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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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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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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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控方宣讀兩份承認事實(修正),內容大致如下 (已將兩份事實合拼、整合):
1. 21:50 SGT46523 (PW1)在馬莎樓梯位截停D1,之後交由PC26210看管
2. 22:08 張警長(PW2)拘捕D1-D4
3. 21:50 D2 D3在聚寶坊入口有蓋範圍下被搜查,WPC25223(PW4)在D2身上檢取深灰色口罩
4. WPC16770看管D2,身上有銀色哨子,穿黑短T恤,帶有深藍色cap帽。WPC14944看管D3,檢取深灰色口罩和cap帽。PC20658看管D4,於紅磡警署檢取他的背包
5. 控辯雙方提供的影片、CCTV片段和相片冊,真確性和可呈堂性不爭議
6. WPC26210負責D1警誡口供和會面記錄,D1保持緘默,PC11612檢取她背囊內的物品P16-23,證物鏈不爭議
7. 對D1的醫療報告 (關於D1的舊傷) 沒有爭議
8. WPC16770負責D2 D3警誡口供,D2說「我冇戴口罩,只係同屋企人食完飯路過」,D3說「我喺度跑步,戴口罩係習慣」
9. PC20658負責D4警誡口供,D4保持緘默,期間有父親陪同

四位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505。

D1選擇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2-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1510 D1開始作供。

🌟D1作供主問
D1是理工大學設計系學生,住在宿舍。案發當日番完part-time,回去宿舍攞一啲工具,打算去黃埔食完飯之後返studio做功課。

當時打算去聚寶坊食KFC,行到賽馬會時見到黃埔站A出口十字路口有多人聚集,於是行上天橋睇熱鬧,一路行一路睇。落天橋行到馬莎位置都停低咗30秒至一分鐘八卦周圍望,順便上網睇下KFC幾點閂門。橫過德安街時見到警察舉旗和嗌咪,但我有散光睇唔到支旗寫乜,因為現場好嘈都聽唔到佢嗌乜。當時已經背向黃埔A出口。然後身邊市民突然跑,大叫狗呀、走呀,我冇轉頭,下意識地跟住跑,亦見到有人用雷射筆由H&M照去黃埔A出口。

之後很快就被人按住我的左手和頭,又用索帶索住我兩手,索到好緊。過咗一陣有人帶我上警車,有人剪開我手的索帶,問「邊個索到咁緊呀,索到入肉。」回到警署被搜身時我要求去醫院,有警員答我「要等好耐㗎喎」之後就冇理,之後我再要求過兩次,但到我保釋前都冇去醫院。

解釋物品用途:月尾有一件功課要交,要用鎚仔將一些裝飾物 (窩釘) 打上成品。手袖是用來於揼釘時保護曾做過手術的手臂的傷口。Cap帽純粹是因為冇執袋而一直在袋中。頭巾是用來做嘢時箍起頭髮。

路過現場期間冇做叫囂、舉中指、用雷射筆等行為,不認識D2-D4,亦沒有一起行動。

D1作供主問完結,明天接受盤問。

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7/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接受盤問。

❇️控方盤問(節錄)
控:你做功課的工具都放在studio,為何不直接去studio
D1:我買鎚仔後放了在宿舍
控:你的半製成品在studio
D1:我想在宿舍用布碎試試效果和練習揼釘,因為到真正要做時要在成品(布)上開窿

辯方將成品及窩釘呈上給裁判官觀看。
官:這些窩釘的長度和你的成品似乎不脗合,揼上成品之後不會很鬆或者有虛位嗎?你去買這些釘時有沒有量度你成品的布的厚度再決定要買哪款?
D1:沒有,這是我的疏忽。但因為我的布並不是特別厚,買普通款式的窩釘應該是合適的。窩釘分了兩部分,上半部是普通的釘,下半部是有坑紋的底座。只要將釘的部分慢慢揼落去坑紋,是不會有虛位的。

控:你在H&M時已見到人群聚集,有人叫口號,有人用雷射筆
D1:有
控:有人從天橋掟下雜物
D1:當時唔知
控:如果你有留意時事,當時應該早就知道十字路口有示威集結
D1:上了賽馬會的天橋才知道

