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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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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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50開庭
繼續盤問PW1偵緝警員9751伍翰林

——————

辯方盤問(續)

辯方澄清當時有數名警員截停被告,被告曾多次問到「做乜事無端端搜身?」。當時數名警員均沒有出示委任證。被告稱要報警,一名女警向被告稱「唔服從就告你阻差辦公」。最終只有該名女警出示委任證,其他在場警員則無出示委任證。及後女警除下被告身上腰帶並查看腰包內物品。PW1話當時現場根本沒有女警,所有有關女警的澄清PW1均不同意。

辯方指出卡片摺刀及多功能工具卡均插在記事簿的卡套內,PW1不同意。辯方指出在被告被截查期間,另有一名23歲男子及一名60歲男子亦於和康徑附近位置被其他警員截停。辯方指出一名女警曾經打開過被告電話查看被告whatsapp記錄,PW1不同意。被告一直拒絕於口供紙上簽名,PW1同意。辯方指出被告稱口供紙內容與事實不符,PW1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油麻地
#答辯

D1盧 (18)
D2蕭

上次提堂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答辯:
控方將D1 & D2案件合併,因而證人數目增加至4人,但兩位辯方律師還未收齊4位證人的供詞,和某證人的錄影片段,辯方要求警方交齊所有文件,用兩星期研究答辯方向,控方需要四星期交文件。

因此,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31日,在沙田大涌橋行人隧道NS23,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2) 抗拒警務人員
同日同地點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押後至11月1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2沙田

A1:陳(24)
A2:周(23)
A3:黃(43)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D3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已申請法援,該申請現處審批階段。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5旺角

H.M./巴基斯坦裔男子(18)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2)企圖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已申請法援。法官特提醒被告遵從保釋條款。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將會申請法援,法官促請被告需儘快作出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將押後至 12月2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第1庭再訊,以便進警方作一步調查。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508傳召PW2偵緝警員48423 黃慶浩

控方主問

現職於秀茂坪情報組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一隊
2019年8月5日當值時間為1900至0700

辯方盤問

於2020年8月5日晚上,由於被告拒絕簽署口供紙,PW2前往進行1號接見室作證加簽。 PW2目擊被告用右手搶走一共5頁的口供紙並將其用手撕開。PW2表示被告二話不說就搶走口供紙,辯方卻指出被告曾多次指出「你哋寫啲嘢唔啱」,PW2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 劉頴匡(26)
D1李(20)
D2陳(34)
D3楊(19)

控罪:
1)暴動 (D1 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參與暴動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有意圖而傷人 (D2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有意圖而傷人 (D2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5)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6)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女警長Y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7)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劉頴匡)
8)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劉頴匡)
被控於同日涉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背景:
劉頴匡發起1月19日中區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舉行時間由下午2時至晚上10時,警方4時許即要求終止集會,並發生警員被追打事件。三名被告事後由cctv中被認出。

法庭早前批准控方要求隱藏控罪2-6中受害警員身份,法庭相關文件有部分人身份,媒體報道不得批露。

擔保條件:
批准D3的報到時間更改申請,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控方申請押後至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等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521傳召PW3偵緝警員20838 周家榮(音)

控方主問

現職刑事調查隊第二隊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三隊
PW3於2019年8月6日帶被告進行搜屋行動,當日亦有帶同搜查令。PW3於被告單位內搜出可疑物品。控方問到PW3有關卡片摺刀的狀態,PW3表示現場搜到的卡片摺刀呈關上狀態,期後曾打開摺刀以拍攝證物相。
PW3庭上確認共13種類證物,並表示於單位向被告作出警誡「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被告於警誡後稱「我無嘢講」。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曾於單位內問被告「啲嘢會唔會爆炸」。
被告亦曾向PW3指出所搜獲的氣槍是於中學一年級時購買,只是多年沒有使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3牛頭角

A1:* (15)
A2:魯(16) /無律師代表
A3:* (15)
🛑3人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A1-3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A1-3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詳情:
(1)被控於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1申請保釋
🔴(被拒)D3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D2今天沒有法律代表也沒有保釋申請,表示打算申請法援。法官指法援律師並非由法庭委派,提醒被告從速處理法院申請,還押期間可向懲教署福利官申請。法官囑咐D1及D3應牢記學校和家人的支援及關愛。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2/3]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PW5偵緝警員17147 蔡浩然(音)作供。負責在反修例示威活動的搜證。當日在水警基地協助速龍小隊接收D4,著黑衫褲和黑色斜孭袋,雙手在後被索帶鎖上。斜孭袋的肩帶由左膊頭孭到右邊。我帶D4見值日官,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見完值日官後,1203向她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153)。1219有女警為她搜身。1226 PC26164 檢取了士巴拿、八達通、電話、3M手套。

