪1,2:勞教中心
同期執行

於自己寫的求情信中寄語:「我為我的民族感到自豪,希望我可以盡我所能擁護核心價值」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求情理由

報告已經解釋予被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1. 案發時為中四學生,今中五。

2. 與父母同住

3. 雖然衝動魯莽,但心地善良。

4. 今天母親舅父同學朋友都有到場支持

5. 在校是籃球隊中級組小隊長,也有參加義工組,是個認真,言出必行的人。

6. 一直有社工及心理醫生跟進。

心理學家報告顯示會隨著成長積壓情緒而變得激動。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失調。過往十年都要服藥,然,仍靠自身努力考入名校。

7. 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經感到後悔。
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若藥力過左或忘記服藥也會變得講話過多,失控及有大角度的手部行為。

8. 由於曾違反宵禁令及定罪後還押已接近3個月,希望裁判官考慮。

9. 呈上母親,社工,朋友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其中讀出自撰求情信的內容:「我為自己的民族感到自豪,我希望可以盡我所能去捍衛大家共同擁護的核心價值」,亦希望可以盡快投入學習,並升讀大學。為自己憤怒而衝動的行為有所反思。

希望裁判官能判較短的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出法庭命令並非冇牙老虎,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是承擔後果,於是次判刑並不會考慮。

從各項報告了解被告並非一個壞細路,但是他並非剛剛發現或本人不知有ADHD,應要明白有啲嘢係弱點。成熟的人應要控制好弱點,避免發生。所以這並非求情理由。

相信被告將來會是對社會有用的人,有一腔熱血,愛香港,但先要條件是要管理好自己。

事實上,報告顯示被告有長處,可以於將來發揮,在某些工作中表現出色。而各報告均顯示被告衝動。期望被告知道衝動是於事無補,幫不了自己,幫不了他人,更無助於香港。

被告於審訊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同意被告勇於承認錯處,但當日的行為有相當大造成該局面的角色。

被告希望爭取公義,卻容許人多蝦人少。裁判官質疑「私了」真是公義?受襲人是一名警察,當他面對罪案發生,拍低罪證,這是正常不過的事,是他的天職。雖然鑑於當時的社會氣氛是可以理解,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其為警察,但把一個人圍堵並以語言暴力,肢體衝撞,人多蝦人少,真是公義行為?

故此,即使沒有上訴庭的規限,裁決時也已明言被告需承擔後果,不會為其取感化令報告,現在要汲取教訓。

❗️❗️判刑❗️❗️
控罪一,二皆判處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希望被告出番黎仍可以做個大好青年

直播員按:湯仔希望聽到《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