控方亦挑戰被告往返宿舍、studio和黃埔的路線。被告在地圖畫出 1. 當天由宿舍去黃埔的路線 2. 當天如按照原先計劃,由黃埔去studio的路線

控方指出案情:
你早就知道十字路口有非法集結,你到了馬莎附近參與,你帶住黑色口罩,你被制服後,PW2將黑色口罩除下,你帶住鎚仔示意圖作非法用途。
D1:不同意

官:不如你試下用鎚仔揼一次嚟睇下,用幾耐時間?
D1:三個字左右

向被告提供當日撿獲的鎚仔、窩釘和手套,其中一位辯方律師提供眼鏡布。被告揼了一會...

D1:支釘「餚」左
官:可唔可以解釋多次個原理
D1:原理係要將釘腳的部分慢慢揼落底坐的坑紋。其實之前嘗試時亦不是每次都成功的。

官:我睇過你粒窩釘嘅構造,我明白原理了。控方是否接受這個講法?如果不接受,你要給機會被告解釋。裁判官宣布休庭一會。
[休庭時一位辯方律師對控方說:其實真係揼到㗎喎,你睇我塊眼鏡布穿咗個窿...]

休庭後
控:不接受,以窩釘的硬度和長度,不可能可以穩妥地套落底座
官:應該套得落的,只係睇下中間距離有幾多
D1:你可以上網睇下啲人點揼,真係得㗎
控:但以你呢支釘的硬度是十分困難
D1:不認同

🌟辯方覆問(節錄)
辯:你成功揼釘的環境和今天有什麼分別
D1:塊布有唔同
辯:對上一次成功揼釘係幾耐之前?
D1:案發前一兩日
辯:你由開始嘗試揼釘到第一次成功用了多少時間,用了多少粒釘?
D1:用咗半個鐘,試咗五六粒
辯:你叫控方上網search,係用咩字眼
D1:用「窩釘 方法」類似字眼就搵到

1220 D1作供完畢。D1辯方大律師考慮是否傳召辯方證人。休庭5分鐘。

D1表示再沒有證人。

押後至10月3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8/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D4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了結案陳詞,沒有在庭上讀出。但各律師指出控方陳詞的不準確之處,亦對於當時現場是否屬於非法集結有補充陳詞。

D2辯方律師:
警方是因為較早前現場有堵路而到場,但警員觀察到被告時已沒有堵路情況,不可以納入非法集結的要素。控方陳詞中「有拍攝記者受威脅」只是傳聞證供;「防暴警員推進時有物件從高處掉下」不同意影片可以如此詮釋 (官:我的觀察是「有水樽投出,掉在地上」) 「非法集結持續至警方離開」沒有證供顯示推進後仍有非法集結 (官:推進後已驅散)

D1辯方律師:
沒有證供解釋警方在清理到堵路後為何仍然留守,假設他們是防止有人再堵路,在那個時候仍然在場是否有問題?被告未必知曉當時有非法行為(官:要考慮在場的風險,判斷如果有人在現場有沒有鼓勵了非法行為) 控方需要提出證供說明有這種情況。

D3辯方律師:
即使D3有做過控方案情所描述的行為, 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但最大的爭議是辨認方面,可推翻全部證供。希望法庭不接納控方對D3和D4的描述。

D4辯方律師:
控方沒有說D4和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亦沒有證據顯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非法集結?