D4辯方律師盤問PW5撮要。
D4斜孭袋從左肩孭到右邊有沒有文件記錄?(沒有) 有沒有文件記錄寫她孭住袋?(沒有) 事發多時,你處理過大量案件和被告,你如何肯定她有孭袋?(憑記憶) 有咩咁特別令你記得?(做咗七年警察,都記得被告的衣著) 你在上庭前有人交代你要就D4的斜孭袋情況作供 (不同意) 其實D4的斜孭袋只是掛在頭上 (不同意)
PW5作供完畢。

PW1書面證供交給法庭存檔。(沒有在庭上讀出)
控方案情完結。

就特別事項陳詞,D6不作供:
證人確認在聲稱招認前沒有警誡,有人宣佈拘捕但沒有提及罪名,PW3承認自己沒有警誡是錯誤的。PW3亦沒有向D6確認他的說話,亦沒有記錄,無法知道他的說話,造成不公。

明天100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提堂

D1 李(16)
D2 *(14)
D3 *(15)
D4 *(15)
D5 *(1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

D1 認罪❗️

法庭先為D1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判刑,期間D1以原有條件保釋。

D2-5
控辯雙方正商討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將押後至 10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少年庭再訊,期間D2-D5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602傳召PW4鄧梓良 總督察
證人會以攻擊性武器及違禁武器的專家身份作供

控方主問

PW4於本案負責檢驗案中證物。指出其中50件(唔肯定係咪50)證物符合香港法例第217章違禁武器條例,指有刀刃及尖端的武器,以拳頭緊握手柄,刀刃能從指縫間所突出的定義,亦可稱為「推匕首 」。PW4指市面上不能販賣相關違禁武器。

辯方盤問

辯方就物品握法、大小、厚薄及設計向PW4作出澄清。
PW4認為證物P21作為「推匕首」,刀刃兩旁有膠能令刀片遠離指縫,而拳頭緊握後有空間,使刀鋒不會傷害到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 D2:陳(20)
D3:陳(20) / D4:鄭(19)
D5:張(31) / D6:張(19)
D7:趙(19) / D8:周(20)
D9:周(27) / D10:朱(20)
D11:鍾(19) / D12:古(21)
D13:何(17) / D14:黃(18)
D15:洪(24) / D16:黎(23)
D17:林(21) / D18:林(21)
D19:李(18) /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3)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5被指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辯解而保管或控制3個火機、1個汽油彈、1塊白布
(3)D1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金屬棒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獲批)D1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10月16日11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8將軍澳

A1:盧(20)
A2:林(23)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原被控刑事損壞,後改控「爆格」)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兩名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3銅鑼灣

A1:王(19)
A2:李(22)

控罪:
(1)A1-2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2)A1-2暴動
(3)A2非法禁錮罪

詳情:
(1)A1-2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
(2)A1-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A2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A1:潘(24)
A2:李(21)
A3:施(19)

控罪:
(1)A2暴動
(2)A1非法集結
(3)A3非法集結
(4)A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5)A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6)A2襲擊警務人員
(7)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8)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A1,A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D1戴(23) D2温(30) D3陳(19)
D4梁(19)❗️認罪❗️
D5周(20)❗️認罪❗️
D6王(22) D7鄺(22)
D8葉(23)❗️認罪❗️
D9張(25)❗️認罪❗️
D10王(24)❗️認罪❗️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及兩人當場被捕,兩人同在6月29日認罪,分別在7月1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及在7月2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D4-13在事隔一年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其後控方將兩案合併。

D1,3,6,7,11,12,13 就控罪(1) 不認罪
D2 就控罪(2) 不認罪
上述被告將於10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 進行審前覆核,期間各人可以原條件保釋。

D4,5,8,9,10就控罪(1) 認罪❗️需要還押候判‼️
法庭先為5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D10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直播員為早前速報時錯誤致歉🙇)

5人的判刑將押後至 10月1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644休庭
PW4鄧梓良 總督察 作供完畢
明天將傳召氣槍方面專家證人

案件於明天9月30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