審訊完結,押後至12月2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裁決

👥傅,林,袁,*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4]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鐵鎚仔) [D1]
3-6) 4項 #蒙面法 [D1-D4]

速報
D1 ‼️所有罪名成立‼️
D2 D3 D4 🌟所有罪名不成立🌟

早休,之後聽取求情。
D1暫不還押,但不能離開法庭。

完整裁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參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判刑

👥傅,林,袁,*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4]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鐵鎚仔) [D1]
3-6) 4項 #蒙面法 [D1-D4]

📌D1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是時裝設計系學生,尚有年半就畢業。被告亦有一份兼職,與家人同住。

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教授、太平紳士和被告父親撰寫。

該教授是被告的學科指導,信中形容被告成績優異,獲推薦參加海外交流計劃,可惜因疫情關係取消。被告表現積極,有紀律,從來不會缺席課堂。即使在聆訊期間需要缺席,仍能準時完成功課及課程。希望法庭可以給她機會,讓她早日回到正常生活回饋社會。

黃太平紳士是一名律師,被告在兼職地方認識她,她是熟客亦是私下朋友。她形容被告有很強的時裝觸覺,她的作品令人驚喜,是一位成熟的設計師。被告有明確的目標和理想,亦非常孝順,兼職幫補家計。她願意作為被告的精神指導,希望被告盡快完成服刑繼續實現時裝設計師的目標。

父親的信件則表示自小為人正直,堅持自己的理想, 即使道路不是一帆風順亦不會放棄。這次事件令被告感到十分痛苦,相信她經過今次事件會更珍惜現在擁有的一切,之後好好生活。

辯方律師形容被告一直循規蹈矩,對於這次事件為家人帶來傷痛感到後悔和愧疚,服刑後會繼續學業,相信她重犯機會十分低。

這次非法集結的暴力程度比較低,雖然現場有人用雷射筆及投擲石頭,但沒有近距離肢體衝突,D1出現在現場亦只是叫罵,冇做其他行為,現場冇人受傷亦沒有財產受損害。當時行車順暢,集結範圍較小,在關鍵時刻,被告參與時間少於15分鐘。她只是一個人去現場,亦不是領導角色。

最近已有不少非法集結案例,有不同程度的判刑,法庭在考慮刑期時比起判處阻嚇性刑罰,是否可以放更多比重在被告的更生?留意到先前不久閣下對一單案件的判刑,案件涉及一名24歲女子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自製投擲器,當時閣下以7個月為量刑起點,希望本案可以採用更低的量刑起點。留意被高管有鎚仔是放在背包內的膠袋內,不是可以即時、隨手就攞到,案情亦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希望縮短刑期幫助被告盡快重拾學業。

🛑判刑理由
被告是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她帶了多樣物品方便她逃離罪責,在現場亦清楚非法集結的規模。
‼️控罪一:非法集結,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為她帶了鎚子加重了案情,加刑2個月;蒙面嘗試掩飾身份再加刑1個月,共9個月監禁
‼️控罪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控罪三: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全部同期執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刑期扣減,唯一減刑因素是她過往的良好行為和她想繼續學業的意願,減刑1個月。
‼️即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訟費申請
D2 D3有訟費申請,D4沒有申請。
控方反對申請,因為兩位被告在非法集結附近位置於掃蕩後短時間內出現,兩人有戴口罩 [辯方律師和裁判官即時糾正,D2沒有戴住口罩] D3沒有解釋戴口罩是因為醫學理由,已是自招嫌疑。

裁判官批准訟費申請,原因是在控方案情中,D2 D3表現合作,警誡下亦有解釋為何在場,D3亦有解釋她帶口罩的原因。事後調查的CCTV片段和重要證人的證供不一致,D2 D3沒有自招嫌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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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PW6 女警25223 譚雅玲(音)
D1 D3的拘捕警員繼續作供。

🔸D2代表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在現場拍攝的第16張相片,冒險樂園招牌下有梯級及灰門,灰門是通向停車場,樓梯是通向黃埔花園平台,平台上有天橋可通向其他地方,如黃埔花園八期和港鐵站。PW6回答唔知和唔肯定。辯方問黑衣人是否跑得很快,PW6回答係,亦同意她和同事沒有去追。

🔸D1代表律師盤問(撮要)
辯:根據控方片段,D1 D3兩個都冇跑,而你話20個黑衣人有跑,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
PW6:當時注意力只放喺呢兩個人身上
辯:但你目的係拘捕破壞嘅人嘛,呢20個黑衣人應該會更加引起你注意力
PW6:係,但當時係要根據上級指示而行動
辯:上級冇指示你去追嗰20人
PW6:係
辯:上級有冇指示你拘捕D1 D3?
PW6:冇
辯:咁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而去拉冇跑嘅人?
PW6:當時D1 D3都有可疑
辯:因為佢哋有嗌同埋衣著係黑衫黑褲?
PW6:係
辯:逃跑嗰啲人冇呢啲衣著咩?
PW6:都有

辯:你點樣睇到D1 D3有大嗌?你喺佢地背後追上去架喎
PW6:見到佢地側面。

辯:你到達現場當時已經有警員在場
PW6:唔知
辯:但你話當時已經有三至四架警車在場
PW6:係
辯:傳令員係做啲咩㗎
PW6:主要係傳令,但而家有通信機,都唔使真係大叫出聲咁傳令㗎喇
辯:咁即係傳令員已經冇用喇
PW6:(長篇大論但1999直播員冇抄)
辯:即係協調啦
PW6:係

辯:當日九龍城警區有幾多人去到黃埔?
PW6:至少30人
辯:你唔係第一個落車
PW6:唔記得係唔係 但都跑得幾前
辯:你唔知當時已經有速龍同防暴在場?
PW6:唔知
辯:你前面冇警務人員
PW6:我睇唔到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成條街都係狗都話睇唔到)

辯:睇返片段,首先有速龍跑過,跟住冇爭議你喺片段中見到自己。睇返你哋嘅步速唔快,唔似係想追捕人嘅狀態。
PW6:同速龍比就慢啲嘅,唔肯定。
辯:即係你追捕人嘅時候都係咁嘅速度
PW6:係

辯方指出D1的衣著,播放另一片段,有一名貌似D1的女子在人群中閒逛。PW6指七至八成相似但不肯定是不是同一人。

辯:你到達現場時,其實吉野家經理亦在附近。
PW6:唔知道
辯:你冇向店員作調查
PW6:冇

辯:向你指出,根本冇二十個黑衣人出現過,D1都冇講過「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只見到人群中有街坊、記者,有一把男聲大叫「走呀手足」,應該是因為有蓄龍衝向人群。下個鏡頭已是D1 D3站在一旁被狗包圍)

🔸D3代表律師盤問
辯:你說有20名黑衣人分散在吉野家外,當中有男有女。
PW6:係
辯:你見唔到佢哋有破壞
PW6:當時見唔到
辯:你講唔出嗰20人嘅衣著打扮,只可以籠統形容為黑衣人
PW6:係,冇辦法短時間內一一觀察咁多人,只可以話大部分係黑色衫褲
辯:你講唔到二十人嘅詳細衣著,都講唔到佢哋嘅裝備例如頭盔眼罩豬嘴,如果有嘅話你都會寫落口供啦
PW6:佢哋大部分都冇裝備,如果有我應該會寫
辯:你當時知唔知其實吉野家員工制服都係黑色
PW6:唔知
辯:你到場後,聚寶坊出入口都冇封鎖,市民可以出入
PW6:唔知

辯:看控方片段截圖,截停D1 D3後,鏡頭左手邊有名淺色衫深色褲的人坐喺度食緊嘢,右手邊有一名深色衫的人路過,遠處有三個黑衣人落電梯進入聚寶坊。佢地應該都唔係暴徒啦,否則警員會追截。
PW6:相信係
辯:你唔知該20名黑衣人之前做過乜嘢、唔知佢哋喺邊度走出嚟、佢哋幾時開始喺嗰度
PW6:係
辯:你冇留意在場其他女士,大嗌嗰個可能唔係D3。
PW6:係
辯:向你指出D3冇講過「有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辯:現場的雷射筆光束只是射向死物
PW6:係

PW6作供完畢。

明天傳召控方專家證人(雷射筆),預計可完成控方案情。
明天1430續審。

(直播員按: 本案PW6亦曾經在 #1027黃埔 案件中作供,為該案D2 D3的拘捕警員,審訊後法庭裁定D2 D3罪名不成立。處理訟費申請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直指她的證供和控方片段所顯示的完全不符,最後批准她們的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